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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淦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朱德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李傳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4406、18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德海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 淦成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 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朱德海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元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德海為「淦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淦成企業公司,設新 北市○○區○○路0 ○0 號1 樓,下稱淦成企業公司三重廠 址)代表人,經營該公司從事自宏都拉斯、越南、土耳其等 國進口捕撈經殺青之生鮮海參(下稱濕貨海參)於國內轉售 或出口至香港、或將濕貨海參以自製鳳梨酵素酸液洗去附著 於濕貨海參上之部分石灰質後乾製成乾貨(下稱乾貨海參) 於國內轉售或出口至香港之業務。 二、於民國103 年初,該公司香港客戶要求朱德海於乾製海參製 程中,以冰醋酸(學名Acetic Acid ,為強酸,醋酸成分達 99% )將附著於濕貨海參上之石灰質完全去除,作為洗潔之 加工助劑使用,再製成乾貨海參,以符合當地販售上之品項 需求,朱德海為達成該香港客戶需求,即於同年4月25日前 ,向不知情之和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和基化工原料公 司)負責人吳清發以每桶新臺幣(下同)900元售價購入未 經食品用認證之以藍桶裝盛之冰醋酸(下稱藍桶冰醋酸)1 、2桶,於以該等冰醋酸試驗製程得出可不影響海參肉質且 能完全除去石灰質之稀釋濃度比例後(註:濃度數質涉及營 業秘密,本判決不記載該數值),依其化學知識背景(文化 大學化工系畢業)及食品工廠負責人經營專業,明知購入藍 桶冰醋酸係未經主管機關認證可作為食品清潔之加工助劑使 用之冰醋酸,如作為洗去濕貨海參石灰質之溶劑,有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不得使用,竟為應香港客戶需求,仍基於違反 食品安全衛生法之犯意,未向和基化工原料公司購買食品級 使用之冰醋酸(以白桶裝盛,下稱食品級冰醋酸、白桶冰醋 酸,每桶售價1,500元),而於該公司營業淡季(即每年農 曆年後至中秋節間之期間,約國曆2月底至9月底),接續於 :103年4月25日(購買15桶)、同年5月30日(購買15桶) 、同年8月11日(購買15桶)、同年9月3日(購買12桶,以 上合計共57桶)向和基化工原料公司購入藍桶冰醋酸,依其 上開稀釋濃度比例,將進口自宏都拉斯之濕貨海參製成40包 、每包30公斤(合計共1,200公斤,依朱德海所述稀釋使用 比例估算)之乾貨海參,以每公斤美元48元(共美元5萬 7,600元,依美元對臺幣1:30匯率計算,共172萬8,000元) ,出口至香港販售予該香港客戶;再接續應香港客戶要求於 104年4月23日向和基化工原料公司購買30桶藍桶冰醋酸,依 其上開稀釋濃度比例,製成乾貨海參,預定出口販售予該香 港客戶(淦成企業公司濕貨、乾貨海參進出口報單購買藍桶 冰醋酸時間,詳見附件一),違法情節重大。 三、經檢察官據報,於104 年5 月11、13日,指揮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持搜索票,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人員,至淦成企業 公司三重廠址之辦公室、倉庫、工廠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 先後查扣附件二所示之:未拆封之藍桶冰醋酸29桶(附件二 、壹、附表二編號1 、2 )、用罄之藍桶冰醋酸空桶6 桶、 電腦、監視器主機等物,復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 員抽驗海參成品、半成品共60項檢體送檢驗,其中52項檢體 檢驗結果均呈現醋酸之陽性反應(參見附件二現場稽查封存 、抽檢物檢驗結果對照表),且該藍桶冰醋酸經送驗後,驗 有氯化物超過法定食品添加物使用規格標準,足以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簽分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 、1267、4179、6715號、97年度台 非字第5 號判決要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決議要旨)。被告朱德海、淦 成企業公司(下稱被告、被告公司)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 卷㈠第45-48 頁、本院卷㈡第226-227 ),至本案審理終結 時,並未有異議(本院卷㈣第77-83 頁),而本院審酌渠等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 據上開規定及說明,就本判決所引之供述證據,爰逕依同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具有自然關聯性,且 核屬書證物證性質,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有偽 變造所取得之證據排除事由,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起訴論告與被告答辯要旨: ㈠起訴及論告要旨:起訴書(起訴書所載之起訴事實,參見本 判決理由欄五、㈠之不另為無罪知部分所載)認被告有上 開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係以被告坦承有以藍桶冰醋酸製程「 黑玉」產品販售,並依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國內商家證稱有 向被告公司購買海參產品,及附件一所示之現場查封物與抽 檢物之鑑定報告為據。檢察官並論告以:被告行為後,雖衛 生福利部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規定,惟依被告行為 時之規範,其本案使用藍桶冰醋酸行為,仍應定性為食品添 加物,而應依食品添加物為處罰;況依現場抽驗之海參鑑定 結果,均含有「醋酸」成分,顯見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並不 符合加工助劑之規範;此外,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國內商家 均稱係因不知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進行海參乾製,如知 悉即不會購買,顯見被告隱瞞交易資訊,係構成詐欺犯行為 論告。 ㈡被告坦承及答辯要旨:被告就其前因香港客戶將大陸客戶以 「冰醋酸」去除海參石灰質之乾製海參(下稱乾貨海參)樣 品拿供其觀看,要求被告能提供與該樣品去除石灰質同等級 之產品後,其自103 年起向和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吳清發 購入與扣案藍桶冰醋酸相同之冰醋酸,於公司淡季期間,就 其自宏都拉斯進口之未經乾製之濕貨海參,以藍桶冰醋酸稀 釋至可除去石灰質又不損傷肉質之濃度後,以該稀釋藍桶冰 醋酸液體去除海參石灰質後進行乾製,作成由其命名為「黑 玉」之符合香港客戶要求品項之乾製海參,已經出口如事實 欄二所示之數量之乾貨海參與該香港客戶等情,於警詢、偵 訊及審理均坦承不諱(他卷第68、73、107-109 、128-130 、132-133 頁;偵1440 6卷第101-103 頁;本院卷㈠第42-4 3 、59-60 頁;本院卷㈡第110-111 頁;本院卷㈣第89-94 頁),並就其使用藍桶冰醋酸行為願意認罪。惟辯稱:①其 於大學就學時(依被告年齡推算,約係55、56年間,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係64年1 月28日公布施行)至工廠實習經驗, 當時冰醋酸使用方式,係稀釋後直接加入食用醋調整酸度, 其不知冰醋酸有屬食品使用之冰醋酸(下稱食品用冰醋酸) 與未經食品使用查驗登記之冰醋酸(下稱未經食品用查驗冰 醋酸)之區別,其向吳清發表示購買冰醋酸時,吳清發即拿 扣案之藍桶冰醋酸販賣與其,並未告知冰醋酸有上開區別; ②另辯稱:其僅就宏都拉斯進口之海參以冰醋酸去除石灰質 ,製成乾貨海參出口至香港客戶,惟其製成數量不多,因先 前都處於試驗稀釋冰醋酸濃度之階段,至104 年3 、4 月始 試驗成功,而其自其他國家進口之濕貨海參或非出口至香港 之宏都拉斯進口之濕貨海參,於乾製過程中均未使用藍桶冰 醋酸去除石灰質,僅使用自製之鳳梨酵素去除石灰質,該等 未使用藍桶冰醋酸之宏都拉斯進口濕貨海參係乾製成其命名 為「白玉」之乾貨海參等語(卷頁同前)。 ㈢辯護人辯護意旨:辯護人除以同於被告之辯詞為被告辯護外 ,另以:本案被告雖於乾製海參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且 扣案藍桶冰醋酸經SGS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驗得有1 項係不符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附件三備註欄 ),惟依被告乾製海參海參及實際使用藍桶冰醋酸方式:① 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評價上,其使用藍桶冰醋酸,並非供 作食品添加物為使用,而應屬加工助劑性質,檢察官起訴請 求依食品添加物規定為處罰,自屬有誤。②於實際乾製製程 上,被告並非將濕貨海參直接以藍桶冰醋酸浸泡,扣案藍桶 冰醋酸需稀釋至可溶解附著於海參外表之石灰質且不傷及海 參肉質之適當濃度使用,經將扣案藍桶冰醋酸稀釋至該濃度 之液體送SGS 檢驗結果,除濃度外(因稀釋而未達冰醋酸之 99% 醋酸濃度),均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之規格(即附表 三所示之規格),未有危害物質逾該規格所列標準情形。③ 是本案被告雖購入藍桶冰醋酸使用,惟依其實際使用方式( 稀釋濃度)所製成之乾貨海參,因稀釋濃度之藍桶冰醋酸液 體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自無足以危害健康或有危害健康之 虞之情形,自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而不該當同法第49條第1 、2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雖被告 坦承犯行願意認罪,辯護人仍為無罪之辯護意旨為被告辯護 。 三、事實及證據之認定: 本案檢察官以上開事實起訴並論告以上開理由,被告及辯護 人則以上情置辯,經查: ㈠【被告公司經營之海參販賣業務內容、販賣對象】 ⒈〔被告公司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營業情形之認定(海參乾製過 程與方法部分,詳見後述)〕 被告公司及被告從事之海參進出口販賣業務,係自宏都拉斯 、土耳其、保加利亞、越南等國進口未經乾製(內容詳後) 之冷凍海參(下稱濕貨海參,外觀參見本院105 年1 月19日 現場勘驗濕貨海參採證照片,本院卷㈠第297 、340 正反頁 ),除將部分進口冷凍海參(濕貨海參)直接轉售予國內商 家或轉售出口外,係將進口冷凍濕貨海參進行「乾製」成為 乾貨海參販售與國內或出口至國外等情(海參「乾製」過程 與方法,詳見後述;另乾貨海參外觀,參見附件二所示之本 院10 5年1 月19日現場勘驗採證照片,本院卷㈠第296-358 頁),除經被告自陳明確外,並有附件一所示之被告公司之 103 年1 月4 日至104 年7 月3 日之冷凍海參進口報單、乾 製海參出口報單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77-158頁;本院卷㈢ 第10-31 、53-126頁)。依附件一所示之進出口報單所載之 進出口貨物品項、進出口國、檢附之SGS 含水量檢測報告( 進出口報單檢附之SGS 食品中水分檢驗之測試報告數據,各 批進口濕貨海參之含水份約在60%-69.99%、70%-79.99%,各 批出口乾貨海參之含水份約在0%-10 % 。另海參活體之含水 成分約70% ),查與被告供述情節相符,是事實欄一所示之 被告公司營業情形,能認定。 ⒉〔被告販售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商家之商品之認定〕 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除同表編號1 (出口至香港地區)以 外之國內各商家(共11家),各商家就伊等自被告所購入之 海參,分別證稱以: ⑴王高憲(同表編號2 )證稱:伊公司係於103 年10-11 月間 ,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1 千公斤,因同年底被告調 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偵1883 8 卷第47-48 頁)。 ⑵趙珠妃(同表編號3 )證稱:伊公司係於103 年5 月間起, 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285 公斤,自104 年1 月 起,因被告調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 完畢(同卷第51-52 頁)。 ⑶萬泰良(同表編號4 )證稱:伊餐廳係自102 年起,每月向 被告購買約100 斤之「濕貨」海參,自103 年底因客人反應 海參有消毒水味,伊覺得被告供貨品質不穩定,即未再向被 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同卷第74-75 頁)。 ⑷呂坤陽(同表編號5 )證稱:伊餐廳係自103 年3 月間起, 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2,600 公斤,因伊餐廳為 穩定供貨品質會定期更換供貨廠商,故自103 年底即未再向 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同卷第81 -82頁) 。 ⑸吳信金(同表編號6 )證稱:伊公司係於103 年5 月間起, 陸續向被告購買品種為「靴參」、「美國參」之「半乾濕」 海參,購入後需自行復水發泡,共1,121 公斤,自103 年底 ,因被告調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 畢(同卷第85-86 頁)。 ⑹李作中(同表編號7 )證稱:伊餐廳係自103 年4 月間起, 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427 公斤,自103 年11月 後,即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同卷 第101-102 頁)。 ⑺吳清田(同表編號8 )證稱:伊公司係自103 年6 月起向被 告購買品種為「蟲參(靴參)」、「美國參」之「乾貨」海 參,共1,741 公斤,買入後請人代工發泡後轉售,於同年12 月後,因被告表示無上開品種之乾貨海參,遂未再向被告購 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偵18838 卷第106-107 頁 )。 ⑻胡美玲(同表編號9 )證稱:伊餐廳係自103 年3 、4 月, 每月起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買約300 台斤,經警方 通知本案後,已將店內尚有之5 台斤「濕貨」海參均丟棄( 同卷第111-112 頁)。 ⑼陳玉環(同表編號10)證稱:伊自103 年4 月起,陸續向被 告購買品種為「赤蟲」之「乾貨」海參,共約300 台斤(18 0 公斤),伊係購入「乾貨」海參後自行復水發泡持往市場 販售,經得知本案後,已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 已銷售完畢(同卷第119-120 頁)。 ⑽陳基財(同表編號11)證稱:伊公司係自103 年4 月起,陸 續向被告購買品種不詳之「乾貨」海參(發票記載品項為 A035),共約750 公斤,於103 年底已無購買,先前購入海 參均已銷售完畢(同卷第128-129 頁)。 ⑾吳坤金(同表編號12)證稱:伊餐廳係於103 年3 月間起, 每2 月向被告購買品種為「靴參」之「半乾濕」海參約100 多公斤,購入後需自行復水發泡,自103 年12月底,因餐廳 更換菜單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同卷第 142-143 頁)。 ⑿另因向上游廠商購入海參而持有被告公司開立發票之周惠群 (同卷第116-117 頁)、許秀珍(同卷第121-122 頁)、簡 德龍(同卷第135-136 頁)、簡文傑(同卷第149-150 頁) 而未經起訴書列為被告販售對象之商家,均證稱伊等係購入 「濕貨」海參(卷頁同前)。 ⒊依上開被告公司進出口報單、各商家證言等事證,就起訴書 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家,僅:①出口至香港地區(起訴書附 表編號1 ,表載出售數量共1,200 公斤、②吳信金(同表編 號6 ,表載出售數量共1,121 公斤)、③吳清田(同表編號 8 ,表載出售數量共1,741 公斤)、④陳基財(同表編號11 ,表載出售數量共750 公斤)、⑤吳坤金(同表編號12,表 載出售數量共135 公斤),向被告購買之海參,係經被告乾 製之乾貨海參。