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宇勤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盜版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
748 號被告高宇勤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2 年
,於民國104 年11月27日期滿,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爰
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宇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4748 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2 年11月
28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1236號駁回
再議確定,且
緩起訴
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上開智慧財
產分署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BONE」商品14件、仿冒「NICI」商品
164 件及附有「NICI」商標之獅子磁鐵玩偶1 件,係被告明
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仍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
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偵卷第150 、151 頁)及果鋪創意股份有限公司BO
NE仿品
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NI
CI商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禮讚國際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及所附鑑定報告在卷可查;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burberry商
標商品31件、迪士尼商標商品60件、仿冒RILKKUMA (即拉拉
熊) 商標商品106 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英商布拜里
公司委任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之代表賴麗玉為臺灣
地區侵害商標權爭訟之
告訴及
鑑定人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人賴麗玉於101 年12月10日出
具之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博
仲
法律事務所陳思倩
律師為中華民國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之
代理人委任書、認定
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索服務、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任吳圓圓為
臺灣地區侵害商標權爭訟之鑑定人委任狀、鑑定人吳圓圓於
101 年12月21日出具之RIL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RI
LKKUMA (即拉拉熊) 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
可佐(見偵卷第24-3
2 頁、第45-54 頁、第57- 111 頁),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
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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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 冒 品 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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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仿冒「BONE」商標商品 │ 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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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仿冒「NICI」商標商品 │ 16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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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 │ 3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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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仿冒迪士尼商標商品 │ 6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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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仿冒RILKKUMA商標商品 │ 10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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