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翰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調偵字第1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翰犯侵占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柏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機車
後,竟因其自身金錢需求,恣意將上開車輛轉賣變現,致被
害人追索無著,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並
無前科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造成之危
害、自陳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後經
通緝到庭後,自知
事證明確而坦承
犯行之態度、已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經
告
訴人撤回告訴,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
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調偵字第1882號卷第2 頁、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
曾因
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
,經告訴人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本院審酌上情,以被告犯
後尚有補過之意,經此次偵、審
暨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
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
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882號
被 告 林柏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翰於民國102 年12月間,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
向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之特約機車
行「全嘉車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1962 元,購
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1 輛,並與廿一世紀簽立分期付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分18期付款,每期給付5019元,上
開車輛價款未全部付清前,所有權仍屬於廿一世紀所有,林
柏翰僅得占有使用上開車輛,然不得擅自出賣、出質或為其
他處分。而林柏翰於102 年12月23日取得上開車輛後,因經
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間某日,
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機車典當與某當舖,所得款
項則供己花用,
嗣因林柏翰無力贖回該機車,該當舖遂於
103 年10月21日將該機車出售過戶他人。
二、案經廿一世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林柏翰於偵查中之│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購│
│ │供述 │買上開機車後,於分期款未付│
│ │ │清前,即典當該機車之事實。│
├──┼──────────┼─────────────┤
│二 │告訴
代理人即
證人王崇│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購│
│ │遠於偵查中之證述 │買上開機車後,於分期款未付│
│ │ │清前,即典當該機車之事實。│
├──┼──────────┼─────────────┤
│三 │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以│
│ │書、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購│
│ │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買上開機車之事實。 │
│ │、行照、機器腳踏車新│ │
│ │領牌照登記書各1份(見│ │
│ │偵卷第22至25頁) │ │
├──┼──────────┼─────────────┤
│四 │上開機車之車籍資料1 │上開機車於103年10月21日遭 │
│ │份(見偵卷第6頁) │過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告訴
意旨認被告所涉係
詐欺案件,應有誤會)。請審酌被告主動
供陳典當車輛經過,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臺北市信義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
可參等節,依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