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合傑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美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印有「湯瑪士小火車」商標圖案之變形機器人伍佰肆拾件
及印有「海綿寶寶」商標圖樣之球拍陸佰件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4
066 號被告合傑利有限公司涉犯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
檢察官為
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
正本1
分在卷
可稽。而查該案案內所扣得以被告公司名義輸入,其
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或同意,而印有本件「美羊羊」商標圖樣
之球拍720 件、印有本件「湯瑪士小火車」商標圖樣之變形
機器人540 件與印有本件「海綿寶寶」商標圖樣之球拍600
件等物品,經
鑑定後均認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此有
商標權人所出具之鑑定書等附卷
可考,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次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公司因輸入上開仿冒「湯瑪士小火車」及「海綿
寶寶」商標圖樣之物品,而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商標法查無就
法人科以刑罰之
特別規定,是被告公司並不具實體法上之
犯罪能力及
程序法
上之
當事人能力,故以101 年度他字第970 號
予以簽結;至
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美玲涉嫌違反商標法及
著作權法罪
嫌部分,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
字第5650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簽呈及
不起訴處分書各
1 份附卷
可佐(見101 年度他字第970 號卷第10頁正反面、
101 年度偵字第5650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反面),又扣案之
印有本件「湯瑪士小火車」商標圖樣之變形機器人540 件與
印有本件「海綿寶寶」商標圖樣之球拍600 件,
乃被告公司
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
業據被告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楊美玲於警詢中及
偵查中供認在卷(見100 年
度偵字第5740號卷第3 頁至第4 頁反面、第59至61頁),並
有聲明書及中文譯本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2 份、基隆關稅局
扣押貨物運輸
工具收據及
搜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報告及中文譯本、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101 年1 月31日基普進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
卷
可憑(見100 年度他字第1003號卷第30至32頁、第40至43
頁、第52頁、100 年度偵字第5740號卷第5 至7 頁、第55至
56頁、第88頁),
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公司與否,自得單獨宣
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按,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者,應依商標法法申請註冊,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
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
期間為十年,商標權人於經註冊
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2 條、第33條、
第35條定有明文,是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原則,如使用未經
註冊商標之商品,顯非屬商標法保護之客體,至行為客體是
否為商標法所保護之標的,自應以被告行為時為準據,不因
商標權人於被告行為後註冊商標而溯及既往取得商標權。經
查,扣案之印有本件「美羊羊」商標圖樣之球拍720 件,因
被告公司於100 年7 月14日輸入此部分商品之際,尚未經註
冊為商標圖案(該圖樣係於102 年7 月16日始註冊公告為商
標圖樣),故僅為侵害
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
限公司著作權之物品,此有著作權登記證書、侵害著作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
附卷
可按(見100 年度偵字第5740號卷第66至69頁、104 年
度聲沒字第246 號卷第20頁正反面),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
公司輸入此部分之物品時,尚難認其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且此部分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公司
之代表人楊美玲犯罪嫌疑不足,另經101 年度偵字第565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認被告公司之犯罪嫌疑亦有不足,
而以101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此部分
之扣案物品尚非專科沒收之物或違禁物,亦非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無從
依同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故聲請人就此部分之物
品請求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