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4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調偵字第1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柏翰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柏翰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機車 後,竟因其自身金錢需求,恣意將上開車輛轉賣變現,致被 害人追索無著,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兼衡其並 無前科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造成之危 害、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經通緝到庭後,自知 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 訴人撤回告訴,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 度調偵字第1882號卷第2 頁、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 ,經告訴人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本院審酌上情,以被告犯 後尚有補過之意,經此次偵、審暨科刑教訓後,應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 勵自新,並觀後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毓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1882號 被 告 林柏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柏翰於民國102 年12月間,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 向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之特約機車 行「全嘉車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91962 元,購 買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1 輛,並與廿一世紀簽立分期付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分18期付款,每期給付5019元,上 開車輛價款未全部付清前,所有權仍屬於廿一世紀所有,林 柏翰僅得占有使用上開車輛,然不得擅自出賣、出質或為其 他處分。而林柏翰於102 年12月23日取得上開車輛後,因經 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間某日, 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該機車典當與某當舖,所得款 項則供己花用,嗣因林柏翰無力贖回該機車,該當舖遂於 103 年10月21日將該機車出售過戶他人。 二、案經廿一世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林柏翰於偵查中之│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購│ │ │供述 │買上開機車後,於分期款未付│ │ │ │清前,即典當該機車之事實。│ ├──┼──────────┼─────────────┤ │二 │告訴代理人即證人王崇│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購│ │ │遠於偵查中之證述 │買上開機車後,於分期款未付│ │ │ │清前,即典當該機車之事實。│ ├──┼──────────┼─────────────┤ │三 │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被告向告訴人廿一世紀公司以│ │ │書、分期付款申請書、│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購│ │ │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買上開機車之事實。 │ │ │、行照、機器腳踏車新│ │ │ │領牌照登記書各1份(見│ │ │ │偵卷第22至25頁) │ │ ├──┼──────────┼─────────────┤ │四 │上開機車之車籍資料1 │上開機車於103年10月21日遭 │ │ │份(見偵卷第6頁) │過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嫌(告訴 意旨認被告所涉係詐欺案件,應有誤會)。請審酌被告主動 供陳典當車輛經過,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臺北市信義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可參等節,依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