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熙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 年
度執聲沒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
3536號被告陳崇熙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
,已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
「MICHIGAN 」(商標權人:美國密西根大學)、「NCAA」(
商標權人:美國國立大學體育協會)」、「ADIDAS」(商標
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之衣褲及籃球(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白保字第4233號),為仿冒商標商
品,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
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崇熙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調偵字第35
3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4 年1 月
9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
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
通知書各1 份在卷
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衣褲及籃
球,為仿冒「MICHIGAN」、「NCAA」、「ADIDAS」商標之商
品,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
扣押物品
目錄表、瀚銳國際有限公司經銷授權書、
鑑定報告、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扣案商品照片等件在卷
可佐,確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
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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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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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MICHIGAN商標褲子│ 2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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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MICHIGAN商標衣服│ 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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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NCAA商標褲子 │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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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NCAA商標衣服 │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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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NCAA商標褲子 │ 6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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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NCAA商標籃球 │ 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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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NCAA商標籃球 │ 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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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仿冒NCAA商標籃球 │ 3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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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U.S COLLEGE 褲子│ 3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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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仿冒U.S COLLEGE衣服 │ 4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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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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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 3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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