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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45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煜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侯彥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玉芙蓉百花霜壹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3 年度偵字第16616 號被告煜元企業 有限公司、侯彥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本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期滿,扣案之玉 芙蓉百花霜1 瓶(如103 年度白保字第1635號扣押物品清單 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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