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智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DownStream Technologies,LLC
訴訟
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被 告 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國峯
被 告 許國清
上列被告等因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
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國峯、許國清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
犯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
予
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潘曉玫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