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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DownStream Technologies,LLC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   告 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峯 被   告 許國清 上列被告等因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國峯、許國清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則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潘曉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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