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嘉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572
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嘉慶損壞他人之房屋鐵門,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
拘役肆拾伍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嘉慶與詹三林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4 樓及
79號1 樓,同為○○○區○○○○○路○○號至79號)住戶。
詎許嘉慶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晚間8 時
10分許至14分許間,在旺築社區住戶共有之新北市○○區○
○路○○號至79號1 樓鐵門(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0元)
內外,接續以雙手用力推開鐵門數次,致鐵門門把撞擊樓梯
間牆壁,造成該鐵門門鎖處凹陷,且無法上鎖,因而不
堪使
用,足以生損害於詹三林。
二、案經詹三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許嘉慶雖爭執卷附監視器影像光碟係遭
變造云云,然經
本院當庭
勘驗卷附監視器影像光碟(詳後述),其畫面連續
無剪接痕跡,並無任何遭變造之跡象,已足確保其真正性,
被告空言辯稱光碟遭變造云云,
並無可採,而該監視器影像
光碟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之
證據,自有
證據能力無疑。
二、本件
告訴人詹三林於警詢時已表示:伊以主任委員身分要代
表旺築社區向被告提出毀損告訴等語(詳偵卷第2 頁反面)
,雖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
法人團體,無獨立之
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但
告訴人為新
北市○○區○○路○○號之房屋所有權人,自屬新北市○○區
○○路○○號至79號1 樓鐵門之共有人之一,其對於被告之毀
損行為,即得依法提出告訴。
貳、實體事項:
一、
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何毀損鐵門之
犯行,辯稱:伊沒有毀損
鐵門,監視器影像裡面的人不是伊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4 樓及79
號1 樓,同為○○○區○○○○○路○○號至79號)住戶
一節
,為被告及告訴人供述一致。而上開大樓1 樓鐵門於103 年
7 月2 日晚間8 時10分許至14分許間,遭人
故意連續以雙手
用力推開鐵門數次,致鐵門門把撞擊樓梯間牆壁,造成該鐵
門門鎖處凹陷,且無法上鎖
等情,
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當時伊在1 樓,聽到有人叫的很大聲,出去看就發現
鐵門壞掉了,鐵門變形,沒辦法上鎖,伊就報案並提供監視
器光碟,在那之前,鐵門剛換沒有多久,都是正常的,伊實
際上住在2 樓,經常使用鐵門,並沒有發現鐵門有壞掉等語
甚詳(詳本院卷第91頁反面),而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所
提供之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
影片開始時畫面顯示為一建築物之銀色鐵門,鐵門上有一手
把,手把下方有一狀似門鎖上之門鎖孔,畫面左方為與該大
門相連的牆壁。監視器係由建築物內往鐵門拍攝。畫面上方
顯示時間為「0000-00-00 00:08:37 」。
①20:09:51~20:10:22
可見有一名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身穿靛色短袖上衣,
深綠色短褲之男子(下稱A 男),從建築物內走到銀色大
門前,左手碰觸畫面左方牆壁後,將鐵門往左推開到底,
使鐵門手把碰觸到畫面左方之牆壁,此時有一名頭戴紅色
安全帽,身穿白色短袖上衣,藍色長褲之長髮女子(下稱
B 女),站在鐵門前正準備走進建築物內。A 男及B 女在
鐵門前錯身後,B 女邊看著A 男走到騎樓,邊走進鐵門內
,之後停留在門後以右手擋住鐵門往門外觀看,於20:10:
17~20:10:22 ,可見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人行道上,接著
