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5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堅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緝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堅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應適用法條欄應補
充「被告有如事實欄
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
審酌被告高堅銘僅因和女友發生爭執,進而以嬰兒油潑灑
於大理石牆面方式,毀損
告訴人雅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之房
間牆面(廠商初估修復費用為新臺幣24萬元),實應譴責,
兼衡其
犯罪動機、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非微,及
被告
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
暨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 頁個
人戶籍資料所載)、坦承
犯行、
迄今皆未賠償
告訴人任何損
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
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903號
被 告 高堅銘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堅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院以97年度訴字第5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院以
97年度訴字第55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8年度簡字第2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9年12月16日縮短刑
期
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0年5月3日保護管束
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已執行論,
詎仍不知悔
改,於103年2月13日上午11時30分許至同日下午4時2分許,
入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雅緹汽車旅館時,因與其
女友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棄損害之犯意,以嬰兒油潑灑於上
開旅館312號房內,致使大理石牆面留下無法修復之痕跡,
足以生損害於雅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後因旅館人員整理上
開房間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雅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高堅銘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雅
緹汽車旅館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勇全之證述相符,復有遭毀損
之牆面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在卷
可稽,
堪認被告
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