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誠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
20640 號、90年度偵字第1626號、91年度偵字第285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劉永誠與同案被告葉妍希(經本院91年
度訴字第2316號判決無罪,提起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3
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
駁回上訴確定)、胡偉業(
通緝中)共
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
犯意聯絡,由胡
偉業、被告分別擔任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
○區○○○街○○○ 號4 樓奇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奇輝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葉妍希、胡偉業於民國88年
10月間明知吳貴靜、王國俊、陳紀男、林清河(下稱吳貴靜
等人)非奇輝公司股東且未出資,竟以書面表明其各出資新
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並偽刻四人印章,蓋於公司變更登
記申請書及公司章程上,並於同年11月16日持之向台北市政
府建設局變更登記吳貴靜等人為股東,且以胡偉業名義於88
年12月間向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
申請支票供給付貨款之用(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存
款帳戶於89年1 月3 日設立,帳號為00-0000000 號;華南
商業銀行天母分行支票存款帳戶於89年5 月31日設立,帳號
為00000000-0 號),再由被告劉永誠利用不知情之公司職
員趙宜璇、李雯雯對外以「劉泳成」名義自88年12月起至89
年1 月止,先以訂購數量較小之貨物,簽立上開帳戶之支票
,屆期小額支票均如期兌現來獲取往來廠商之信任,向普誠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誠公司)等如附表49家廠商訂購
電源供應器之零件,且利用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彭盈禎以胡偉
業向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及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申請之
上開支票開立遠期支票予廠商作為付款之用。
詎自89年2 月
起,三人便開始向上開廠商大量訂貨,且付款方式均採隔月
結且簽發60天票之方式,所開立之支票兌現日均集中在89年
7 月1 日後,廠商因而
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惟普誠公司等
49家廠商屆期經提示上開票據均不獲支付,且被告、葉妍希
、胡偉業均避不出面處理,普誠公司等廠商始知受騙,總計
普誠公司等49家廠商共受有約七千七百萬元之損害(詳如附
表),案經錦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巨
路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現為法務部
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為臺北縣調查站)提出
告訴
。因認被告、葉妍希、胡偉業共同涉犯違反公司法第9 條第
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第339 條
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於被告
行為後之103 年6 月18日業已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
行。該條項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
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第302 條之判決
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
施行前,其追訴權或
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
正前後之條文,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
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定。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
2 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 月0 日生效施行,其中有關
追訴
權時效期間及停止原因之規定,原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
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
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二、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
者,10年。三、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 年。四、
1 年未滿有期徒刑罪者,3 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 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
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原第83條規定:「追訴
權之時效,如依
法律之規定,
偵查、
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
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
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
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
1 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
最重本刑
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二、
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
、犯最重本刑為1 年以上3 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 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5 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
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修正後同法第83條則規
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
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
諭知公訴
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
審
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
,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三
、依第1 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80條
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4 分之1 者。前2 項之時效,自停止原
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本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
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修正前之詐欺取財罪,其
法定刑本為「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該條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是被告所涉上開
犯行,因各該規定之最重
本刑皆為有期徒刑5 年,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修正前刑法第
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
加計因通緝無法繼續偵查、審判之停止進行期間(10年追訴
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即2 年6 月),則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
加計停止期間為12年6 月。而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計停止進行之期間(20
年追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即5 年),則修法後之追訴權時
效加計停止期間為25年。是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
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修正後之新法所定時效期
間較長,顯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本案關於追效權時效
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
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81條、第83條之規定。再者,上開時效停止進行之原因,包
括因被告通緝致偵查、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復
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著有解釋,先予敘明。
三、經查:
㈠被告被訴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其所犯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皆為有期徒刑5 年,依修
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時間為10
年。又被告因逃匿,經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進行,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一併計算停止期間(即追
訴權時效期間4 分之1 )即為2 年6 月。
㈡再者,依
起訴書記載,被告最後犯罪行為之完成日係89年6
月間,經巨路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7 月13日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該署於同日收受後開始偵查,
嗣經
移
轉管轄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於91年11月20日提起公訴而繫
屬於本院,經本院通知被告到庭審理,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由本院於92年1 月3 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
