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宣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隆
被 告 李權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4 年度智簡字第1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回復名譽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
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
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
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
簡易判決處
刑,原無「訴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
適用
通常程序
。所謂「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在刑事訴
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
猶
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
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
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
暨
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權翰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3 月25日以104 年度智簡字第18號刑事簡易判決終
結在案
等情,有該案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各1 份在卷
足稽,是以第一審之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
惟原告係於104 年3 月27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
,有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狀時間戳章在卷
可證,是以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部分第一審業於
104 年3 月25日終結,而第二審尚未經提起上訴而繫屬,是
並無繫屬中之刑事訴訟可資攀附,證諸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自應
予
以駁回;至於原告請求登報回復名譽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