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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57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宇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盜版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 748 號被告高宇勤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 ,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期滿,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爰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宇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4748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 年11月 28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236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 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上開智慧財 產分署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BONE」商品14件、仿冒「NICI」商品 164 件及附有「NICI」商標之獅子磁鐵玩偶1 件,係被告明 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仍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偵卷第150 、151 頁)及果鋪創意股份有限公司BO NE仿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NI CI商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禮讚國際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及所附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burberry商 標商品31件、迪士尼商標商品60件、仿冒RILKKUMA (即拉拉 熊) 商標商品106 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英商布拜里 公司委任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之代表賴麗玉為臺灣 地區侵害商標權爭訟之告訴及鑑定人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人賴麗玉於101 年12月10日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博 仲法律事務所陳思倩律師為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之 代理人委任書、認定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任吳圓圓為 臺灣地區侵害商標權爭訟之鑑定人委任狀、鑑定人吳圓圓於 101 年12月21日出具之RIL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RI LKKUMA (即拉拉熊) 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4-3 2 頁、第45-54 頁、第57- 111 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仿 冒 品 名 │ 數量 │ ├──┼──────────────────┼────┤ │ 1 │ 仿冒「BONE」商標商品 │ 14件 │ ├──┼──────────────────┼────┤ │ 2 │ 仿冒「NICI」商標商品 │ 165件 │ ├──┼──────────────────┼────┤ │ 3 │ 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 │ 31件 │ ├──┼──────────────────┼────┤ │ 4 │ 仿冒迪士尼商標商品 │ 60件 │ ├──┼──────────────────┼────┤ │ 5 │ 仿冒RILKKUMA商標商品 │ 106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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