開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820 號偵
查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640 號、90
年度偵字第1626號、91年度偵字第2854號偵查卷、本院91年
度訴字第2316號卷及本院92年1 月3 日板院通刑森科緝字第
2 號
通緝書在卷可查。是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須加計本
院發布通緝日減去開始實施偵查日之期間(即發布通緝日92
年1 月3 日起至開始實施偵查日89年7 月13日止),計2 年
5 月又22日之期間,無追訴權不行使之情形。
㈢從而,本案被告所涉上開罪名之追訴權時效,應自從被告犯
罪行為終了日即89年6 月15日(公訴意旨認被告之行為時係
89年6 月間,茲以該月15日計算)起算,加計本案追訴權時
效期間10年、因通緝而停止期間2 年6 月以及前揭不生時效
進行之期間計2 年5 月又22日後,故其追訴權時效應於104
年6 月5 日即告完成且被告
迄今仍未
緝獲歸案,
揆諸前開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 劉永誠、胡偉業、葉妍希詐騙廠商名稱、交易貨品及金額明細表 │
├──┬────────────┬────┬──────┬────────┤
│編號│ 廠 商 名 稱 │ 負責人 │ 詐騙項目 │受害金額(元) │
├──┼────────────┼────┼──────┼────────┤
│1 │輝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和慶 │變壓器 │5,500,000 │
├──┼────────────┼────┼──────┼────────┤
│2 │普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姜長安 │IC │4,788,570 │
├──┼────────────┼────┼──────┼────────┤
│3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建國 │TR、IC │4,712,240 │
├──┼────────────┼────┼──────┼────────┤
│4 │金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張進發 │線材 │4,255,000 │
├──┼────────────┼────┼──────┼────────┤
│5 │迪福電子廠 │謝信章 │代工 │4,000,000 │
├──┼────────────┼────┼──────┼────────┤
│6 │安勝電子廠 │連隆賢 │TR、IC、DIO │3,772,545 │
│ │ │ │DE │ │
├──┼────────────┼────┼──────┼────────┤
│7 │梅記電子廠 │陳勳 │風扇 │3,700,000 │
├──┼────────────┼────┼──────┼────────┤
│8 │永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錦鴻 │變壓器 │3,682,183 │
├──┼────────────┼────┼──────┼────────┤
│9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元盈 │IC、DIODE │3,328,473 │
├──┼────────────┼────┼──────┼────────┤
│10 │北瑋股份有限公司 │王副總 │TR、IC、DIO │3,107,990 │
│ │ │ │DE │ │
├──┼────────────┼────┼──────┼────────┤
│11 │百洋股份有限公司 │蕭忠 │E/CAP │2,976,194 │
├──┼────────────┼────┼──────┼────────┤
│12 │創唯達股份有限公司 │沈協明 │CASE │2,823,700 │
├──┼────────────┼────┼──────┼────────┤
│13 │上陞股份有限公司 │陳慶郎 │變壓器 │2,790,500 │
├──┼────────────┼────┼──────┼────────┤
│14 │北瑋股份有限公司 │王副總 │E/CAP │2,600,000 │
├──┼────────────┼────┼──────┼────────┤
│15 │晟譽實業有限公司 │柯志勇 │TR、IC、DIO │1,831,358 │
│ │ │ │DE │ │
├──┼────────────┼────┼──────┼────────┤
│16 │萬年富實業有限公司 │賴先生 │PCB │1,800,000 │
├──┼────────────┼────┼──────┼────────┤
│17 │德極實業有限公司 │潘亞華 │二極體 │1,616,895 │
├──┼────────────┼────┼──────┼────────┤
│18 │高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志鴻 │線材 │1,500,000 │
├──┼────────────┼────┼──────┼────────┤
│19 │嘉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寶慧 │散熱片 │1,228,000 │
├──┼────────────┼────┼──────┼────────┤
│20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陳木元 │TR、NTD │1,220,000 │
├──┼────────────┼────┼──────┼────────┤
│21 │裕中股份有限公司 │馮文通 │ │1,200,000 │
├──┼────────────┼────┼──────┼────────┤
│22 │隆昌股份有限公司 │葉德勝 │PCB │1,081,500 │
├──┼────────────┼────┼──────┼────────┤
│23 │錦星股份有限公司 │蔡東昌 │C/CAP │1,000,000 │
├──┼────────────┼────┼──────┼────────┤
│24 │大益股份有限公司 │張華隆 │電阻 │919,436 │
├──┼────────────┼────┼──────┼────────┤
│25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王進興 │IC │891,975 │
├──┼────────────┼────┼──────┼────────┤
│26 │北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李仲和 │TR、IC │801,750 │
├──┼────────────┼────┼──────┼────────┤
│27 │德盈實業有限公司 │李德琪 │插座、開關 │756,080 │
├──┼────────────┼────┼──────┼────────┤
│28 │鎂矽企業有限公司 │柯明宏 │TR │7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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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豐濱企業有限公司 │周金蓮 │E/CAP │750,000 │
├──┼────────────┼────┼──────┼────────┤
│30 │致綺企業有限公司 │鄭皇龍 │墊片 │736,500 │
├──┼────────────┼────┼──────┼────────┤
│31 │正峰企業有限公司 │ │ │6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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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正擎企業有限公司 │李明柏 │IC、TR │680,000 │
├──┼────────────┼────┼──────┼────────┤
│33 │威杰企業有限公司 │趙振法 │E/CAP │633,050 │
├──┼────────────┼────┼──────┼────────┤
│34 │千豐企業有限公司 │游健 │CASE │616,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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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科耐企業有限公司 │李崇諾 │C/CAP │534,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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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啟延企業有限公司 │潘先生 │TR、IC │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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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宣喬事業有限公司 │許瀧生 │IC、電晶體 │482,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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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宏匯事業有限公司 │李先生 │C/CAP │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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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宏寶事業有限公司 │陳慶郎 │加工 │400,000 │
├──┼────────────┼────┼──────┼────────┤
│40 │計明事業有限公司 │林鴻安 │散熱片 │400,000 │
├──┼────────────┼────┼──────┼────────┤
│41 │興勤事業有限公司 │張崗明 │電阻 │390,750 │
├──┼────────────┼────┼──────┼────────┤
│42 │亞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伯宜 │IC │333,900 │
├──┼────────────┼────┼──────┼────────┤
│43 │博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佳蘭 │C/CAP │250,000 │
├──┼────────────┼────┼──────┼────────┤
│44 │力鶴有限公司 │林松明 │IC、NTD │243,600 │
├──┼────────────┼────┼──────┼────────┤
│45 │復程有限公司 │曾朝友 │螺絲 │214,870 │
├──┼────────────┼────┼──────┼────────┤
│46 │凱盟有限公司 │王政華 │C/CAP │160,800 │
├──┼────────────┼────┼──────┼────────┤
│47 │進義有限公司 │張榮進 │螺絲 │151,255 │
├──┼────────────┼────┼──────┼────────┤
│48 │立安科技有限公司 │李小姐 │印表機墨水等│137,225 │
├──┼────────────┼────┼──────┼────────┤
│49 │中陽通運股份有顯公司 │周宏達 │海關及報關費│71,055 │
├──┴────────────┴────┴──────┼────────┤
│ 總 計(單位:元) │77,406,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