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號
財產所有人 寰亞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輝泉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被告許晉維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寰亞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
起訴意旨認被告許晉維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其中第三人即寰亞有限公司所承作台北縣政府板橋市
公所(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板橋區公所)之採購案所獲得
款項,依卷內
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其中可能包含
犯罪所得,且
為該公司所取得,本院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
裁定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 號案件已訂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下
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前揭財
產所有人得具狀或委任
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如前揭第三人
經命參與本案後,
嗣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