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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銘波    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7 7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2時6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調解委員     勸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   肆元,於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2日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萬   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佰貳拾   捌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於104 年3 月份起於每月25日前給   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水湳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二、原告表示願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予以追究,請法官   給與被告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惠君               被告      謝明豐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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