走上騎樓幾步後,又轉身走到人行道上再往畫面左方走去
,消失在畫面上。
②20:10:36~20:10:41
承上,於20:10:36,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騎樓,並走向大
門,此時B 女仍係站在門後,以右手擋住鐵門,看著A 男
走近鐵門,於20:10:41,A 男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建築物
裡推到底,致鐵門手把碰觸到畫面左方牆壁。
③20:11:33~20:11:39
承上,A 男自建築物內走至鐵門前,左手碰觸畫面左邊牆
壁後,雙腳微蹲下成弓形,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方
推開,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畫面左方牆壁後,走出鐵門。
④20:12:05~20:12:15
承上,A 男出現在鐵門前騎樓後,走向鐵門,於20:12:11
,A 男將鐵門往建築物內推到底,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畫面
左方的牆壁,同時迅速走進鐵門並往畫面右方閃避,接著
邊回頭看著鐵門,邊繼續往建築物裡面走,消失在畫面中
。
⑤20:12:23~20:12:28
承上,A 男自建築物內走近鐵門,左手先碰觸畫面左邊的
牆壁後,雙腳蹲下成弓形,並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
方推開,此次手把未碰觸到畫面右方之牆壁,鐵門立刻彈
回,A 男再以雙手邊將鐵門往畫面左方推開,致鐵門把手
碰觸到牆壁,邊走出鐵門。
⑥20:12:31~20:12:35
承上,A 男又走回鐵門前,右腳向前跨微彎曲,身體向前
傾,邊以雙手用力將鐵門推開到底,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
壁,邊走進鐵門時,身體稍往畫面右方閃避,之後回頭看
著鐵門走進建築物內,消失在畫面中。
⑦20:13:46~20:13:53
承上,A 男再次從建築物內走近鐵門,左手先碰觸牆壁後
,雙腳蹲下成弓形,同時以雙手用力將鐵門往畫面左方推
開,此次鐵門手把未碰觸到牆壁,之後立刻彈回,A 男再
以雙手將鐵門推開,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壁,並同時走出
鐵門。
⑧20:14:00~20:14:11
承上,A 男出現在鐵門前方騎樓後,走至鐵門前,右腳向
前跨微彎曲,身體微向前傾,邊以雙手將鐵門推開到底,
致鐵門把手碰觸到牆壁,邊走進鐵門時,身體稍往畫面右
方閃避後,走進建築物內,消失在畫面中。
⑨畫面連續無剪接痕跡。
上揭勘驗內容,並經本院當庭製成勘驗筆錄附卷
可參(詳本
院卷第47至48頁),而該鐵門遭到推撞後,於門把門鎖處發
生變形致無法正常上鎖一節,亦有該鐵門變形之照片4 張存
卷
可稽(詳偵卷第7 至8 頁),足可認定上開鐵門確於上揭
時間,遭人故意多次以雙手用力推撞牆壁而變形致無法上鎖
無訛。
㈡關於上開影片中之A 男為何人,告訴
人證稱:伊從社區蓋好
後就開始住在那裏,至今約有十幾年,該社區有64戶人家,
伊大部分都認識。當天伊在1 樓,聽到被告在外面叫的很大
聲,伊出去看就發現鐵門壞掉了,被告還沒有開始摔門以前
,就在門外一直罵,伊在現場當場看到及聽到,且除了被告
之外,社區住戶並沒有其他人跟伊有糾紛,也不曾發現其他
住戶有大力摔門的情況,被告也是社區剛蓋好沒多久就搬進
來了,伊與被告同住同一社區已有十幾年,伊可以看出本院
卷第38至43頁之監視器截圖裡的男子就是被告等語(詳本院
卷第91頁至第92頁反面),
審酌告訴人與被告同住於社區內
已有相當時日,
彼此應甚熟悉,當天事發之際,告訴人復有
當場聽聞與目擊,其誤認之可能性極低,況參以上開監視器
畫面內之A男初係從鐵門內開門外出,足見A男確為大樓內之
住戶,益徵告訴人上揭指述確屬有憑,從而,上揭監視器錄
影畫面中故意推撞鐵門之A男應為被告,堪可認定。
㈢另本院於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過程中,有一具備收音功能
之監視器錄得以下內容:
影片開始時可見畫面右方為一座電梯,電梯旁有一走道,畫
面左下角為銀色鐵門,監視器是由鐵門上方往下拍攝。
①20:09:51~20:10:00
可見A 男自建築物內走到鐵門前,以雙手打開鐵門,走出
鐵門後,於20:10:00,可見B 女邊走進鐵門,邊轉身往大
門外觀看,此時可聽到鐵門外有男子大聲吼叫的聲音,但
聽不清楚吼叫的內容。
②20:10:01~20:10:45
承上,B 女仍站在鐵門邊,右手擋住鐵門向門外觀看,此
