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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 90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85 3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俊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俊賢自民國103 年3 月21日起至同年4 月10日 止,在新北市○○區○○○路○○號「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品及收取貨 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 一犯意,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於附表各編 號所示時間,在收得附表各編號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後,未 依規定繳回賀眾公司,反在賀眾公司上址辦公室內,以變易 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予以侵占入己,合計共新臺幣( 下同)10,780元。賀眾公司之業務主管蘇芸芳於103 年4 月10日查帳時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呂俊賢於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告訴代理人蘇芸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客戶名稱及侵占貨款表1 紙、員工資料卡及切結書影本各1 份、付款證明書14份(見偵查卷第7 頁、第29頁至第42頁、 第48頁)。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在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 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 10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貨款,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式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 接續犯法律上1 罪。又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5 、6 、7 所 示款項之時間分別為「103 年4 月3 日」、「103 年4 月10 日」及「103 年4 月10日」,此業據付款證明書3 份記載明 確(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第34頁、第35頁),起訴書附表 就此均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犯罪事實欄就犯罪時間 亦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起」,均稍有未洽,應予更正。 ㈡爰審酌被告所為有負賀眾公司之信任,實有不該,惟其侵占 之金額尚非鉅大,又已坦承犯行,並與賀眾公司達成和解, 賠償公司所受損失,足認被告之犯後態度要屬良好,兼衡其 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認經此偵審程序之 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另斟酌賀眾公司 代理人黃義文亦已表示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是認上開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 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備註 │ ├──┼────────────────┼──────┼────┼────┤ │1 │五味臭臭鍋-光華店 │103年4月10日│250 │ │ ├──┼────────────────┼──────┼────┼────┤ │2 │星吉家創意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 │ │ ├────┼────┤ │ │ │ │200 │4月租金 │ │ │ │ ├────┼────┤ │ │ │ │200 │3月租金 │ │ │ │ ├────┼────┤ │ │ │ │200 │2月租金 │ ├──┼────────────────┼──────┼────┼────┤ │3 │興旺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800 │ │ ├──┼────────────────┼──────┼────┼────┤ │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系 │103年4月10日│300 │ │ ├──┼────────────────┼──────┼────┼────┤ │5 │香港商亞洲醫學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4月3日 │400 │ │ ├──┼────────────────┼──────┼────┼────┤ │6 │萬代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1,600 │買機 │ ├──┼────────────────┼──────┼────┼────┤ │7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3,500 │ │ ├──┼────────────────┼──────┼────┼────┤ │8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9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 │1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3年4月10日│350 │ │ ├──┼────────────────┼──────┼────┼────┤ │11 │君霖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350 │ │ ├──┼────────────────┼──────┼────┼────┤ │12 │芳茂采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13 │艾格峰律師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490 │ │ ├──┼────────────────┼──────┼────┼────┤ │14 │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 │103年4月10日│500 │ │ ├──┴────────────────┴──────┼────┴────┤ │總計金額 │10,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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