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9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俊賢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85
3 號),而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俊賢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
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呂俊賢自民國103 年3 月21日起至同年4 月10日
止,在新北市○○區○○○路○○號「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品及收取貨
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
一犯意,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於附表各編
號所示時間,在收得附表各編號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後,未
依規定繳回賀眾公司,反在賀眾公司上址辦公室內,以變易
其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
予以侵占入己,合計共新臺幣(
下同)10,780元。
嗣賀眾公司之業務主管蘇芸芳於103 年4
月10日查帳時發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
證據:
㈠被告呂俊賢於
偵查中之供述,以及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
證人即
告訴人
代理人蘇芸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客戶名稱及侵占貨款表1 紙、員工資料卡及切結書影本各1
份、付款證明書14份(見偵查卷第7 頁、第29頁至第42頁、
第48頁)。
三、論罪
科刑:
㈠被告在賀眾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載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
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是以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3 年4 月3 日起至同年月
10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貨款,
乃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以相同方式
,持續侵害同一
法益,各次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
接續犯之
法律上1 罪。又被告侵占如附表編號5 、6 、7 所
示款項之時間分別為「103 年4 月3 日」、「103 年4 月10
日」及「103 年4 月10日」,此
業據付款證明書3 份記載明
確(見同上偵查卷第31頁、第34頁、第35頁),
起訴書附表
就此均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犯罪事實欄就犯罪時間
亦誤載為「103 年4 月8 日起」,均稍有未洽,應予更正。
㈡爰
審酌被告所為有負賀眾公司之信任,實有不該,惟其侵占
之金額尚非鉅大,又已坦承
犯行,並與賀眾公司達成
和解,
賠償公司所受損失,足認被告之
犯後態度要屬良好,兼衡其
素行、
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惟已坦承犯錯,頗見悔意,
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
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另斟酌賀眾公司
代理人黃義文亦已表示
宥恕被告之意旨明確,是認上開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
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侵占日期 │侵占金額│ 備註 │
├──┼────────────────┼──────┼────┼────┤
│1 │五味臭臭鍋-光華店 │103年4月10日│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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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星吉家創意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 │ │ ├────┼────┤
│ │ │ │200 │4月租金 │
│ │ │ ├────┼────┤
│ │ │ │200 │3月租金 │
│ │ │ ├────┼────┤
│ │ │ │200 │2月租金 │
├──┼────────────────┼──────┼────┼────┤
│3 │興旺烘焙食品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800 │ │
├──┼────────────────┼──────┼────┼────┤
│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分子系 │103年4月10日│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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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香港商亞洲醫學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3年4月3日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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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萬代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1,600 │買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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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宏景國際法律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3,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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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9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分公司 │103年4月10日│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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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103年4月10日│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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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君霖策略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350 │ │
├──┼────────────────┼──────┼────┼────┤
│12 │芳茂采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4月10日│420 │ │
├──┼────────────────┼──────┼────┼────┤
│13 │艾格峰
律師事務所 │103年4月10日│490 │ │
├──┼────────────────┼──────┼────┼────┤
│14 │敦藏大廈管理委員會 │103年4月10日│500 │ │
├──┴────────────────┴──────┼────┴────┤
│總計金額 │10,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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