時鐵門外仍傳來男子大聲吼叫的聲音。於20:10:13開始,
可清楚聽到女子聲音(並有迴音):「在幹什麼啦。你在
幹什麼啦,你到底在幹什麼啦。許嘉慶,你到底在幹什麼
,你到底幹什麼啦,你到底在幹什麼啦」。接著可聽到門
外傳來男子聲音:「你管我在幹什麼,莫名其妙。」於20
:10:41,可見A 男自鐵門外走進建築物,並可聽見男子的
聲音「幹你娘…幹你娘」,此時B 女邊看著A 男走進鐵門
邊往後退,然後轉身走到電梯前再往前看著A 男走進電梯
旁之走道,並可聽到女子的聲音:「你這樣做到底有什麼
幫助阿,你到底在幹什麼啦,你在幹什麼啦。」,聲音結
束後,可見B 女
按電梯按鈕走進電梯,乘坐電梯離開。
上揭勘驗內容亦經本院製作勘驗筆錄附卷可查(詳本院卷第
48頁),自上揭錄音錄影內容可知,B 女於事發過程中曾叫
喚被告之姓名。考量本件係偶發事件,過程極為倉促突然,
B 女亦係正巧從門外進入社區大樓,叫喚內容又極為自然,
衡情不可能係蓄意誣陷被告始虛偽呼喚被告姓名,況A 男聽
聞叫喚後,亦回應「你管我在幹什麼,莫名其妙」等語,足
見A 男亦認同B 女之叫喚,在在均顯示影片中之A 男確為被
告本人無疑。至於影片中之B 女身分一節,考量被告於社區
之居住情形,固極可能係與被告同住即其前妻許貴珍,然許
貴珍於偵查中表示:伊看不出來影片中的人是誰等語(詳偵
卷第53頁),經本院
傳喚許貴珍到庭為證,許貴珍亦無正當
理由逕行具狀請假拒絕到庭,此有許貴珍104 年7 月31日請
假狀1 紙
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87頁),是本院無法確認B
女是否確為許貴珍,然此節尚不影響本院上開論斷,併此敘
明。
㈣被告雖辯稱:監視器沒有錄音功能,是變造的,伊所涉
另案
即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04 號案件,法官到現場
履勘時,亦
無法調出監視器的聲音云云(詳本院卷第93頁),然查,旺
築大樓原有之監視器本無錄音功能,然因被告與旺築社區住
戶陸續發生糾紛,故於103 年2 月間委請金湯科技有限公司
在社區部分監視器加裝麥克風以增加錄音功能等情,為告訴
人陳明在卷(詳本院卷第51至52頁),且有旺築大廈103 年
3 月份費用支出明細(內有
監聽麥克風及硬碟費17,500元之
支出)、金湯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之「監聽麥克風」、「佈
線工資」、「硬碟」等項之收據存卷
可考(詳本院卷第58至
59頁),
堪認旺築社區之監視器確有部分加裝有錄音功能無
訛,被告辯稱監視器沒有錄音功能,錄影內容係遭變造云云
,並無可採。再者,告訴人證稱:因為監視器是後來才加裝
麥克風的,但是沒有裝喇叭,所以在現場直接看監視器畫面
,並沒有辦法聽到聲音,必須將影帶調出來才可以聽到聲音
等語(詳本院卷第92頁),故縱使被告所辯另案法官至現場
履勘時無法調出監視器的聲音一節不虛,亦不表示社區監視
器無錄音功能,所辯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
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
毀損罪。被告於103 年7
月2 日晚間8 時10分許至14分許,多次故意推撞鐵門之毀損
犯行,係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
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
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爰審酌
被告無視於國家
法律,恣意損壞他人之房屋鐵門,危害社區
安寧,應予非難,兼衡其前曾因毀損同一鐵門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3076號判決處拘役30日,並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2369號判決駁回
上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查,本次已非初犯,卻仍不知悔改,以及
其犯罪手段、對告訴人所生危害與損害之程度、犯罪後於本
院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54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韋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允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