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俊寬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14
8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改依簡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宋俊寬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處
拘
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行「103年」之
記載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第1 項之侵占罪。爰
審酌被告
明知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向
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之特約經銷商東泰發車業有限公司所購買,且已約
定上開機車價款未付清前,該機車所有權人仍屬於
告訴人所
有,被告僅得占有使用上開機車,竟擅自將上開機車典當,
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所侵占機車
之價值及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尚未清償之本金達新臺幣
4 萬250 元,見
偵查卷第13頁明細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犯罪(見偵查卷第17頁反面),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
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4148號
被 告 宋俊寬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11號
居新北市○○區○○街○○○號4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俊寬於民國102 年6 月3 日,在址設新北市○○區○○路
○○○ 號1 樓「東泰發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泰發車行),
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
公司)之特約經銷商東泰發車行,以新臺幣(下同)6 萬
9000元之價格,購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
,雙方並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由
宋俊寬自102 年7 月5 日起至103 年6 月5 日止,分12期給
付買賣價金,每期給付5750元,並約定上開機車價款未全部
付清前,其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宋俊寬僅得以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佔有、使用,不得處分
上揭機車。
詎宋俊寬
明知其分期款項僅繳納5 期,尚未給付完畢而仍未取得該機
車之所有權,竟於102 年6 月3 日佔有上揭機車後,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於103
年103 年6 月間,在新北市○○區○○路上之當鋪,將上揭
機車典當。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宋俊寬於偵查中│被告坦承於分期付款繳納完畢之前,│
│ │之供述 │將上開機車典當之事實。 │
├──┼─────────┼────────────────┤
│ 2 │
證人即仲信公司員工│被告明知上開機車價款未全部付清前│
│ │張耿豪、證人即東泰│,其所有權仍屬仲信公司所有,被告│
│ │發車行負責人蔡東永│僅得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佔有、│
│ │勇於偵查中之證詞 │使用,不得處分上開機車之事實。 │
├──┼─────────┼────────────────┤
│ 3 │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1.被告宋俊寬向遠信公司分期付款購│
│ │
暨約定書 │ 買上開機車之事實。 │
│ │ │2.被告宋俊寬與仲信公司約定,上開│
│ │ │ 機車價款未付清前,該車輛所有權│
│ │ │ 仍屬於出賣人所有,被告僅得佔有│
│ │ │ 使用上開機車,不得任意處分之事│
│ │ │ 實。 │
├──┼─────────┼────────────────┤
│ 4 │應收帳款明細1份 │被告僅繳交5 期分期款項,自102 年│
│ │ │12月5 日起,即拒不繳納車款之事實│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范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