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傑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181
1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傑裕竊盜,處
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王傑裕為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視界公司)之員
工,並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經營「新莊蚤好康環
保屋」,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2 年間起至10
4 年4 月8 日止,接續多次前往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3 樓之心視界公司倉庫內,徒手竊取心視界公司(負
責人吳鏡煇)所有之: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音箱、播放器(上開物品,王傑裕竊得後,
運送至位於新北市○○區○○路○○○ 號之「跳蚤本舖三峽大
學店」寄賣,尚未售出)。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音箱等物品,及如附表三所示之3C電子產品
及配件等物品(附表三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7
萬1550元)(上開物品,王傑裕竊得後,運送至位於新北市
○○區○○路○ 段○○○ 號之「環保跳蚤屋土城日新店」寄賣
,其中,已售出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尚
未售出)。
㈢如附表四所示之3C電子產品及配件等物品(價值共計80萬89
00元),以及價值13萬0930元之音箱等物品(上開物品,王
傑裕竊得後,運送至其經營之「新莊蚤好康環保屋」,以網
路買賣或現貨交易之方式,進行販售,其中,已售出價值13
萬0930元之音箱等物品,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則尚未售出)。
二、
嗣經吳鏡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4 年4 月15日上
午1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 號之「新莊蚤
好康環保屋」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嗣已發還吳鏡煇),
及於104 年4 月16日在新北市○○區○○路○○○ 號之「跳蚤
本舖三峽大學店」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嗣已發還吳鏡煇
),以及由「環保跳蚤屋」執行長宋國宏於104 年5 月9 日
提出予警方
扣押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嗣已發還吳鏡煇),
循線查知上情。
三、本件
證據:
㈠被告王傑裕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
㈡
告訴人吳鏡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本院卷第43至55頁)。
㈢
證人即「跳蚤本舖三峽大學店」店長高儀真於警詢中之陳述
(見本院卷第172 、173 頁)。
㈣證人即「環保跳蚤屋」執行長宋國宏於警詢中之陳述(見本
院卷第40至42頁)、證人即「環保跳蚤屋土城日新店」店長
塗凌群於警詢中之陳述(見本院卷第36至39頁)。
㈤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5 張(見偵查卷第33至37頁)、臉書
(FACEBOOK)「新莊蚤好康環保屋」之列印資料共8 頁(見
偵查卷第38至45頁)、心視界公司人事資料表影本1 件(見
偵查卷第32頁)、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32張(見偵查卷第49
至52頁)。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104 年4 月15日
)、
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件(見偵查卷第
20、22至28頁)、104 年4 月15日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
共12張(見偵查卷第53至55頁)。
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4 年5 月9 日
)、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件(見本院卷第
65、66、69、70頁)、環保跳蚤屋寄賣定型契約影本1 件(
見本院卷第62頁)。
㈧被告所經營「新莊蚤好康環保屋」之銷售資料1 紙(見本院
卷第68頁,及本院卷第179 頁被告之供述)。
四、核被告王傑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罪。被
告多次竊取心視界公司之財物,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同一地
點及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所侵害者為同一
法益,且各行
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
上尚難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
接續
犯。爰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身體健全,不循正途賺取金錢,
屢屢犯竊盜罪,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
,次數甚多且前後竊盜之
期間甚長,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家
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見卷附之被告警
詢筆錄),其前無犯罪前科紀錄(見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
前案紀錄表),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
、犯罪後態度,以及
迄今尚未與
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之
和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世錚偵查
起訴,由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
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1 │BV600 口袋型藍芽音箱 │ 24台│
├──┼──────────────────┼────┤
│ 2 │NL9000數字典歌MP3 音箱 │ 7台│
├──┼──────────────────┼────┤
│ 3 │M7000 高清數碼播放器 │ 3台│
├──┼──────────────────┼────┤
│ 4 │NL6000
攜帶型MP3 音箱 │ 2台│
├──┼──────────────────┼────┤
│ 5 │Z5 3D 立體多媒體播放器 │ 2台│
├──┼──────────────────┼────┤
│ 6 │SV350 數字點歌MP3 音箱 │ 10台│
└──┴──────────────────┴────┘
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1 │MP3 音箱(NL9000型) │ 43台│
├──┼──────────────────┼────┤
│ 2 │MP3 音箱(SV350 型) │ 28台│
├──┼──────────────────┼────┤
│ 3 │MP3 音箱(LV390 型) │ 12台│
├──┼──────────────────┼────┤
│ 4 │MP3 音箱(LV260 型) │ 8台│
├──┼──────────────────┼────┤
│ 5 │MP3 音箱(MD06BT2 型) │ 5台│
├──┼──────────────────┼────┤
│ 6 │MP3 音箱(AD-S25型) │ 6台│
├──┼──────────────────┼────┤
│ 7 │MP3 音箱(MAVK5B型) │ 28台│
├──┼──────────────────┼────┤
│ 8 │MP3 音箱(MD05X 型) │ 28台│
├──┼──────────────────┼────┤
│ 9 │MP3 音箱(BV600 型) │ 38台│
├──┼──────────────────┼────┤
│ 10 │平板電腦(KNC ) │ 1台│
├──┼──────────────────┼────┤
│ 11 │平板電腦(愛魅) │ 1台│
├──┼──────────────────┼────┤
│ 12 │平板電腦(單子咪帶藍芽) │ 1台│
├──┼──────────────────┼────┤
│ 13 │平板電腦(精彩四核) │ 1台│
├──┼──────────────────┼────┤
│ 14 │藍芽音箱 │ 3台│
├──┼──────────────────┼────┤
│ 15 │行動充電器 │ 2個│
├──┼──────────────────┼────┤
│ 16 │錄音筆(MV566 型) │ 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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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數碼播放器(L2型) │ 1台│
├──┼──────────────────┼────┤
│ 18 │數碼播放器(M7000型)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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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數碼播放器(W3型) │ 1台│
├──┼──────────────────┼────┤
│ 20 │電子計數器 │ 13個│
├──┼──────────────────┼────┤
│ 21 │車載藍芽 │ 1個│
├──┼──────────────────┼────┤
│ 22 │耳機 │ 1批│
├──┼──────────────────┼────┤
│ 23 │讀卡機 │ 1批│
├──┼──────────────────┼────┤
│ 24 │手機傳輸線 │ 1批│
├──┼──────────────────┼────┤
│ 25 │蘋果手機傳輸線 │ 1批│
├──┼──────────────────┼────┤
│ 26 │手機架 │ 1批│
├──┼──────────────────┼────┤
│ 27 │伸縮手機充電線 │ 1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