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素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1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輸入禁藥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又共同犯輸入禁藥
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至第3 行「於
民國101 年7 月前某日」應更正為「於民國101 年6 、7 月
間某日」;同欄第16行「於不詳時間」應更正為「於民國10
1 年8 、9 月間」;同欄第17行「『雙飛人藥水』1 瓶」應
更正為「『雙飛人藥水』2 瓶」;證據部份「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102 年7 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應
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12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
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被告就上開
犯
行,分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名為「家芳」、旅居香港
友人,各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於不
同時間,分別自日本、香港輸入禁藥,犯意各別,行為不同
,應分論併罰。再被告分別自101 年7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
8 、9 月間某日止,陸續輸入禁藥,並隨即販賣以營利之多
次營業性行為,顯見被告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輸入、販賣目
的而為,且時間接近、販賣情節相類,從而在行為概念上,
應評價係基於同一犯意之接續行為,應分別論以
接續犯而成
立一罪。再被告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輸入禁藥罪及明
知為禁藥而販賣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較重之輸入禁藥罪
處斷。爰分別
審酌被告罔顧法令而經
營網拍藥品買賣,造成政府機關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未經
許可輸入及販賣禁藥之藥品種類、用途,對國民健康及用藥
安全之危害,兼衡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輸入或販賣之
數量、自稱之獲利、
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從輕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
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
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
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
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牙保、
轉讓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65號
被 告 甲○○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或販賣未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藥物,竟基於輸入禁藥以販賣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7 月前某日,委託真實姓氏、年籍不詳,名為「家芳
(音同)」之同事,自日本帶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含藥效
之「日本KOWA蚊蟲止癢液池田模範堂」2 瓶、「麵包超人防
蚊貼」2 盒。另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旅居香港之友人
自香港郵寄「法國製、雙飛人藥水」2 瓶到台。
復於101 年
年7 月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居
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之「
雅虎奇摩拍賣網」網站上刊登「[Li-Ni李妮國際精品百貨]
香港必買~家家必備,法國製- 雙飛人藥水,防蚊止癢,傷
風感冒」、「[Li-Ni李妮國際精品百貨] 全新日本KOWA蚊蟲
止癢液池田模範堂,60ML,另有麵包超人防蚊貼」等資訊招
攬生意,並分別於同年7 月30日、8 月22日,各以新臺幣(
下同)200 、180 元之價格,接續販賣上開「「日本KOWA蚊
蟲止癢液」各1 瓶予黃雅恩、葉惠評、於不詳時間,販賣上
開「麵包超人防蚊貼」1 盒、「雙飛人藥水」1 瓶予臺灣地
區不特定多數人,共計獲利500 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黃雅恩、葉惠評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另有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及露天拍賣結標資料、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102 年7 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新
北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12月25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
102 年2 月23日北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雅虎奇摩會員資料、行政院衛
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2 年2 月19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
號函各1 份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
嫌及同法第83條第1 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嫌。又被告與姓
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家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係基於販賣之目的而委託友人輸入未
經核准之禁藥,其輸入與販賣之行為有局部同一之情形,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
從一重論以輸入禁藥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