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煜元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侯彥呈
上列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695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玉芙蓉百花霜壹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署103 年度偵字第16616 號被告煜元企業
有限公司、侯彥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本署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
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期滿,扣案之玉
芙蓉百花霜1 瓶(如103 年度白保字第1635號
扣押物品清單
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
沒收。
二、經
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化粧品衛生管理
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