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號 財產所有人 寰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輝泉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被告許晉維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寰亞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起訴意旨認被告許晉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第三人即寰亞有限公司所承作台北縣政府板橋市 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所獲得 款項,依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其中可能包含犯罪所得,且 為該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 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下 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 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 經命參與本案後,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