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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 財產所有人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華 財產所有人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瑞瑜 財產所有人 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昭鋒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被告湯月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湯月碧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第三人即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分別得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之99年間「整形外科統合式微型骨鑽鋸組1 組(案號 :IA0000000 )」採購案、「多功能血管雷射(案號:IA00 00000 )」採購案、「微創水刀清創儀1 台(案號:IA0000 000 )」採購案各自獲得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 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使其等參與沒 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 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 人經命參與本案後,嗣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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