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1號
財產所有人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金華
財產所有人 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瑞瑜
財產所有人 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昭鋒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被告湯月碧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
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
公訴意旨認被告湯月碧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第三人即昌偉企業有限公司、八億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曜得國際有限公司,分別得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
設醫院之99年間「整形外科統合式微型骨鑽鋸組1 組(案號
:IA0000000 )」採購案、「多功能血管雷射(案號:IA00
00000 )」採購案、「微創水刀清創儀1 台(案號:IA0000
000 )」採購案各自獲得款項,依卷內
證據有相當理由認係
犯罪所得,且為上開各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使其等參與沒
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211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
財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
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
人經命參與本案後,
嗣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