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吳銘波
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37
76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下午2時6分在本院調解處
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調解委員
勸
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惠君
被 告 謝明豐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
肆元,於民國(下同)104 年1 月12日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萬
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壹佰貳拾
捌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於104 年3 月份起於每月25日前給
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
未
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華南銀行水湳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良崎壓克力有限公司。
二、原告表示願
宥恕被告本案刑事行為,不再
予以追究,請法官
給與被告
緩刑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
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
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李惠君
被告 謝明豐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