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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6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72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慶損壞他人之房屋鐵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嘉慶與詹三林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4 樓及 79號1 樓,同為○○○區○○○○○路○○號至79號)住戶。 詎許嘉慶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晚間8 時 10分許至14分許間,在旺築社區住戶共有之新北市○○區○ ○路○○號至79號1 樓鐵門(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內外,接續以雙手用力推開鐵門數次,致鐵門門把撞擊樓梯 間牆壁,造成該鐵門門鎖處凹陷,且無法上鎖,因而不堪使 用,足以生損害於詹三林。 二、案經詹三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許嘉慶雖爭執卷附監視器影像光碟係遭變造云云,然經 本院當庭勘驗卷附監視器影像光碟(詳後述),其畫面連續 無剪接痕跡,並無任何遭變造之跡象,已足確保其真正性, 被告空言辯稱光碟遭變造云云,並無可採,而該監視器影像 光碟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無疑。 二、本件告訴人詹三林於警詢時已表示:伊以主任委員身分要代 表旺築社區向被告提出毀損告訴等語(詳偵卷第2 頁反面) ,雖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 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但告訴人為新 北市○○區○○路○○號之房屋所有權人,自屬新北市○○區 ○○路○○號至79號1 樓鐵門之共有人之一,其對於被告之毀 損行為,即得依法提出告訴。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毀損鐵門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毀損 鐵門,監視器影像裡面的人不是伊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4 樓及79 號1 樓,同為○○○區○○○○○路○○號至79號)住戶一節 ,為被告及告訴人供述一致。而上開大樓1 樓鐵門於103 年 7 月2 日晚間8 時10分許至14分許間,遭人故意連續以雙手 用力推開鐵門數次,致鐵門門把撞擊樓梯間牆壁,造成該鐵 門門鎖處凹陷,且無法上鎖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當時伊在1 樓,聽到有人叫的很大聲,出去看就發現 鐵門壞掉了,鐵門變形,沒辦法上鎖,伊就報案並提供監視 器光碟,在那之前,鐵門剛換沒有多久,都是正常的,伊實 際上住在2 樓,經常使用鐵門,並沒有發現鐵門有壞掉等語 甚詳(詳本院卷第91頁反面),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 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 影片開始時畫面顯示為一建築物之銀色鐵門,鐵門上有一手 把,手把下方有一狀似門鎖上之門鎖孔,畫面左方為與該大 門相連的牆壁。監視器係由建築物內往鐵門拍攝。畫面上方 顯示時間為「0000-00-00 00:08:37 」。 ①20:09:51~20:10:22 可見有一名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靛色短袖上衣, 深綠色短褲之男子(下稱A 男),從建築物內走到銀色大 門前,左手碰觸畫面左方牆壁後,將鐵門往左推開到底, 使鐵門手把碰觸到畫面左方之牆壁,此時有一名頭戴紅色 安全帽,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長褲之長髮女子(下稱 B 女),站在鐵門前正準備走進建築物內。A 男及B 女在 鐵門前錯身後,B 女邊看著A 男走到騎樓,邊走進鐵門內 ,之後停留在門後以右手擋住鐵門往門外觀看,於20:10: 17~20:10:22 ,可見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人行道上,接著 走上騎樓幾步後,又轉身走到人行道上再往畫面左方走去 ,消失在畫面上。 ②20:10:36~20:10:41 承上,於20:10:36,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騎樓,並走向大 門,此時B 女仍係站在門後,以右手擋住鐵門,看著A 男 走近鐵門,於20:10:41,A 男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建築物 裡推到底,致鐵門手把碰觸到畫面左方牆壁。 ③20:11:33~20:11:39 承上,A 男自建築物內走至鐵門前,左手碰觸畫面左邊牆 壁後,雙腳微蹲下成弓形,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方 推開,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畫面左方牆壁後,走出鐵門。 ④20:12:05~20:12:15 承上,A 男出現在鐵門前騎樓後,走向鐵門,於20:12:11 ,A 男將鐵門往建築物內推到底,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畫面 左方的牆壁,同時迅速走進鐵門並往畫面右方閃避,接著 邊回頭看著鐵門,邊繼續往建築物裡面走,消失在畫面中 。 ⑤20:12:23~20:12:28 承上,A 男自建築物內走近鐵門,左手先碰觸畫面左邊的 牆壁後,雙腳蹲下成弓形,並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 方推開,此次手把未碰觸到畫面右方之牆壁,鐵門立刻彈 回,A 男再以雙手邊將鐵門往畫面左方推開,致鐵門把手 碰觸到牆壁,邊走出鐵門。 ⑥20:12:31~20:12:35 承上,A 男又走回鐵門前,右腳向前跨微彎曲,身體向前 傾,邊以雙手用力將鐵門推開到底,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 壁,邊走進鐵門時,身體稍往畫面右方閃避,之後回頭看 著鐵門走進建築物內,消失在畫面中。 ⑦20:13:46~20:13:53 承上,A 男再次從建築物內走近鐵門,左手先碰觸牆壁後 ,雙腳蹲下成弓形,同時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方推 開,此次鐵門手把未碰觸到牆壁,之後立刻彈回,A 男再 以雙手將鐵門推開,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壁,並同時走出 鐵門。 ⑧20:14:00~20:14:11 承上,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騎樓後,走至鐵門前,右腳向 前跨微彎曲,身體微向前傾,邊以雙手將鐵門推開到底, 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壁,邊走進鐵門時,身體稍往畫面右 方閃避後,走進建築物內,消失在畫面中。 ⑨畫面連續無剪接痕跡。 上揭勘驗內容,並經本院當庭製成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詳本 院卷第47至48頁),而該鐵門遭到推撞後,於門把門鎖處發 生變形致無法正常上鎖一節,亦有該鐵門變形之照片4 張存 卷可稽(詳偵卷第7 至8 頁),足可認定上開鐵門確於上揭 時間,遭人故意多次以雙手用力推撞牆壁而變形致無法上鎖 無訛。 ㈡關於上開影片中之A 男為何人,告訴人證稱:伊從社區蓋好 後就開始住在那裏,至今約有十幾年,該社區有64戶人家, 伊大部分都認識。當天伊在1 樓,聽到被告在外面叫的很大 聲,伊出去看就發現鐵門壞掉了,被告還沒有開始摔門以前 ,就在門外一直罵,伊在現場當場看到及聽到,且除了被告 之外,社區住戶並沒有其他人跟伊有糾紛,也不曾發現其他 住戶有大力摔門的情況,被告也是社區剛蓋好沒多久就搬進 來了,伊與被告同住同一社區已有十幾年,伊可以看出本院 卷第38至43頁之監視器截圖裡的男子就是被告等語(詳本院 卷第91頁至第92頁反面),審酌告訴人與被告同住於社區內 已有相當時日,彼此應甚熟悉,當天事發之際,告訴人復有 當場聽聞與目擊,其誤認之可能性極低,況參以上開監視器 畫面內之A男初係從鐵門內開門外出,足見A男確為大樓內之 住戶,益徵告訴人上揭指述確屬有憑,從而,上揭監視器錄 影畫面中故意推撞鐵門之A男應為被告,堪可認定。 ㈢另本院於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過程中,有一具備收音功能 之監視器錄得以下內容: 影片開始時可見畫面右方為一座電梯,電梯旁有一走道,畫 面左下角為銀色鐵門,監視器是由鐵門上方往下拍攝。 ①20:09:51~20:10:00 可見A 男自建築物內走到鐵門前,以雙手打開鐵門,走出 鐵門後,於20:10:00,可見B 女邊走進鐵門,邊轉身往大 門外觀看,此時可聽到鐵門外有男子大聲吼叫的聲音,但 聽不清楚吼叫的內容。 ②20:10:01~20:10:45 承上,B 女仍站在鐵門邊,右手擋住鐵門向門外觀看,此 時鐵門外仍傳來男子大聲吼叫的聲音。於20:10:13開始, 可清楚聽到女子聲音(並有迴音):「在幹什麼啦。你在 幹什麼啦,你到底在幹什麼啦。許嘉慶,你到底在幹什麼 ,你到底幹什麼啦,你到底在幹什麼啦」。接著可聽到門 外傳來男子聲音:「你管我在幹什麼,莫名其妙。」於20 :10:41,可見A 男自鐵門外走進建築物,並可聽見男子的 聲音「幹你娘…幹你娘」,此時B 女邊看著A 男走進鐵門 邊往後退,然後轉身走到電梯前再往前看著A 男走進電梯 旁之走道,並可聽到女子的聲音:「你這樣做到底有什麼 幫助阿,你到底在幹什麼啦,你在幹什麼啦。」,聲音結 束後,可見B 女按電梯按鈕走進電梯,乘坐電梯離開。 上揭勘驗內容亦經本院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詳本院卷第 48頁),自上揭錄音錄影內容可知,B 女於事發過程中曾叫 喚被告之姓名。考量本件係偶發事件,過程極為倉促突然, B 女亦係正巧從門外進入社區大樓,叫喚內容又極為自然, 衡情不可能係蓄意誣陷被告始虛偽呼喚被告姓名,況A 男聽 聞叫喚後,亦回應「你管我在幹什麼,莫名其妙」等語,足 見A 男亦認同B 女之叫喚,在在均顯示影片中之A 男確為被 告本人無疑。至於影片中之B 女身分一節,考量被告於社區 之居住情形,固極可能係與被告同住即其前妻許貴珍,然許 貴珍於偵查中表示:伊看不出來影片中的人是誰等語(詳偵 卷第53頁),經本院傳喚許貴珍到庭為證,許貴珍亦無正當 理由逕行具狀請假拒絕到庭,此有許貴珍104 年7 月31日請 假狀1 紙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87頁),是本院無法確認B 女是否確為許貴珍,然此節尚不影響本院上開論斷,併此敘 明。 ㈣被告雖辯稱:監視器沒有錄音功能,是變造的,伊所涉另案 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04 號案件,法官到現場履勘時,亦 無法調出監視器的聲音云云(詳本院卷第93頁),然查,旺 築大樓原有之監視器本無錄音功能,然因被告與旺築社區住 戶陸續發生糾紛,故於103 年2 月間委請金湯科技有限公司 在社區部分監視器加裝麥克風以增加錄音功能等情,為告訴 人陳明在卷(詳本院卷第51至52頁),且有旺築大廈103 年 3 月份費用支出明細(內有監聽麥克風及硬碟費17,500元之 支出)、金湯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監聽麥克風」、「佈 線工資」、「硬碟」等項之收據存卷可考(詳本院卷第58至 59頁),堪認旺築社區之監視器確有部分加裝有錄音功能無 訛,被告辯稱監視器沒有錄音功能,錄影內容係遭變造云云 ,並無可採。再者,告訴人證稱:因為監視器是後來才加裝 麥克風的,但是沒有裝喇叭,所以在現場直接看監視器畫面 ,並沒有辦法聽到聲音,必須將影帶調出來才可以聽到聲音 等語(詳本院卷第92頁),故縱使被告所辯另案法官至現場 履勘時無法調出監視器的聲音一節不虛,亦不表示社區監視 器無錄音功能,所辯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於103 年7 月2 日晚間8 時10分許至14分許,多次故意推撞鐵門之毀損 犯行,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 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爰審酌 被告無視於國家法律,恣意損壞他人之房屋鐵門,危害社區 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前曾因毀損同一鐵門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076號判決處拘役30日,並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3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次已非初犯,卻仍不知悔改,以及 其犯罪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與損害之程度、犯罪後於本 院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韋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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