至於,同表所列其餘商家,渠等購買之海參 產品,均應屬被告將進口之濕貨海參直接轉售,而與起訴書 所載之於乾製過程中使用冰醋酸之乾貨海參無涉。是公訴意 旨認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商家,均係向被告購買起訴書所載 之於乾製過程中使用冰醋酸之乾貨海參之商家,顯已與事實 不符。 ⒋⑴就吳清田、陳基財、吳坤金向被告公司購買之乾貨海參部 分(吳信金經傳訊未到庭):①證人吳清田於審理稱伊係向 被告公司購買乾貨海參另請人復水發泡,伊未看到乾貨海參 外觀,伊拿到時,均係已經復水發泡完成之濕貨海參,而伊 公司購買之海參,外觀與本案案發時電視報導之被告使用冰 醋酸之海參外觀不同等語(本院卷㈣第74頁)、②證人陳基 財、吳坤金於審理稱伊等係向被告購買乾貨海參,雖稱伊等 購買之乾貨海參外觀呈黑色,惟經本院提示附件二所示之本 院現場勘驗報告請伊等指認購買之乾貨海參係近似於該附件 各表中之何種乾貨海參外觀,伊等指認之品項係外表附有白 色石灰質之乾貨海參,並均證稱伊等購買之乾貨海參,以清 水發泡數日後,海參上有白白的灰與沙子,再用刷子除去灰 與沙子等語(本院卷㈣第75-77 頁)。⑵另證人即被告公司 同行之大德商行負責人翁榮聰到庭證稱該商行有向被告公司 購買乾貨海參發泡後轉賣,伊購得之乾貨海參係「白玉」, 其上有白石灰,其係用鳳梨酵素去除石灰,伊未使用冰醋酸 係因伊無法掌握冰醋酸稀釋濃度等語(本院卷㈣第68-71 頁 )。⑶是再參酌證人吳信金、吳清田、陳基財、吳坤金於警 詢中所證稱之向被告購買之乾貨海參品種(吳信金購買靴參 、美國參;吳清田購買蟲參、靴參、美國參;吳坤金購買靴 參,而依本院勘驗附件二各表所示之扣案物,與上開品名相 近之扣案乾貨海參,其上均有明顯石灰質),以及被告與辯 護人辯稱之以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質後乾製之乾貨海參,其 上已無石灰質附著且無沙子之辯詞(本院卷㈣第87頁)與海 參乾製過程及冰醋酸化學性質(詳見後述),本案並無積極 證據可證明吳信金、吳清田、陳基財、吳坤金向被告公司購 買之乾貨海參,亦係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質製成之 乾貨海參。 ⒌依上開事證,參酌附件一所示之被告公司進出口資料與被告 各次購入藍桶冰醋酸之日期與數量、被告就藍桶冰醋酸之稀 釋比例與濕貨海參製成乾貨海參數量表係與事實欄二所載之 出口數量相符(下稱稀釋濃度與製成數量表,本院卷㈣第49 頁,參酌證人翁榮聰證稱伊無法掌控冰醋酸稀釋濃度故未用 冰醋酸去石灰之證言,堪認此部分涉及被告營業秘密,爰不 記載稀釋濃度比例質、總製成數量),被告辯稱僅起訴附表 編號1 所示之出口至香港地區之乾貨海參(數量即事實欄二 所載)係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應屬實在。公訴意 旨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示之國內商家,均係遭被告 販售以藍桶冰醋酸製成之乾貨海參之購買商家,顯難認與事 實相符。 ㈡【扣案「藍桶冰醋酸」與「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之差異】 ⒈〔被告購買之藍桶冰醋酸來源、數量、外觀〕 ⑴被告向證人即和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吳清發購入之「冰醋 酸」產品,共88-89 桶(①103.04.25 前購買1 、2 桶。② 103.04.25 購買15桶。③103.05.30 購買15桶。④103.8.11 購買15桶。⑤103.09.03 購買12桶。⑥104.04.23 購買30桶 。自103.04.25 後合計共買87桶,於104.05.11 現場查獲未 拆封29桶),均同扣案如附件壹、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之以藍桶裝盛之產品,各桶產品標簽均部分遭剪除,經被告 坦承明確,核與證人吳清發證言相符,並有吳清發提供之被 告購買資料、扣案冰醋酸採證照片在卷可查。 ⑵被告購入之藍桶冰醋酸產品,查係合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製 造生產,而產品標簽遭剪除之部分,查係合一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產品製造者資訊,由吳清發於販售出貨前將該部分資 訊剪下,吳清發剪除該產品製造者資訊之原因,係因未經食 品添加物認證之冰醋酸如大量購買,價格會較便宜,故伊會 剪下生產公司資訊,而渠販售之食品添加物冰醋酸,縱使大 量購買,價格不會較低,故伊就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不會剪下 產品標簽上之生產公司資訊等情,經吳清發陳述明確(本院 卷㈠第181-182 頁)。是扣案藍桶冰醋酸之部分商品標籤遭 剪除,並非被告所為,合先敘明。 ⒉〔藍桶冰醋酸與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之相同化學危險性〕 依吳清發提供之伊販售之:①食品添加物冰醋酸、②未剪除 生產公司資訊之藍桶冰醋酸,二者產品外觀,查略如下: ⑴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係以白桶裝盛,由聯工化學廠股份有限 公司生產。其產品標簽標示「品名:食品添加物/冰醋酸/ 淨重25公斤」,並有食品廠、食品添加物規格記載(標示含 量99.0% 以上)。吳清發每桶出售價格為1,500 元。 ⑵藍桶冰醋酸:係以藍桶裝盛,由聯工化學廠股份有限公司生 產。每桶30公斤(產品未標示重量,惟藍桶與白桶大小約相 同,藍桶未拆封產品於扣案時記載每桶30公斤)。其產品包 裝僅標示係「產品名稱:醋酸」、「危害成分:醋酸99% 」 。 ⑶兩者於產品標簽上均標註相同之「GHS (化學品分類及標記 全球協調制度)」標示,均有「火焰」、「腐蝕」、「驚嘆 號」之GHS 標示,並記載相同內容之危害警告訊息(易燃液 體和蒸氣、吞食可能有害、皮膚接觸有害、吸入有害、可能 腐蝕金屬、造成嚴重皮膚灼傷和眼睛損傷、造成嚴重眼睛損 傷、對水生物有害)、危害防範措施(置容器於通風良好的 地方、勿吸入氣體/ 煙氣/ 蒸汽/ 霧氣、若與眼睛接觸立刻 以大量的水洗滌後洽詢醫療、帶眼罩/ 護面罩),有該兩者 產品包裝標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83-185 頁)。 ⑷依上開產品標簽之記載,食品添加物冰醋酸、扣案藍桶冰醋 酸,二者酸度濃度相同,均有相同之GHS 標示及危害警告訊 息與危害防範措施記載,是二者係有相同之化學危險性,應 堪認定。起訴書就被告使用之藍桶冰醋酸記載「強酸,對於 人類皮膚、眼睛及胃腸道具刺激性,屬腐蝕性刺激物,會導 致灼傷、眼淚增加及結膜炎,也會腐蝕皮膚並引起皮膚炎及 潰爛」之危險性描述(參見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所引用 之起訴書原文),因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亦有相同危險性特 質,則起訴書就藍桶冰醋酸之上開危險記載,容有使人誤認 僅扣案藍桶冰醋酸有該危險性,忽略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亦有 相同危險性,而二者實質差異,係在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是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容 有未洽。 ⑸此外,證人吳清發雖於偵查中證稱於被告大量購入1 、2 次 藍桶冰醋酸後,伊有告知被告不可將該等冰醋酸用作食品( 他卷第99-100頁),惟吳清發亦證稱:被告向其購買冰醋酸 時,並未指明要購買食品級或工業級(同上卷頁),而被告 辯稱:其係以電話向吳清發表示購買「冰醋酸」後,吳清發 即將藍桶「冰醋酸」販售寄送予其(他卷第72反面-73 頁) ,並稱:吳清發並未告知冰醋酸有食品級與非食品級之差異 ,其先前知悉之「冰醋酸」均是藍桶包裝,其不知有區分等 情(他卷第107 反面-108頁),如參照吳清發販售之上開食 品添加物冰醋酸(品名標示:冰醋酸)、藍桶冰醋酸(品名 標示:醋酸)之商品標示差異,何以於被告向其表示購買「 冰醋酸」時,吳清發並未將品名標示「冰醋酸」之食品添加 物冰醋酸販售予被告,反係將品名標示「醋酸」之藍桶冰醋 酸販售予被告?是吳清發於販售藍桶冰醋酸與被告時,是否 確有向被告告知伊另有販售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之事實,固非 無疑。然以,本案無論吳清發於販售時有無向被告告知該情 ,被告既為食品工廠專業經營之負責人,且有化學學識背景 ,自應知悉吳清發販售之藍桶冰醋酸原係作為工業使用,且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實施多年,本應知悉不應於食品製 程中使用該藍桶冰醋酸,自難以此吳清發有無告知另有販賣 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作為卸責之詞,況被告於主管機關人員第 一次稽查時,尚隱匿稱該冰醋酸是其購來清洗地板使用,益 見其明知違法使用該冰醋酸之情甚明,附此敘明。 ⒊〔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藍桶冰醋酸之差異〕 ⑴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之規範:依衛生福利部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18條第1 項授權規定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 規格標準」,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係屬「調味劑」,於食 品製造或加工時適量使用(於該標準規定之使用範圍及限量 、規格,詳如附件三所示)。 ⑵〔冰醋酸之製成與特性〕 鑑定人龔鳴盛(資歷:海洋大學水產食品科學系教授,92年 退休,27年教學年資。萬能技術大學生物技術學系教授,92 年。光武技術大學〈現改名台北城市大學〉教授,93年-100 年。中華民國穀類加工研究顧問,104 年退休)就食品添加 物「冰醋酸」、扣案之藍桶「冰醋酸」(即起訴書所稱之工 業用冰醋酸),證稱: ①冰醋酸的製程,依其原料及製程,可分為天然發酵製造、 化學製造之區別。天然發酵製造,係以澱粉類的天然原料 發酵水解成為葡萄糖而製成;化學製造,係以酒精(乙醇 )氧化成乙醛後,再將乙醛氧化成醋酸,冰醋酸就是高濃 度之醋酸(本院卷㈡第第142 頁)。 ②以化學方法製造出之冰醋酸,其中99% 濃度為醋酸,均是 純粹之醋酸,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而酸度只要PH值低於 3.75就不會滋長微生物或發霉,市售食用醋、汽水之PH值 均低於3.75,故該等產品均不會發霉,冰醋酸酸度更高, 更不會有滋長微生物或發霉,是怕以化學方法製成之冰醋 酸就剩餘之1%部分如含有重金屬或有害化學物質,才會對 人體造成傷害(同卷第142 反面頁)。 ③依其所知,目前市面冰醋酸均是大宗製造,最不純的濃度 也有98% ,不論是以化學製造、或以天然發酵製造之冰醋 酸,業者將製成之冰醋酸持往SGS 等合格檢測單位檢驗剩 餘之1%-2% 含量中有無超標重金屬或有害化學物質,如檢 驗未有該有害物質,就可將生產之冰醋酸持向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為食品級冰醋酸(同卷第142 、144 頁)。所以食品級冰醋酸、一般所稱工業用冰醋酸,差別 僅在於業者有無將產品持向主管機關認證符合規格為食品 級(同卷第142 頁)。 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食品添加 物冰醋酸、扣案藍桶冰醋酸、抽樣未經鑑定之鳳梨酵素(附 件一、壹、附表二)、鑑定人龔鳴盛上開鑑定意見,分別查 覆本院以: ①抽樣未經檢驗之「鳳梨酵素」係自鳳梨靜置發酵製成,鳳 梨本身即含有醋酸成份,故未對抽樣之鳳梨酵素檢驗是否 含有醋酸成分(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9 月11日新北衛 食字第1041689348號函,本院卷㈠第73頁)。 ②「工業用冰醋酸、食品用冰醋酸或其他一般食用之米醋、 水果醋等其所含『醋酸』之化學式均為C2H402,無法逕由 對後端產品之檢驗結果來加以區別。醋酸之來源仍應配合 產品原料來源、加工流程及稽查結果等相關資訊綜合研判 。」,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9 月14日FDA 研字第1049905935號函可查(本院卷㈠第74頁)。 ③就鑑定人龔鳴盛上開鑑定意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查復以「冰醋酸為『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 標準』准用之品項,已訂有規格標準、使用範圍及限量。 食品添加物業者如製售單方食品添加物,應依食安法第21 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食品業者於食 品加工製程中如須使用單方之冰醋酸為食品添加物,應選 用符合規格標準且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文件並完成登錄之 產品,且依使用範圍及限量酌量使用。」、「『食品添加 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未針對冰醋酸原料之來 源訂定規範,惟最終供食品添加物使用之冰醋酸產品,應 符合冰醋酸之規格標準。」,有該署105 年12月6 日FDA 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說明三)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 217 反面頁)。 ⑷扣案藍桶冰醋酸之成分規格:本案經本院將扣案之藍桶醋酸 送請SGS 檢驗是否符合附件三所示之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 (10項規格),經檢驗結果,僅「⒋氯化物」該項不符合規 格,有附件三該表備註欄所示之檢測報告在卷可查。 ⑸依上開事證,堪認扣案藍桶冰醋酸與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二 者化學成分與物質性質相同,均係冰醋酸(即純度99% 以上 醋酸),差別僅在於是否於主管機關認證之食品廠所生產並 經認證為食品添加物之區別(即認證剩餘1%是否因生產過程 有附件三所示之不符規格成分)。 ⒋〔附件二各表所示之扣案海參產品有無使用扣案藍桶冰醋酸 之認定〕 ⑴依上開主管機關函文、SGS 鑑定資料,鑑定人龔鳴盛就冰醋 酸製成與特性之鑑定意見,應屬正確。是扣案藍桶冰醋酸與 食品添加物冰醋酸,兩者之化學成分、濃度相同,僅扣案藍 桶冰醋酸係非食品廠生產之未經食品添加物認證之冰醋酸產 品,於規格上,扣案藍桶冰醋酸僅1 項規格不符食品添加物 冰醋酸規格。 ⑵附件二各表之扣案大部分海參,雖經檢驗出「醋酸」陽性反 應(少部分檢驗結果為陰性),惟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函覆以「工業用冰醋酸、食品用冰醋酸或其他一般食用 之米醋、水果醋等其所含『醋酸』之化學式均為C2H4O2,無 法逕由對後端產品之檢驗結果來加以區別。醋酸之來源仍應 配合產品原料來源、加工流程及稽查結果等相關資訊綜合研 判」,有該屬104 年9 月14日FDA 研字第1049905935號函在 卷可查(本院卷㈠第74頁)。是本案無法逕以各該表之醋酸 陽性鑑定結果,即認定該等扣案海參均係如起訴書所載之於 乾製過程中使用「冰醋酸」之乾貨海參,合先敘明。 ⑶本案依被告提出之稀釋濃度與製成數量表(本院卷㈣第49頁 )、被告坦承之以藍桶冰醋酸製成乾貨海參之期間(事實欄 二所載之被告公司營業淡季)、附件一所示之被告公司進出 口報單及購買藍桶冰醋酸日期、附件二各表所示之扣案海參 產品之商品名稱、扣押地點與各海參之外觀照片(參見勘驗 照片),本案被告以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後進行乾製之乾貨 海參,除如事實欄二所載之該等數量外,依稀釋濃度與製成 數量表,餘僅數包尚未出口,而參酌附件二各表所示之各扣 案乾貨海參外觀,大多數外表均附有明顯白色石灰質(含在 烘乾室進行烘乾、及已經包裝成袋者),僅外型大小與其上 附有厚重石灰之「白玉」相似之品名為「黑玉」者之抽檢勘 驗物呈外觀全黑而未見石灰附著,而其數量又與被告提出之 稀釋濃度與製成數量表數量大致相符,參酌附件一所示之被 告各次購入藍桶冰醋酸時間,就附件二各表所示之扣案海參 產品,應僅就品項「黑玉」部分,係被告有使用藍桶冰醋酸 進行去石灰後乾製之產品。至於,附件二各表所示之其他經 檢測含「醋酸」成分產品,依前述說明及被告辯詞,有可能 係屬被告所辯之使用鳳梨酵素清洗所致、或於進口前已經進 口國捕撈業者先行以酸液清洗去除石灰質所致(詳見後段【 海參乾製之目的與過程、乾製海參之復水與食用】所述)。 ⑷就上開以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後乾製之「黑玉」海參產品, 雖係使用扣案藍桶冰醋酸,惟被告提出之稀釋濃度與製成數 量表所載之稀釋濃度及SGS 對該稀釋濃度之檢驗報告,因稀 釋濃度液體,除醋酸濃度外,其他各項均符合附件三所示之 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是以該符合規格之稀釋液體進行去 除石灰質後之乾製產品,自無可能有不符該規格之情形,附 此敘明。 ㈢【海參乾製之目的與過程、乾製海參之復水與食用】 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網頁之海參捕撈至乾製、發 泡、去除海參石灰質方法之該所網頁公開問答資料(本院卷 ㈠第214 頁)暨該所就上開問答資料函復本院函文(本院卷 ㈠第257 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函覆本院提供之海參加工 方法及水發方法相關文獻(「台灣水產加工業現況專輯」〈 行政院農委會、臺灣省漁業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合編,79 年10月版〉;該校97年碩士論文「海參皂素溶血活性分析及 PCR-RFLP技術在其鑑種上之應用」,本院卷㈡第63-77 頁) ,海參之乾製與復水過程,查略以: ⑴〔海參乾製之目的與方法〕 乾製海參(即乾貨海參)係將生鮮海參進行乾製後之乾貨( 依被告公司近出口報單檢付之SGS 食品中水分檢驗之測試報 告數據,濕貨海參含水量60-79.99% 間,經乾製成乾貨海參 後,含水量在0-10% 間),乾製海參質地堅硬(參見本院㈠ 第298-358 頁之就封存物勘驗採證照片),無法直接食用, 需經復水過程後,始能食用。乾製之目的,係為方便運輸及 貯藏。海參乾製方法,係以水將海參加熱,使其自體水解酵 素濕活,殺死部分附著於海參體壁上之微生物及雜質,並將 部分蛋白質熱凝固而易於乾燥,為一種煮乾品。海參從捕撈 至乾製之過程,略為:「原料採收→蓄養吐砂→去除內臟→ 洗淨→滴乾→煮熟→瀝乾」,各階段之內容,查略以: ①海參原料:國內常見海參乾製品,所用之原料有:糙海參 ,俗名明玉參、先參;虎紋參,俗名海參;石參,俗名黃 瓜參、安子貝等。 ②蓄養吐砂:海參捕撈後,先行蓄養吐砂,需時1-2 天。 ③去除內臟:將吐砂後之海參,依大小選別後,以刀將尾腹 側部切開去除內臟。 ④洗淨瀝乾:將去除內臟後之原料,用海水或3%鹽水洗淨滴 乾。 ⑤煮熟:滴乾後的原料,以沸騰(溫度約95℃)的海水煮熟 ,加熱時膨脹之原料,以釘板刺打腹部,使腔內之水分流 出,並防止其漲破,煮熟時間約1 小時。 ⑥乾燥:適度整形後日曬,晚間移入室內,使內部水分滲出 ,隔日再移出日曬,反覆乾燥數日,到適當水分為止,製 品包裝後,可常溫放置,若要長期保存者,需放冷藏庫貯 藏。 ⑵〔乾製海參之復水方法〕 乾製海參需經復水後,始可食用。乾貨海參係以水發法進行 復水,即利用水煮和悶泡互相配合來復水,可將乾貨海參復 水約7-8 倍(依上開SGS 食品中水分檢驗之測試報告數據, 乾貨海參如經復水7-8 倍,約可回復至原濕貨海參之含水量 )。因復水是反覆進行水煮、冷卻、浸泡之過程,頗費時間 ,故亦有以復水過程中,添加鹼粉,以增加乾貨海參之復水 程度並縮短復水時間。另就外皮堅硬或肉質較厚之海參,於 以水發法對此等乾貨海參復水前,另有先以火燒烤乾製海參 外皮,將碳化外皮刮去後,再以水發法進行復水之步驟。常 見之水發法方法,略有: ①方法一:將乾貨海參置於水中浸泡數小時,撈出放入冷水 鍋中煮沸,並悶泡至乾海參變軟,撈出放在水鍋用火煮沸 ,悶泡至海參發脹變軟後撈出,剖開腹部去除內臟,洗淨 腹內和表面雜質,最後再加入清水煮沸後停火悶泡,反覆 進行多次,直到海參發透。 ②方法二:將乾海參放在開水中悶泡2 小時左右,清洗表面 雜物,然後把海參撈出放進悶燒鍋內,以水悶泡,待8-12 小時後將鍋中的海參和水全部撈出即可。 ③方法三:乾海參洗淨後先行泡水一天,隔天換水煮開後立 即熄火,等水涼後換水再煮,如此一天三次連續兩天,浸 泡至軟後,將海參腹部切開,去除內臟,洗淨,再泡水, 即可烹調食用。 ④方法四:將海參以水悶泡2-3 小時後,用火煮20-30 分鐘 ,然後連鍋子一起浸泡在熱水中,海參變軟後縱向切開, 去除內臟,洗淨,再以開水悶泡,若復水程度不夠,可重 覆悶泡3-4 次,直到發透。 ⒉鑑定人龔鳴盛就海參之乾製與復水,除於本院就上開文獻資 料證稱:上開資料大概寫出海參乾製之加工過程,但因海參 約有1 千多種,能食用的約50幾種,每種海參特性均不同, 如何製成乾貨海參,主要是靠乾製業者之經驗(本院㈠卷第 143 頁)外,並另證稱如下: ⑴海洋中的帶殼生物分為兩類,一類以蝦殼素為骨骼外殼,一 類以碳酸鈣為骨骼外殼。海參為無脊椎動物,但在海參的外 皮裡,仍帶有碳酸鈣的薄層,只是多少差異,對特殊種屬的 海參,因為棲息地造成的種類差異,有些在足部皮下的碳酸 鈣結構會增生,會變成石灰質硬殼(同卷第140 正反頁), 該硬殼無法食用(同卷第142 反面頁)。含厚石灰質的海參 物種不多,早期海參比較多,就不會找含有厚石灰質的,現 在海參少,才會找到有厚石灰質的(同卷第143 反面頁)。 ⑵對在腹足部有鈣化、碳酸鈣質結構之有厚石灰質之海參,可 以酸類浸泡,溶解該層石灰質碳酸鈣。因碳酸鈣碰到酸類, 會成為水溶性之鈣鹽(例如:碰到檸檬酸變成檸檬酸鈣,碰 到醋酸就變成醋酸鈣,均為水溶性之鈣鹽),並釋放出二氧 化碳,水溶性之鈣鹽,會被水洗下來,故以酸類來浸泡帶石 灰質之海參之目的,就是要把海參之石灰質碳酸鈣洗掉(同 卷第140 反面頁)。亦即,帶石灰質之海參經以適當濃度酸 類浸泡,該石灰質碳酸鈣與酸類結合變為水溶性鈣鹽後,再 以清水漂洗,一方面洗去水溶性鈣鹽,一方面把殘留的酸洗 淨,因如海參一直浸泡在酸類裏,會造成肉質收縮,且濃度 太強的酸類,也會讓蛋白質水解,故如使用冰醋酸去除石灰 質,並不是直接使用,必須要經稀釋,另海參浸泡酸類後, 因等電點關係,蛋白質會縮小,體積會變小,也可達成乾製 縮小體積目的。是酸類在此處,主要是用於洗去石灰質之清 洗功能,對人體並沒有危害(同卷第140 反面-141頁)。如 以冰醋酸去除石灰質,僅需以一般清水水洗即可洗去海參上 之冰醋酸,另也可以小蘇打粉做成鹼水,中和酸度,讓酸性 降得較快(同卷第141 頁)。 ⑶海洋生物,越寒帶的酵素活性愈高,特別是蛋白水解酶,故 於北太平洋、遼東半島一帶之海參多是捕獲後立刻水煮。水 煮有三個功能,第一個是先「殺菁」,就是先殺死酵素,防 止海參於捕撈死亡後之體內代謝作用繼續進行,第二個是消 毒、殺菌,第三個是蛋白質熟化、脫水。雖然水煮會降低海 參之重量,但不水煮會使捕撈之海參腐爛敗壞,故捕撈業者 會代乾製造的業者為水煮工作,但去除石灰質部分,一般是 由專業之乾製業者進行。熱帶地區之海參,因酵素比較不活 潑,故有時候捕撈業者不會先煮,而直接以生鮮狀態冷凍後 出售。(同卷第142 反面、143 反面)。 ⑷以醋酸將海參石灰質去除,因海參已無該不能食用之石灰質 ,賣相自然較佳(同卷第142 反面頁)。另捕撈業者為增加 海參賣相,於捕撈後水煮時,也有可能於水煮時即進行上開 以醋酸去除石灰質過程後,再冷凍起來出售(同卷第143 反 面頁),但海參經以醋酸去除石灰質之過程,並不會改變海 參本身顏色,改變顏色係跟蛋白質反應有關,醋酸在此使用 之目的,僅在溶解洗去石灰質碳酸鈣,與海參染色無關(同 卷第142 反面、143 反面-144頁)。 ⑸乾貨海參,在進食前需經浸泡、復水之加工製程,這種復水 加工過程,經常用到以小蘇打粉為適量的浸泡,乾製海參在 小蘇打粉鹼性水浸泡下,讓海參之蛋白質遠離原本等電點而 帶較多負電後,因蛋白質此均帶負電就會發生互斥,造成 容易吸水效果,此種經以小蘇打粉復水之海參,也是要用水 把小蘇打洗掉。 ⑹就濕貨海參之乾製為乾貨海參、乾貨海參復水回復為可食用 之海參之過程,係先以酸類(醋酸、冰醋酸)去除石灰質、 再以鹼類(小蘇打)增快復水,該等酸類、鹼類於最後復水 完成可食用時,均已洗掉,不留在海參內,對海參不起作用 ,是該等酸類、鹼類就海參而言,均非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規定之食品添加物之功能作用,非屬食品添加物之性質, 上開鹼類、酸類,於105 年2 月17日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後,該等酸類、鹼類應定位為加工助劑 之性質(同卷第141-142、144頁)。 ⒊〔附件二各表所示之乾貨海參品項之認定(及去石灰乾製是 否涉及詐欺行為之認定)〕 ⑴本件經本院至被告公司就本案現場稽查封存及抽檢物檢驗物 之乾貨海參進行隨機採樣,確認各該檢驗物之外觀(參見附 件一所示),經勘驗結果,封存之乾貨海參除於形狀上有球 形、橢圓長條形、方直長條型、條形海參旁觸手數目亦有不 同之外觀差異外,就其中除品項為「黑玉」者之外觀呈黑色 而無白色石灰質附著外,其餘各種品項外觀均可見附有白色 石灰質層,甚有外部全遭白色石灰附著之品項,而就「黑玉 」與其他品項海參比較,其中「赤蟲」、「美國禿參」、「 足參」之外型與「黑玉」明顯不同(惟均有白石灰層附著) ,而品項「白玉」於海參本體外觀上與「黑玉」相似且大小 相近,有附件二各表所示之各封存物或抽驗物品項勘驗照片 在卷可查。 ⑵依上開勘驗結果,參照依上開文獻資料及鑑定人鑑定意見, 被告公司之進口報單、附件一所示之現場稽查封存、抽檢物 檢驗結果對照表資料,被告辯稱:其僅就出口至香港客戶之 乾貨海參部分,以自宏都拉斯進口之濕貨海參以藍桶冰醋酸 進行去除石灰質乾製成「黑玉」品項之乾貨海參,未出口至 香港之進口宏都拉斯濕貨海參則以自製鳳梨酵素製成「白玉 」品項之乾貨海參,除堪採信外,吳信金、吳清田、陳基財 、吳坤金陳述之向被告公司購買之乾貨海參之品項,應均非 被告販售至香港之「黑玉」品項,亦堪認定。 ⑶起訴書認被告為降低海參加工成本,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後 ,偽冒為價格較高之烏參(黑玉參),於103 年4 月至104 年5 月11日間,使用購自吳清發之藍桶冰醋酸稀釋後浸泡海 參以溶解海參上之白灰後,以鍼粉調成之鹼水清洗以中和酸 鹼性,再以水清洗,其後烘乾為乾貨海參,販賣與起訴書附 表一所示之不知情商家,認被告涉有詐欺犯嫌。惟依前開鑑 定人所述,以冰醋酸去除海參石灰質除不會改變海參之肉色 外(前段⑷所示),而以酸類去除海參石灰質,本即係海參 乾製過程中之通常方式,是起訴書認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去 除海參石灰,係為偽冒價格較高之「烏參(黑玉參)」,顯 難認與事實相符。 ⑷至於,檢察官雖另論告以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商家,係誤認 被告未使用藍桶冰醋酸使向被告購買乾貨海參,認被告使用 藍桶冰醋酸係構成詐欺犯嫌,惟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商家, 除同表編號1 所示之香港客戶外,並無證據可認其餘國內商 家購買之乾貨海參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自與論告 意旨所稱之詐欺犯行無涉,而被告使用冰醋酸製成「黑玉」 出口至香港,依被告陳述係應香港客戶要求,是就此部分亦 難認有何詐欺犯行存在。 ㈣【乾製海參過程使用冰醋酸溶解附著濕貨海參上之石灰質之 作用定性-非食品添加物】 ⒈〔鑑定人龔鳴盛、食品藥物管理署意見-加工助劑〕 本案經本院將鑑定人龔鳴盛對乾製海參過程中使用之冰醋酸 之性質,做出該冰醋酸之作用為加工助劑性質,並非作為食 品添加物之用性質之鑑定意見(詳見上述)函詢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意見,經該署函覆以「有關乾製海參使 用冰醋酸溶解去除石灰,再以清水或小蘇打洗淨,如冰醋酸 確實於加工製程中去除,且於最終海參產品不產生功能,則 尚符合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二條之定義,可認屬為加工助劑 。」,同函亦載以「目前該標準(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品項 僅列入有溶劑功能者,其餘功能類別之加工助劑將參考國際 規範陸續新增,於完竣前,業者如有需要使用其他功能之加 工助劑,而該助劑之成分同時載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 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則仍應選用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 之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上開同函函覆明確 (說明一、四)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217 反面頁)。 ⒉〔臺北榮民總醫院意見-食品用洗潔劑〕 本案經本院將上開鑑定人龔鳴盛證言、本院函詢相關大學、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函覆資料、藍桶冰醋酸與食 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比對之SGS鑑定資料,函請臺北榮民總 醫院(臨床毒物科)就毒性提供鑑定,經該院依該等資料認 「本案使用之冰醋酸既然用於清洗食物,理應屬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之『食品用洗潔劑』。」,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4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60001712號、106年5月23日北總內 字第1061500248號函文在卷可查(本院卷㈢第174、216頁) 。 ⒊依上開說明,鑑定人龔鳴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均 認乾製海參過程使用冰醋酸,係屬「加工助劑」性質,而臺 北榮民總醫院更認屬「食品用洗潔劑」性質,參照前述乾貨 海參之製程與食用方式(乾貨海參無法直接食用,需經復水 過程),而依前述文獻及鑑定人所述之復水過程,於乾貨海 參上殘留之「醋酸」,能於復水過程反覆清洗中除去,是於 海參乾製結果上,縱未將「醋酸」完全洗去,惟就乾貨海參 食用上,仍因復水過程,使該「醋酸」於最終可食用之復水 海參上不生作用,則顯難認冰醋酸於海參乾製過程中,係作 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作用。是檢察官論告意旨以附件一所示 之乾貨海參,經檢驗結果仍含有「醋酸」成分,認被告使用 藍桶冰醋酸應定性為食品添加物,顯難採認。 ⒋綜上所述,本案爭點在於被告於乾製海參過程中使用扣案藍 桶冰醋酸,於食品安全衛生法上應如何評價。 ㈤【加工助劑之立法理由、規範與定性】 ⒈〔立法理由及規範內容〕 衛生福利部於105 年2 月17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 授權規定,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全文6 條), 該部訂定該標準之立法理由,係「因加工助劑之使用特性, 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 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故參考國際 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歐盟及紐澳等有關加工助劑 之規定,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定,以供食品業界遵 循」,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 年12月6 日FDA 食 字第1050043542號函(說明五)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218 頁),該標準規定內容,查略如下: ⑴除第1 條之法源依據規定、第4 、5 條之關於加工助劑規格 及使用規定(即該法規之附表一:加工助劑之使用規定、附 表二:加工助劑之規格)、第6 條施行日期規定(即自發布 日施行)外,就加工助劑之定義與概括使用方式,該標準第 2 、3 條分別規定以「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 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 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 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第2 條)、「加工助劑之 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 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 害。」(第3 條)。 ⑵依該標準第4 條之該標準附表一,該表共列有:丙二醇(編 號①)、甘油(編號②)、己烷(編號③)、異丙醇(編號 ④)、丙酮(編號⑤)、乙酸乙醋(編號⑥)、三乙酸甘油 酯(編號⑦),七種加工助劑,該表備註欄另備註以「未表 列之溶劑品項,業者應備齊該溶劑使用方式、規格與國際組 織及先進國家准用法規等評估資料,向衛生福利部提出申請 。」,就該表上開7 項加工助劑,除己烷(編號③)外,其 餘6 項均可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其中丙二醇(編號①)及 甘油(編號②)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列為「第(十五)類載體」、三乙酸甘油酯(編號⑦) 列為「第(十七)類其他」,另異丙醇(編號④)、丙酮( 編號⑤)、乙酸乙酯(編號⑥)及三乙酸甘油酯(編號⑦) 則屬我國及國際間准許使用之香料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105 年12月6 日FDA 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說 明一)在卷可查(本院卷㈡第217 反面頁)。 ⑶上開經同時列為食品添加物、加工助劑之丙二醇(編號①) 、甘油(編號②)、三乙酸甘油酯(編號⑦),於「食品添 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之規格附件二所定規格,查係相同,有各標準附件二之上開 各物質規格資料可查。 ⒉〔加工助劑之法規範體系定性-屬食品洗潔劑體系規範〕 ⑴〔食品添加物定義〕 食品添加物,係「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 、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 物質。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 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 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 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之訂定, 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 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同法 第18條亦有明文規定。 ⑵〔加工助劑之授權規定-食品洗潔劑授權條文〕 加工助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各條中,並無該名 詞(即加工助劑於該法中未有立法定義,自亦無相關直接規 範),惟依「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1 條之授權法源規定, 該標準之授權法源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有關食品 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品質標準之授權規定,該條規定以「販 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 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非同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使用範圍與限量 標準之授權規定,條文內容詳前),參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5 年12月6 日FDA 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所載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特性,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與食品 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之意見, 參酌「食品用洗潔劑」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6 款 之立法定義,係「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 容器或包裝之物質。」,同有於最終食品產品中不產生功能 之特質,則加工助劑在規範性質上,應劃歸為「食品用洗潔 劑」範圍之性質,是關於加工助劑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上 之相關規範或處罰規定,於法規未就加工助劑另為規範前, 自宜循「食品用洗潔劑」之相關規範,以便符合其授權法規 體系與其於使用上之性質。 ⑶〔品項規格標準-參照食品添加物規格〕 至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雖以上開函文函覆以:於 加工助劑附表完竣前,食品業者如需使用加工助劑,且該助 劑又同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者 ,應使用符合食品添加劑規格之物質作為助劑之函覆意見, 且「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格附件二所定規格與「食品添加 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格相同,然就該等規格之 相同要求,並不能改變加工助劑之實質功能與作用(即加工 助劑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 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而使加工助劑成為食品添加物 之作用,是尚難依此函文,即認對加工助劑於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中應適用食品添加物之相關規範,而忽略其授權法源 體系(亦即,如加工助劑係應適用食品添加物規範,則其授 權法源應為同法第18條,而非同法第17條)。是檢察官論告 意旨認就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應依食品添加物規範論處 之論告意旨,尚難採認。 ㈥【本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樣態】 ⒈〔非食品添加物處罰範疇〕 起訴書起訴認被告於乾製海參過程使用藍桶「冰醋酸」係犯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 項第 10款之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本條 條文文字詳見後述⒉、⑴所載),然以: ⑴「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 、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 或公開陳列:一、…。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 加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 文,本款係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法條文字係使用「添加」,而非「使用」,是依條文所 載「食品」、「添加」與「食品添加物」之用語含意與立法 定義,本條項規範意旨應指最終食品中含有未經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之添加物之情形,而屬對食品添加物之管理處罰範疇 。 ⑵本案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係屬「加工助劑」性質,依其授權 法源體系,應適用「食品用洗潔劑」之相關規範,已如前述 ,本案自難以上開對食品添加物之管理處罰規定為處罰依據 ,是公訴意旨之論罪法條,顯難認屬有據。 ⒉〔加工助劑處罰體系-依食品用洗潔劑處罰體系〕 按「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三、足以危害健康者。四、其他 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6條定有明文。而同法關於「食品用洗潔劑」之刑事處罰規 定,查略以: ⑴同法第49條第1 項:「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⑵同法第49條第2 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 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同 法第4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 七、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 定。」。 ⑶加工助劑之法源體系,依其制定之授權法條既係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17條之有關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品質標準之 授權規定,則就其處罰體系,亦應依循上開食品用洗潔劑之 處罰體系。 ⒊本件被告使用之藍桶冰醋酸,經檢驗結果,並非有毒之物( 同法第49條第1 項之同法第16條第1 款行為),是本案顯無 同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因扣案藍桶冰醋酸經檢驗結 果,有1 項不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參照台北榮民總 醫院就食品添加物冰醋酸各項規格之有害人體影響之說明( 該院106 年4 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60001712號函,本院卷㈢ 第168-174 頁)、以及前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於 加工助劑附表完竣前,食品業者如需使用加工助劑,且該助 劑又同列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者 ,應使用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之物質作為助劑之該函覆意見 ,應認被告使用扣案藍桶冰醋酸有同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之情形,而應依本條 項規定論處。 ㈦【最終成品無危害性之影響-規範違反論與法益實害論】 辯護人雖以被告係使用經稀釋之藍桶冰醋酸液體(下稱稀釋 藍桶冰醋酸液體)去除石灰乾製,該液體符合食品添加物冰 醋酸規格,使用該等液體乾製之乾貨海參,並無危害人體健 康之可能,自不該當本法第49條第2 項前段之「足以危害人 體健康之虞者」之要件之辯護意旨為被告辯護,然查: ⒈被告雖係將藍桶冰醋酸稀釋至特定濃度使用,且依被告提出 之以該濃度之液體送請SGS 檢測結果,除濃度外(下從略) ,均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亦即,藍桶冰醋酸原經檢 驗不合格之「氯化物」該項,經稀釋後,已符合該表所列規 格標準;原送驗已符合標準之其他各項,經稀釋後,更會符 合標準)。依通常化學常識,於乾製製成中使用稀釋藍桶冰 醋酸液體,因稀釋藍桶冰醋酸係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 ,則以該液體液體去除石灰質後乾製之乾貨海參,自不可能 因該液體而有不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之情形產生,是 該等乾製海參,確係如辯護人所稱之無危害人體健康可能。 ⒉然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目的,係在規範食品業者製造 、使用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與 食品相關之安全衛生規範,就「稀釋」而言,其化學性質, 本即在降低物質濃度,是如認可食品業者以「稀釋」方式作 為是否違反本法規範之判斷標準,無異使本法就食品添加物 、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之生產、認證、管理等行政 或刑罰規範全部落空(亦即,稀釋濃度可使本不符合規範物 質達到符合規範要求),是於本條項「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 虞者」之解釋適用上,自難以最終使用後之結果或產品本身 是否有危害結果論斷,而應以行為人於取得該物質作為使用 時之危害情節為認定標準。 ⒊亦即,於刑事處罰依據之討論,有是否能對實際上無任何危 險之行為科以刑事處罰,有規範違反論與法益實害論之區別 ,於食品安全衛生法之規範上,應傾向採取近於規範違反論 之解釋,而不能以法益實害論為解釋方向,否則依現有之化 學及科技水準,可能除核污染外,均有可能將所有有毒、汙 染物、不可食用物製成符合經檢測符合安全標準之產品,如 採法益實害論之解釋結果,該等行為均將屬不罰,如此將撤 底使本法失去其規範目的。 ⒋綜上所述,於本案情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 項 之歸責及處罰基礎始點,係在被告購得藍桶冰醋酸開始使用 時之危害可能性,亦即,被告在可選擇使用食品添加物冰醋 酸使用之狀況下,仍使用藍桶冰醋酸,縱其最後稀釋結果符 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但其購入使用行為,已造成危害 可能性,而應予歸責並處罰。辯護人就此所辯,尚難採認。 ㈧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被告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適用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法律。」,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103 年4 月25日至104 年4 月23日購入藍桶冰醋酸用於乾製乾貨海參至本案於104 年5 月11日查獲時止,其犯行涉及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 (行為開始時之生效法規為103 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並自公 布日施行)於103 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即 現行法條),經查: ⒈就被告本案涉及之本條第2 項之罪,修正前係規定「有第四 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係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 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現行法條新增犯罪 樣態並加重法定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本條第1 項前段) ,於103 年12月10日前並無對本案犯行之處罰規定。 ⒉惟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 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 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 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 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 ,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 ,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 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 ,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自103 年4 月25日至104 年5 月11日查 獲時止,縱使大部分以藍桶冰醋酸製成之乾貨海參係於上開 現行條文公布施行前製成並出口至香港,惟因被告本案犯行 有接續犯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前述說明,應逕適用現行法規 定,不生比較新舊法為有利適用之問題。 ㈡罪名與罪數: ⒈被告朱德海部分:被告就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係犯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第1段之犯有本法第44條第1項第 2款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 康之虞罪。又被告雖係分次購入藍桶冰醋酸後分次乾製製成 乾貨海參,惟被告為該等乾製行為,均係出於香港客戶單一 要求數量與供貨要求,參酌附件一所示之被告出口交易情形 ,應認該等數次乾製與出口,係出於單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之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論以一罪。 ⒉被告淦成企業公司部分:被告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本 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罪,而應依同條第5項規定科以該項規 定之罰金。 ㈢公訴意旨就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用於製成乾貨海參之行為, 起訴認被告係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食品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惟經本院審理結 果,應係犯同條第2項前段之犯有本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罪,惟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本院認定事實,均係被告於乾製海 參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之同一基本社會事實,僅法律適用 與法律評價之差異,惟二罪屬同條不同項規定,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至於,就被告公司部分 ,因均係以同條第5項規定為處罰,是就此部分,無變更起 訴法條之問題。 ㈣爰審酌被告為食品工廠負責人且有化學背景知識,應熟知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法令規範,其僅因客戶要求即使用藍 桶冰醋酸進行海參乾製,所為係屬非是,惟斟酌其使用藍桶 冰醋酸之方式(含稀釋濃度),製成成品數量、出貨對象, 考量其素行、教育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利益、犯後 坦承犯行等之一切情狀,爰就被告及被告公司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起訴書以:「朱德海為設於新北市○○區○○路0 ○0 號1 樓之『淦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淦成公司)』之代表人,經 營淦成公司從事海參、魚翅脫水加工買賣、進出口貿易業務 等營業項目,詎其明知工業用冰醋酸(學名Acetic Acid 、 醋酸成分達99% )為強酸,對於人類皮膚、眼睛及胃腸道具 刺激性,屬腐蝕性刺激物,會導致灼傷、眼淚增加及結膜炎 ,也會腐蝕皮膚並引起皮膚炎及潰爛,未取得中央主管機關 許可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非屬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核准之 食品添加物,不可添加於各類食品中,竟為降低海參加工之 成本,並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後賣相較佳,偽冒為價格較高 之烏參(黑玉參),以牟取不法財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3 年 4 月間至104 年5 月11日期間,在上址淦成公司工廠處,先 將其向和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購入之工業用冰醋酸倒置於桶 中加水稀釋,再將海參放入桶內浸泡,待海參其上之白灰溶 解,即取出海參置入以鍼粉調成之鹼水內清洗,使其酸鹼中 和,其後復以自來水清洗2 天,再為後續加工烘乾,待成品 完工後,復將浸泡過工業用冰醋酸之海參出口至香港、中國 大陸及國內商家,致該等商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供不知情 之民眾食用,不法獲利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400,829 元 (販賣對象、數量、價格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載之對象 ,參見本判決理由欄三、㈠、⒉所載】;…【以下記載扣押 及查獲部分,從略】…)。」之起訴事實,認被告朱德海另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本案依前述說明,本案並無證據可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至 12所示之國內商家向告公司所購得之海參,係使用藍桶冰醋 酸製成之海參產品,則該等商家購買產品既與本案犯行產品 無涉,自與詐欺犯嫌無關;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被 告出口至香港部分(即本判決事實欄二所載),依卷內事證 ,係該香港買家委由被告改以冰醋酸進行乾製,是就此部分 ,亦難認涉有何詐欺犯行。就上開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 惟因起訴書認係接續犯與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六、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 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定於10 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取消修正前之從刑 性質,改為對犯罪事實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配合修規定以「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 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查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2( 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日施行)雖有就犯罪所得 為特別規定,惟於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後,該法並未就沒收再 為特別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該條規定,即應不再適用。是本案有關沒收規定 ,自應適用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 、4 項、第38 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本案扣案如附件二所示之藍桶冰醋酸、純鹼、海參產品等物 ,就藍桶冰醋酸、該附件各表中之品名為「黑玉」且外表全 無石灰附著之乾貨海參(下稱黑玉乾貨海參),分屬被告本 案犯行所使用之物及製成之成品,惟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 而黑玉乾貨海參,雖係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之產品 ,惟被告係使用稀釋藍桶冰醋酸液體(除濃度外均符合食品 添加物冰醋酸規格),尚難認該等乾貨海參有因不符合食品 添加物規格而屬有害人體健康產品,是考量刑法就犯罪物、 使用物、所生物為沒收之立法目的,尚難認對上開物品之沒 收,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至於,附件二各表所列之其他乾貨海參,依現有事證(該等 乾貨海參外表附著明顯石灰質、或外觀形狀與品名「黑玉」 與「白玉」者差異甚大),尚難認該等乾貨海參有於乾製製 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是自難對該等海參產品為沒收。另附 件二、壹各表所示之鳳梨酵素等其他物品,尚難認與被告本 案犯行有關,且均非違禁物,自均非本案得沒收之物,附此 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 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 ⒈本案被告公司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項所科處之 罰金刑,依法條結構(同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文字 ),查屬「兩罰規定」,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96年度台 上字第552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與被告公司就本案犯 行,均屬自己犯罪,是就本案沒收,並無刑法第38條之1第2 項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取得犯罪所得之規定適用情形。 ⒉又二人以上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 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 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 、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是有關犯 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所謂 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各成員 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 得沒收;然若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如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 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本案被告公司係被告所經營一人公司,公司對外訂約出貨及 公司財務均由被告一人掌控負責,經被告陳述明確並有被告 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偵14406 卷第11-12 頁),是就本 案所得之買賣關係上,雖係由被告以被告公司名義為買賣交 易,惟就交易所得之實際掌控處分權,參酌被告公司僅係登 記法人且公司業務與財務均由被告所掌控之事實,應認係由 被告單獨所有,是就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應認被告公司就 犯罪所得無掌控權或分得額,而非沒收之主體對象。 ⒋本案被告因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或有同欄所示之交易所得 ,就該等交易所得,應認為本案之犯罪所得,而應予沒收。 爰就此部分金額對被告宣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價格,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食 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 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仲慶起訴、檢察官林佳慧、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旻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 【附件一】 ┌────────────────────────────────────────────────────────────────────┐ │附表:淦成企業公司濕貨、乾貨海參進出口報單(SGS海參含水量檢測報告)、購買藍桶冰醋酸時間 │ ├──┬───────────────┬──────────────┬─────────────────┬────────┬───────┤ │編號│進口 │出口 │進出口貨物資料 │賣方/買方資料 │SGS報告文號 │ │ ├─────────┬─────┼────────┬─────┼──────┬────┬─────┼─────┬──┤(含水量檢測)│ │ │報單號碼 │進口日 │報單號碼 │出口日 │名稱 │淨重kg │生產國別/ │公司名稱 │國別│(詳備註欄) │ │ │ │ │ │ │ │ │退原料kg │ │ │ │ ├──┼─────────┼─────┼────────┼─────┼──────┼────┼─────┼─────┼──┼───────┤ │ 1 │ │ │AA/02/4710/5021 │103.01.03 │ 乾海參① │ 4,800 │ 13,260 │L.S.T.CO. │HK │FA/2014/10050 │ ├──┼─────────┼─────┼────────┼─────┼──────┼────┼─────┼─────┼──┼───────┤ │ 2 │AA/02/4710/0009 │103.01.04 │ │ │冷凍海參① │11,412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61825 │ ├──┼─────────┼─────┼────────┼─────┼──────┼────┼─────┼─────┼──┼───────┤ │ 3 │AA/02/4799/0001 │103.01.11 │ │ │冷凍海參① │24,038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61826 │ ├──┼─────────┼─────┼────────┼─────┼──────┼────┼─────┼─────┼──┼───────┤ │ 4 │AA/03/0157/0076 │103.01.20 │ │ │冷凍海參① │12,020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0761 │ ├──┼─────────┼─────┼────────┼─────┼──────┼────┼─────┼─────┼──┼───────┤ │ 5 │ │ │AA/03/0323/5013 │103.02.06 │ 乾海參① │ 3,750 │ 13,844 │L.S.T.CO. │HK │FA/2014/20059 │ ├──┼─────────┼─────┼────────┼─────┼──────┼────┼─────┼─────┼──┼───────┤ │ 6 │AA/03/0409/0022 │103.02.13 │ │ │冷凍海參② │ 1,818 │ CANADA │L.S.T.CO. │HK │ │ │ │ │ │ │ ├──────┼────┼─────┼─────┼──┼───────┤ │ │ │ │ │ │冷凍海參① │ 9,568 │HONDURAS │L.S.T.CO. │HK │ │ ├──┼─────────┼─────┼────────┼─────┼──────┼────┼─────┼─────┼──┼───────┤ │ 7 │AA/03/0575/0011 │103.03.01 │ │ │冷凍海參① │23,696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0762 │ ├──┼─────────┼─────┼────────┼─────┼──────┼────┼─────┼─────┼──┼───────┤ │ 8 │AA/03/0806/7567 │103.03.13 │ │ │冷凍海參① │20,000 │ TURKEY │S.V.TIC. │TR │FA/2014/80763 │ ├──┼─────────┼─────┼────────┼─────┼──────┼────┼─────┼─────┼──┼───────┤ │ 9 │AA/03/1029/0057 │103.04.01 │ │ │冷凍海參① │11,921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1450 │ ├──┼─────────┼─────┼────────┼─────┼──────┼────┼─────┼─────┼──┼───────┤ │ ◎ │購入醋酸(15桶) │103.04.25 │****************│**********│************│********│**********│**********│****│**************│ ├──┼─────────┼─────┼────────┼─────┼──────┼────┼─────┼─────┼──┼───────┤ │ 10 │AA/03/1603/0061 │103.05.12 │ │ │冷凍海參① │12,542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1451 │ ├──┼─────────┼─────┼────────┼─────┼──────┼────┼─────┼─────┼──┼───────┤ │ 11 │AW/03/1774/6004 │103.05.24 │ │ │冷凍海參① │20,000 │ TURKEY │S.V.TIC. │TR │FA/2014/81452 │ ├──┼─────────┼─────┼────────┼─────┼──────┼────┼─────┼─────┼──┼───────┤ │ ◎ │購入醋酸(15桶) │103.05.30 │****************│**********│************│********│**********│**********│****│**************│ ├──┼─────────┼─────┼────────┼─────┼──────┼────┼─────┼─────┼──┼───────┤ │ 12 │AA/03/1846/0045 │103.06.04 │ │ │冷凍海參① │22,685 │ TURKEY │L.S.T.CO. │HK │FA/2014/81453 │ ├──┼─────────┼─────┼────────┼─────┼──────┼────┼─────┼─────┼──┼───────┤ │ 13 │AA/03/2314/0075 │103.07.01 │ │ │冷凍海參① │11,265.5│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1454 │ ├──┼─────────┼─────┼────────┼─────┼──────┼────┼─────┼─────┼──┼───────┤ │ 14 │AE/BC/03/UP24/5004│103.07.15 │ │ │冷凍海參① │19,260 │ TURKEY │S.V.TIC. │TR │FA/2014/80764 │ ├──┼─────────┼─────┼────────┼─────┼──────┼────┼─────┼─────┼──┼───────┤ │ 15 │AE/BC/03/UP24/5005│103.07.15 │ │ │冷凍海參① │20,000 │BULGARIA │K.G.LTD. │BG │FA/2014/80765 │ ├──┼─────────┼─────┼────────┼─────┼──────┼────┼─────┼─────┼──┼───────┤ │ 16 │AA/03/2594/0063 │103.07.22 │ │ │冷凍海參① │12,137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80766 │ ├──┼─────────┼─────┼────────┼─────┼──────┼────┼─────┼─────┼──┼───────┤ │ ◎ │購入醋酸(15桶) │103.08.11 │****************│**********│************│********│**********│**********│****│**************│ ├──┼─────────┼─────┼────────┼─────┼──────┼────┼─────┼─────┼──┼───────┤ │ 17 │ │ │AA/03/393/E0012 │103.08.13 │ 乾海參① │ 8,700 │ 24,038 │L.S.T.CO. │HK │FA/2014/81455 │ ├──┼─────────┼─────┼────────┼─────┼──────┼────┼─────┼─────┼──┼───────┤ │ 18 │AA/03/2930/0061 │103.08.18 │ │ │冷凍海參① │12,360 │HONDURAS │L.S.T.CO. │HK │ │ ├──┼─────────┼─────┼────────┼─────┼──────┼────┼─────┼─────┼──┼───────┤ │ 19 │ │ │AA/03/393/E0014 │103.08.29 │ 乾海參① │ 3,270 │ 12,020 │L.S.T.CO. │HK │FA/2014/83583 │ ├──┼─────────┼─────┼────────┼─────┼──────┼────┼─────┼─────┼──┼───────┤ │ ◎ │購入醋酸(12桶) │103.09.03 │****************│**********│************│********│**********│**********│****│**************│ ├──┼─────────┼─────┼────────┼─────┼──────┼────┼─────┼─────┼──┼───────┤ │ 20 │AA/03/3152/0069 │103.09.09 │ │ │冷凍海參① │12,117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92477 │ ├──┼─────────┼─────┼────────┼─────┼──────┼────┼─────┼─────┼──┼───────┤ │ 21 │ │ │AA/03/393/E0017 │103.09.19 │ 乾海參① │ 3,090 │ 11,412 │L.S.T.CO. │HK │FA/2014/92478 │ ├──┼─────────┼─────┼────────┼─────┼──────┼────┼─────┼─────┼──┼───────┤ │ 22 │AW/03/3413/7004 │103.09.24 │ │ │冷凍海參① │ 8,560 │ TURKEY │S.V.TIC. │TR │FA/2014/A0067 │ ├──┼─────────┼─────┼────────┼─────┼──────┼────┼─────┼─────┼──┼───────┤ │ 23 │AA/03/3520/0095 │103.09.30 │ │ │冷凍海參① │12,630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A0068 │ ├──┼─────────┼─────┼────────┼─────┼──────┼────┼─────┼─────┼──┼───────┤ │ 24 │ │ │AA/03/393/E0018 │103.09.30 │ 乾海參① │ 8,580 │ 23,696 │L.S.T.CO. │HK │FA/2014/94096 │ ├──┼─────────┼─────┼────────┼─────┼──────┼────┼─────┼─────┼──┼───────┤ │ 25 │ │ │AA/03/393/E0019 │103.10.15 │ 乾海參① │ 7,230 │ 20,000 │L.S.T.CO. │HK │FA/2014/A2080 │ ├──┼─────────┼─────┼────────┼─────┼──────┼────┼─────┼─────┼──┼───────┤ │ 26 │AA/03/3909/0100 │103.10.27 │ │ │冷凍海參① │12,667 │HONDURAS │L.S.T.CO. │HK │FA/2014/C4222 │ ├──┼─────────┼─────┼────────┼─────┼──────┼────┼─────┼─────┼──┼───────┤ │ 27 │ │ │AA/03/393/E0024 │103.11.07 │ 乾海參① │ 3,750 │ 13,844 │L.S.T.CO. │HK │FA/2014/20059 │ ├──┼─────────┼─────┼────────┼─────┼──────┼────┼─────┼─────┼──┼───────┤ │ 28 │AA/03/4169/0100 │103.11.20 │ │ │冷凍海參① │18,210 │VIETNAM │L.S.T.CO. │HK │FA/2014/C0898 │ ├──┼─────────┼─────┼────────┼─────┼──────┼────┼─────┼─────┼──┼───────┤ │ 29 │ │ │AA/03/393/E0026 │103.11.21 │ 乾海參① │ 4,560 │ 12,542 │L.S.T.CO. │HK │FA/2014/B3770 │ ├──┼─────────┼─────┼────────┼─────┼──────┼────┼─────┼─────┼──┼───────┤ │ 30 │ │ │AA/03/393/E0028 │103.12.05 │ 乾海參① │ 7,230 │ 20,000 │L.S.T.CO. │HK │FA/2014/C0899 │ ├──┼─────────┼─────┼────────┼─────┼──────┼────┼─────┼─────┼──┼───────┤ │ 31 │AA/03/4464/6005 │103.12.16 │ │ │冷凍海參① │15,867 │VIETNAM │G.N.G.CO. │TR │FA/2014/C4223 │ ├──┼─────────┼─────┼────────┼─────┼──────┼────┼─────┼─────┼──┼───────┤ │ 32 │ │ │AA/03/393/E0030 │103.12.16 │ 乾海參① │ 6,150 │ 22,685 │L.S.T.CO. │HK │FA/2014/C2783 │ ├──┼─────────┼─────┼────────┼─────┼──────┼────┼─────┼─────┼──┼───────┤ │ 33 │ │ │AA/03/393/E0031 │103.12.24 │ 乾海參① │ 4,080 │ 11,265 │L.S.T.CO. │HK │FA/2014/C4224 │ ├──┼─────────┼─────┼────────┼─────┼──────┼────┼─────┼─────┼──┼───────┤ │ 34 │AA/03/4697/0062 │103.12.30 │ │ │冷凍海參① │14,130 │HONDURAS │L.S.T.CO. │HK │FA/000000000 │ ├──┼─────────┼─────┼────────┼─────┼──────┼────┼─────┼─────┼──┼───────┤ │ 35 │ │ │AA/04/393/E0001 │104.01.09 │ 乾海參① │ 3,750 │ 13,844 │L.S.T.CO. │HK │FA/2015/10949 │ ├──┼─────────┼─────┼────────┼─────┼──────┼────┼─────┼─────┼──┼───────┤ │ 36 │ │ │AA/04/393/E0005 │104.01.23 │ 乾海參① │ 7,230 │ 20,000 │L.S.T.CO. │HK │FA/2015/13286 │ ├──┼─────────┼─────┼────────┼─────┼──────┼────┼─────┼─────┼──┼───────┤ │ 37 │AA/04/0326/0093 │104.02.02 │ │ │冷凍海參① │18,210 │VIETNAM │L.S.T.CO. │HK │FA/2015/22148 │ ├──┼─────────┼─────┼────────┼─────┼──────┼────┼─────┼─────┼──┼───────┤ │ 38 │AA/04/393/E0006 │ │ │104.03.10 │ 乾海參① │ 4,410 │ 12,137 │L.S.T.CO. │HK │FA/2015/31425 │ ├──┼─────────┼─────┼────────┼─────┼──────┼────┼─────┼─────┼──┼───────┤ │ 39 │AA/04/393/E0007 │ │ │104.03.20 │ 乾海參① │ 3,780 │ 18,210 │L.S.T.CO. │HK │FA/2015/33247 │ ├──┼─────────┼─────┼────────┼─────┼──────┼────┼─────┼─────┼──┼───────┤ │ 40 │AA/04/393/E0008 │ │ │104.03.27 │ 乾海參② │ 4,350 │ 12,117 │L.S.T.CO. │HK │FA/2015/35197 │ ├──┼─────────┼─────┼────────┼─────┼──────┼────┼─────┼─────┼──┼───────┤ │ 41 │AA/04/0868/0006 │104.03.28 │ │ │冷凍海參① │13,880 │TURKEY │L.S.T.CO. │HK │ │ ├──┼─────────┼─────┼────────┼─────┼──────┼────┼─────┼─────┼──┼───────┤ │ 42 │AA/04/1069/0001 │104.04.10 │ │ │冷凍海參① │10,000 │GREECE │L.S.T.CO. │HK │ │ ├──┼─────────┼─────┼────────┼─────┼──────┼────┼─────┼─────┼──┼───────┤ │ 43 │AA/04/393/E0009 │ │ │104.04.10 │ 乾海參③ │ 3,270 │ 12,630 │L.S.T.CO. │HK │FA/2015/41548 │ ├──┼─────────┼─────┼────────┼─────┼──────┼────┼─────┼─────┼──┼───────┤ │ 44 │AA/04/393/E0012 │ │ │104.04.24 │ 乾海參③ │ 3,270 │ 12,667 │L.S.T.CO. │HK │FA/2015/44865 │ ├──┼─────────┼─────┼────────┼─────┼──────┼────┼─────┼─────┼──┼───────┤ │ ◎ │購入醋酸(30桶) │104.04.24 │****************│**********│************│********│**********│**********│****│**************│ ├──┼─────────┼─────┼────────┼─────┼──────┼────┼─────┼─────┼──┼───────┤ │ 45 │AA/04/1244/0015 │104.04.25 │ │ │冷凍海參① │16,390 │VIETNAM │L.S.T.CO. │HK │ │ │ │ │ │ │ ├──────┼────┼─────┼─────┼──┼───────┤ │ │ │ │ │ │冷凍海參② │ 2,363 │CANADA │L.S.T.CO. │HK │ │ ├──┼─────────┼─────┼────────┼─────┼──────┼────┼─────┼─────┼──┼───────┤ │ 46 │AA/04/1528/0007 │104.05.16 │ │ │冷凍海參① │14,700 │TURKEY │L.S.T.CO. │HK │ │ ├──┼─────────┼─────┼────────┼─────┼──────┼────┼─────┼─────┼──┼───────┤ │ 47 │AW/04/1584/6001 │104.05.16 │ │ │冷凍海參① │10,500 │TURKEY │S.V.TIC. │TR │ │ ├──┼─────────┼─────┼────────┼─────┼──────┼────┼─────┼─────┼──┼───────┤ │ 48 │ │ │AA/04/393/E0014 │104.05.28 │冷凍海參① │10,500 │ │L.S.T.CO. │HK │ │ ├──┼─────────┼─────┼────────┼─────┼──────┼────┼─────┼─────┼──┼───────┤ │ 49 │ │ │AA/04/393/E0015 │104.05.29 │冷凍海參① │10,120 │ │L.S.T.CO. │HK │ │ ├──┼─────────┼─────┼────────┼─────┼──────┼────┼─────┼─────┼──┼───────┤ │ 50 │ │ │AA/04/393/E0016 │104.06.12 │冷凍海參① │12,360 │ │L.S.T.CO. │HK │ │ ├──┼─────────┼─────┼────────┼─────┼──────┼────┼─────┼─────┼──┼───────┤ │ 51 │ │ │AA/04/393/E0017 │104.06.22 │冷凍海參① │14,130 │ │L.S.T.CO. │HK │ │ ├──┼─────────┼─────┼────────┼─────┼──────┼────┼─────┼─────┼──┼───────┤ │ 52 │ │ │AA/04/393/E0018 │104.07.03 │冷凍海參① │ 8,560 │ │L.S.T.CO. │HK │ │ ├──┼─┬───────┴─────┴────────┴─────┴──────┴────┴─────┴─────┴──┴───────┤ │備註│㈠│本表縮寫(報單原記載名稱/本表縮寫名稱) │ │ │ ├───────────────────────────────────────────────────────────────┤ │ │ │ 【進出口貨物部分】 │ │ │ ├────────────────────────────┬──────────────────────────────────┤ │ │ │⒈原記載:FROZEN SEA CUCUMBER(冷凍海參) │ ⒈本表縮寫:冷凍海參① │ │ │ │⒉原記載:FROZEN SEA CUCUMBERMEAT(冷凍海參肉) │ ⒉本表縮寫:冷凍海參② │ │ │ │⒊原記載:DRIED SEA 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0-10% ) │ ⒊本表縮寫:乾海參① │ │ │ │⒋原記載:DRIED SEA 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0-20% ) │ ⒋本表縮寫:乾海參② │ │ │ │⒌原記載:DRIED SEA 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5%-15%) │ ⒌本表縮寫:乾海參③ │ │ │ ├────────────────────────────┴──────────────────────────────────┤ │ │ │ 【進出口廠商部分】 │ │ │ ├────────────────────────────┬──────────────────────────────────┤ │ │ │⒈原記載:LUCKY STARS TRADING CO. │ ⒈本表縮寫:L.S.T.CO. │ │ │ │⒉原記載:SILO TARIM SU URUNLER SAN VE TIC.LTD.STI │ ⒉本表縮寫:S.V.TIC. │ │ │ │⒊原記載:KYOSEL GROUP LTD. │ ⒊本表縮寫:K.G.LTD. │ │ │ │⒋原記載:GIA NGOC GLOBAL TRADING AND SERVICE CO.,LTD │ ⒋本表縮寫:G.N.G.CO. │ │ ├─┼────────────────────────────┴──────────────────────────────────┤ │ │㈡│SGS 含水量檢測報告 │ │ │ ├───────────────────────────────────────────────────────────────┤ │ │ │㈠檢測含水量0-10(g/100g) :編號1、5、17、19、21、24、25、27、29、30、32、33、35、36、38、39。 │ │ │ │㈡檢測含水量0-20(g/100g) :編號40。 │ │ │ │㈢檢測含水量5-15(g/100g) :編號43、44。 │ │ │ │㈣檢測含水量60-69.9(g/100g):編號3、7、8、9、10、11、13、14、15、16。 │ │ │ │㈤檢測含水量70-79.9(g/100g):編號2、4、12、18、20、23、26、34。 │ │ │ │㈥檢測含水量80-89.9(g/100g):編號28。 │ └──┴─┴───────────────────────────────────────────────────────────────┘ 【附件二:本案現場稽查封存、抽檢物檢驗結果對照表】 〔壹、104 年5 月11日現場稽查及封存部分〕 ┌────────────────────────────────────────────────────────────────────┐ │附表一:104.05.11/10:00抽檢物/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 │ ├──────────────────────────────┬─────────────────────────┬───────────┤ │稽查紀錄記載內容(偵14406卷,P.10)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6-7)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現場抽檢照片(偵14406卷,P.37反-39) │ │,P.126反;他卷,P.94)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抽檢地點 │封條│現場照片│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 │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無 │白玉 │僅抽檢 │1F出貨區 │ 無 │P.39 │0000000A00000-000 │白玉 │未載明 │A00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無 │新小刺 │同上 │1F出貨區 │ 無 │P.38反 │0000000A00000-000 │新小刺 │未載明 │A002│同抽驗物單│陽性│ ├──┼────────┼────┼─────┼──┼────┼─────────┼────────┼──────┼──┼─────┼──┤ │ 無 │足參 │同上 │1F出貨區 │ 無 │P.38反 │0000000A00000-000 │足參 │未載明 │A003│同抽驗物單│陽性│ ├──┼────────┼────┼─────┼──┼────┼─────────┼────────┼──────┼──┼─────┼──┤ │ 無 │海參半成品1 │同上 │3F冷凍庫 │ 無 │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 │海參半成品1 │3F冷凍庫 │A00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無 │海參半成品2 │同上 │3F冷凍庫 │ 無 │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 │海參半成品2 │3F冷凍庫 │A005│同抽驗物單│陽性│ ├──┼────────┼────┼─────┼──┼────┼─────────┼────────┼──────┼──┼─────┼──┤ │ 無 │海參半成品3 │同上 │3F冷凍庫 │ 無 │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 │海參半成品3 │3F冷凍庫 │A006│同抽驗物單│陰性│ ├──┼────────┼────┼─────┼──┼────┼─────────┼────────┼──────┼──┼─────┼──┤ │ 無 │海參原料1 (越南)│同上 │3F │ 無 │P.37反 │0000000aj0000-000 │海參原料1 (越南)│3F冷凍庫 │A007│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38 │ │ │ │ │ │ │ ├──┼────────┼────┼─────┼──┼────┼─────────┼────────┼──────┼──┼─────┼──┤ │ 無 │海參原料2 (越南)│同上 │4F │ 無 │P.37反 │0000000aj0000-000 │海參原料2 (越南)│4樓作業區 │A008│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38 │ │ │ │ │ │ │ ├──┼────────┴────┴─────┴──┴────┴─────────┴────────┴──────┴──┴─────┴──┤ │備註│上開抽驗查獲地點: │ │ │⒈稽查紀錄部分:僅記載上開抽驗物名稱,未記載地點(僅於後附之現場照片註明)。 │ │ │⒉抽驗物報告單部分:工作日誌表記載針對廠區出貨(偵14406卷,P.3反、P.6-7反;他卷,P.22反、P.25-26反) │ │ │ ⑴0000000A00000-000至009(白玉、新小刺、足參):記載以上物品由負責人協助取樣。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03(海參半成品1 、海參半成品2 、海參半成品3 ):上開抽驗物置於3F 冷凍庫。 │ │ │ ⑶0000000aj0000-000至005(海參原料1 、海參原料2 ):004放置於3 F冷凍庫;005 置於4 樓作業區,由大袋中取出抽驗。 │ └──┴─────────────────────────────────────────────────────────────────┘ ┌────────────────────────────────────────────────────────────────────┐ │附表二:104.05.11/21: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5FDA研字第1049012651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8 )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6反) │檢驗報告書(他卷,P.95│ │現場抽驗/封存照片(偵14406卷,P.31-37) │ │反)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現場照片│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 │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1 │冰醋酸(完整桶)│540kg │3F │ 無 │P.31反 │0000000A00000-000 │冰醋酸 │4F作業區 │A061│醋酸Acetic│陽性│ │ │ │(18桶)│ │ │-32 │ │ │ │ │acid/ │ │ ├──┼────────┼────┼─────┼──┼────┤ │ │ │ │同抽驗物單│ │ │ 2 │冰醋酸(完整桶)│330kg │4F作業區 │ 無 │P.31反 │ │ │ │ │ │ │ │ │ │(11桶)│ │ │-32 │ │ │ │ │ │ │ ├──┼────────┼────┼─────┼──┼────┼─────────┼────────┼──────┼──┼─────┼──┤ │ 3 │純鹼 │75kg │4F作業區 │ 無 │P.35反 │0000000A00000-000 │純鹼(鹼soda ash│4F作業區 │無 │ │ │ │ │ │ │ │ │ │ │light) │ │ │ │ │ ├──┼────────┼────┼─────┼──┼────┼─────────┼────────┼──────┼──┼─────┼──┤ │ 4 │氧化鐵 │60kg │4F作業區 │ 無 │P.36 │0000000A00000-0000│氧化鐵 │4F作業區 │無 │ │ │ ├──┼────────┼────┼─────┼──┼────┼─────────┼────────┼──────┼──┼─────┼──┤ │ 無 │ │僅抽檢 │ │ 無 │P.36 │0000000A00000-000 │氫氧化鈉 │4F作業區 │無 │ │ │ ├──┼────────┼────┼─────┼──┼────┼─────────┼────────┼──────┼──┼─────┼──┤ │ 無 │ │僅抽檢 │ │ 無 │P.36反 │0000000A00000-000 │飽和鹽水(煮海參│4F作業區 │無 │ │ │ │ │ │ │ │ │ │ │用) │ │ │ │ │ ├──┼────────┼────┼─────┼──┼────┼─────────┼────────┼──────┼──┴─────┴──┤ │ 無 │ │僅抽檢 │ │ 無 │P.33 │0000000A00000-000 │鳳梨酵素 │3F冷凍庫 │未檢驗(本院卷㈠,P.73│ ├──┼────────┼────┼─────┼──┼────┼─────────┼────────┼──────┤) │ │ 無 │ │僅抽檢 │ │ 無 │P.33 │0000000A00000-000 │鳳梨酵素(含渣) │3F冷凍庫 │ │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1:3樓。 │ │ │ ⑵編號2-4:4樓作業區。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00000-000至003均記載:以上物品置於4F作業區,由負責人協助抽樣。 │ │ │ ⑵0000000A00000-000記載:以上物品置於4F作業區。 │ │ │ ⑶0000000A00000-000至006記載:以上物品置於3F冷凍庫。 │ │ │ ⑷0000000A00000-0000記載:置於4F作業區。 │ └──┴─────────────────────────────────────────────────────────────────┘ 〔貳、104 年5 月13日現場稽查及封存部分〕 ┌────────────────────────────────────────────────────────────────────┐ │附表一:104.05.13/17:30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5反)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 │檢驗報告書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1 │真昆布 │29箱×5 │2F │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 │ │ │kg=145kg│ │ │ │ │ │ │ │ │ │ ├──┼────────┴────┴─────┴──┴────┴─────────┴───────┴──────┴──┴─────┴───┤ │備註│上開封存物查獲地點: │ │ │稽查工作日誌表記載:於2樓倉庫有逾期食品真昆布(標示製造日期1998.05.03保存日期2年)29箱。(偵14406卷,P.45) │ └──┴─────────────────────────────────────────────────────────────────┘ ┌────────────────────────────────────────────────────────────────────┐ │附表二:104.05.13/18:3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6-57)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8-51)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 │,P.125正反;他卷,P. │ │ │ │94反-95)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1 │烏元球(成品) │1,109.kg│1F成品倉庫│ 1 │101-104 │0000000aj0000-000 │烏元球(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19│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 │黑安貝(成品) │1,529.kg│1F成品倉庫│ 2 │137-140 │0000000aj0000-000 │黑安貝(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3 │新小刺(成品) │2,069.kg│1F成品倉庫│ 3 │105-108 │0000000aj0000-000 │新小刺(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0│同抽驗物單│陽性│ ├──┼────────┼────┼─────┼──┼────┼─────────┼────────┼──────┼──┼─────┼──┤ │ 4 │赤蟲(成品) │1,379.kg│1F成品倉庫│ 4 │109-112 │0000000aj0000-000 │赤虫(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2│同抽驗物單│陽性│ ├──┼────────┼────┼─────┼──┼────┼─────────┼────────┼──────┼──┼─────┼──┤ │ 5 │新小刺大(成品)│ 779.kg│1F成品倉庫│ 5 │117-120 │0000000aj0000-000 │新小刺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3│同抽驗物單│陰性│ ├──┼────────┼────┼─────┼──┼────┼─────────┼────────┼──────┼──┼─────┼──┤ │ 6 │梅花(成品) │ 149.kg│1F成品倉庫│ 6 │113-116 │0000000aj0000-000 │梅花(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7 │新小刺特大(成品)│ 659.kg│1F成品倉庫│ 7 │129-132 │0000000aj0000-000 │新小刺特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5│同抽驗物單│陽性│ ├──┼────────┼────┼─────┼──┼────┼─────────┼────────┼──────┼──┼─────┼──┤ │ 8 │黃肉中小(成品)│ 89.kg│1F成品倉庫│ 8 │89-92 │0000000aj0000-000 │黃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6│同抽驗物單│陽性│ ├──┼────────┼────┼─────┼──┼────┼─────────┼────────┼──────┼──┼─────┼──┤ │ 9 │烏皺(成品) │ 29.kg│1F成品倉庫│ 9 │93-96 │0000000aj0000-000 │烏皺(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7│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0 │足參(成品) │ 29.kg│1F成品倉庫│ 10 │97-98 │0000000aj0000-000 │足參(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28│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1 │MixN烏皺大(成品)│ 29.kg│1F成品倉庫│ 11 │99-100 │0000000aj0000-000 │MixN烏皺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9│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2 │白玉(成品) │1,882.kg│1F成品倉庫│ 12 │121-124 │0000000aj0000-000 │白玉(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0│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3 │烏蟲大(成品) │ 164.kg│1F成品倉庫│ 13 │133-136 │0000000aj0000-000 │烏蟲大(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4 │美國白禿(成品)│ 299.kg│1F成品倉庫│ 14 │141-144 │0000000aj0000-000 │美國白禿(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3│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5 │美國禿(成品) │ 24.kg│無 │ 15 │145-148 │0000000aj0000-000 │美國禿(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6 │美國禿參(成品)│ 239.kg│無 │ 16 │149-152 │0000000aj0000-000 │美國禿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2│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7 │散裝白玉(成品)│ 920.kg│無 │ 17 │125-128 │0000000aj0000-000 │白玉1(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5│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8 │禪參(成品) │ 496.kg│無 │ 18 │153-156 │0000000aj0000-000 │禪參(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40│同抽驗物單│陽性│ ├──┼────────┼────┼─────┼──┼────┼─────────┼────────┼──────┼──┼─────┼──┤ │ 19 │整間一樓風乾室(│ 無 │一樓風乾室│ 19 │157-165 │0000000aj0000-000 │白玉3(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7│同抽驗物單│陽性│ │ │內含黑玉等半成品│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黑玉1(半成品) │1F烘乾室 │A038│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黑玉2(半成品) │1F烘乾室 │A039│同抽驗物單│陽性│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1-18:「1F成品倉庫」。 │ │ │ ⑵編號19 :依名稱記載係一樓風乾室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24(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2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 │ │ │ ⑶0000000aj0000-000「白玉3 (成品)」: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中取出。 │ │ │ ⑷0000000aj0000-000、030「黑玉1 (半成品)、 黑玉2 (半成品)」:置於1F烘乾室之烘乾中半成品。 │ │ │ ⑸0000000aj0000-000「禪參(成品)」: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 │ │ 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三:104.05.13/17:1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104.06.08FDA研字第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P.57反)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8正反、52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54) │,P.125正反;他卷,P. │ │ │ │94反-95)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20 │赤蟲(成品) │1,049.kg│1F包裝區 │ 20 │17-22 │無 │ │ │無 │ │ │ ├──┼────────┼────┼─────┼──┼────┼─────────┼────────┼──────┼──┼─────┼──┤ │ 21 │球參 (成品) │1,829.kg│1F包裝區 │ 21 │23-26 │無 │ │ │無 │ │ │ ├──┼────────┼────┼─────┼──┼────┼─────────┼────────┼──────┼──┼─────┼──┤ │ 22 │黑安貝(成品) │ 809.kg│1F包裝區 │ 22 │27-32 │無 │ │ │無 │ │ │ ├──┼────────┼────┼─────┼──┼────┼─────────┼────────┼──────┼──┼─────┼──┤ │ 23 │白玉 (成品) │ 479.kg│1F包裝區 │ 23 │71-74 │0000000aj0000-000 │白玉 (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42│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4 │新小刺(成品) │ 749.kg│1F包裝區 │ 24 │79/75-78│無 │ │ │無 │ │ │ ├──┼────────┼────┼─────┼──┼────┼─────────┼────────┼──────┼──┼─────┼──┤ │ 25 │尖嘴(成品) │ 29.kg│1F包裝區 │ 25 │79/81-82│0000000aj0000-000 │尖嘴(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5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6 │白大赤(成品) │ 209.kg│1F包裝區 │ 26 │79/83-84│0000000aj0000-000 │白大赤(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53│同抽驗物單│陰性│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編號20-26均在「1F包裝區」。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中取出。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63(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衛生│ │ │ 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四:104.05.13/17:1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104.06.08FDA研字第 │ │ 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8)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6、50反、54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 │,P.125正反、126反;他│ │ │ │卷,P.94正反、95)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27 │四方刺(成品) │ 89.kg│1F包裝區 │ 27 │79/85-86│0000000aj0000-000 │四方刺(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55│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8 │足參(成品) │ 179.kg│1F包裝區 │ 28 │11-16 、│0000000A00000-000 │足參(成品) │未載明 │A003│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14 │ │ │ │ │ │ │ ├──┼────────┼────┼─────┼──┼────┼─────────┼────────┼──────┼──┼─────┼──┤ │ 29 │散裝白玉(成品)│ 339.kg│1F包裝區 │ 29 │66-70 │0000000aj0000-000 │白玉2(成品) │1F成品出貨區│A036│同抽驗物單│陽性│ ├──┼────────┼────┼─────┼──┼────┼─────────┼────────┼──────┼──┼─────┼──┤ │ 30 │散裝球參(成品)│ 71.kg│1F包裝區 │ 30 │未找到 │無 │ │ │無 │ │ │ ├──┼────────┼────┼─────┼──┼────┼─────────┼────────┼──────┼──┼─────┼──┤ │ 31 │雜參1(成品) │ 264.kg│1F包裝區 │ 31 │1-10、 │無 │ │ │無 │ │ │ │ │ │ │ │ │216-222 │ │ │ │ │ │ │ ├──┼────────┼────┼─────┼──┼────┼─────────┼────────┼──────┼──┼─────┼──┤ │ 32 │雜參2(成品) │2,462.kg│1F包裝區 │ 32 │87-88 │無 │ │ │無 │ │ │ ├──┼────────┼────┼─────┼──┼────┼─────────┼────────┼──────┼──┼─────┼──┤ │ 33 │雜參3(成品) │ 372.kg│1F包裝區 │ 33 │87-88 │無 │ │ │無 │ │ │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27-32:「1F包裝區」 │ │ │ ⑵編號33 :「1F辦公室」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00000-000僅記載:該物品由負責人協助取樣。 │ │ │ ⑵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 │ │ │ ⑶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會同新北市│ │ │ 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五:104.05.13/18:0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8反)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3-54反)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 │,P.125反;他卷,P.95 │ │ │ │)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 │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34 │虎皮(成品) │ 29.kg│1F包裝區 │34 │未找到 │0000000aj0000-000 │虎皮中小 │1F成品出貨區 │A048│同抽驗物單│陰性│ ├──┼────────┼────┼─────┼──┼────┼─────────┼───────┼───────┼──┼─────┼──┤ │35 │雜參4 │1,878.kg│1F成品倉庫│35 │未勘驗 │0000000aj0000-000 │足參(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47│同抽驗物單│陽性│ ├──┼────────┼────┼─────┼──┼────┼─────────┼───────┼───────┼──┼─────┼──┤ │48 │雜參5 │1,892.kg│1F成品倉庫│48 │未勘驗 │0000000aj0000-000 │白玉 │1F成品出貨區 │A049│同抽驗物單│陰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AAA新小刺 │1F成品出貨區 │A050│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S黑安貝 │1F成品出貨區 │A05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球白 │1F成品出貨區 │A052│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白大赤 │1F成品出貨區 │A053│同抽驗物單│陰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尖嘴 │1F成品出貨區 │A05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赤蟲大 │1F成品出貨區 │A056│同抽驗物單│陽性│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34 :「1F包裝區」 │ │ │ ⑵編號35、48:「1F成品倉庫」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55(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6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 │ │ │ ⑶0000000aj0000-000至069(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會同新北市│ │ │ 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六:104.05.13/20:3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9正反)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1、52正反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54反-55) │,P.125正反;他卷, │ │ │ │ P.94反-95)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 │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 36 │黑玉(成品)068 │ 19.kg │1F包裝區 │ 36 │33/36-38│0000000aj0000-000 │黑玉(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59│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23 │ │ │ │ │ │ │ ├──┼────────┼────┼─────┼──┼────┼─────────┼───────┼───────┼──┼─────┼──┤ │ 37 │黑玉中小(成品)│ 14.kg │1F包裝區 │ 37 │33/39-41│0000000aj0000-000 │黑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 │A060│同抽驗物單│陽性│ │ │069 │ │ │ │、224 │ │ │ │ │ │ │ ├──┼────────┼────┼─────┼──┼────┼─────────┼───────┼───────┼──┼─────┼──┤ │ 38 │白玉中小(成品)│ 22.kg │1F包裝區 │ 38 │33/42-44│0000000aj0000-000 │白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 │A045│同抽驗物單│陽性│ │ │054 │ │ │ │、225 │ │ │ │ │ │ │ ├──┼────────┼────┼─────┼──┼────┼─────────┼───────┼───────┼──┼─────┼──┤ │ 39 │A黑安貝(成品) │ 24.kg │1F包裝區 │ 39 │33/45-47│0000000aj0000-000 │A黑安貝(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55│同抽驗物單│陽性│ │ │055 │ │ │ │、226 │ │ │ │ │ │ │ ├──┼────────┼────┼─────┼──┼────┼─────────┼───────┼───────┼──┼─────┼──┤ │ 40 │A黑安貝(成品) │ 29.kg │1F包裝區 │ 40 │33/48-50│0000000aj0000-000 │A黑安貝(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44│同抽驗物單│陽性│ │ │053 │ │ │ │、227 │ │ │ │ │ │ │ ├──┼────────┼────┼─────┼──┼────┼─────────┼───────┼───────┼──┼─────┼──┤ │ 41 │赤蟲 (成品)050│ 22.kg │1F包裝區 │ 41 │33/51-53│0000000aj0000-000 │赤蟲 (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4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28 │ │ │ │ │ │ │ ├──┼────────┼────┼─────┼──┼────┼─────────┼───────┼───────┼──┼─────┼──┤ │ 42 │白玉 (成品)051│ 10.kg │1F包裝區 │ 42 │33/54-56│0000000aj0000-000 │白玉 (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43│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29 │ │ │ │ │ │ │ ├──┼────────┼────┼─────┼──┼────┼─────────┼───────┼───────┼──┼─────┼──┤ │ 43 │白玉 (成品)052│ 4.kg │1樓包裝區 │ 43 │33/57-59│0000000aj0000-000 │白玉3(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37│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30 │ │ │ │ │ │ │ ├──┼────────┼────┼─────┼──┼────┼─────────┼───────┼───────┼──┼─────┼──┤ │ 44 │黑玉 (成品)066│ 5.kg │1樓包裝區 │ 44 │33/60-62│0000000aj0000-000 │黑玉 (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57│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31 │ │ │ │ │ │ │ ├──┼────────┼────┼─────┼──┼────┼─────────┼───────┼───────┼──┼─────┼──┤ │ 45 │黑玉 (成品)067│ 10.kg │1樓包裝區 │ 45 │33/63-66│0000000aj0000-000 │黑玉 (成品) │1F成品出貨區 │A058│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232 │ │ │ │ │ │ │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編號36-45均在「1F包裝區」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55(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中取出。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6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 │ │ │ ⑶0000000aj0000-000至069(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取出。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 年1 月19日會同新北市│ │ │ 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七:104.05.13/19: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60)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6反-47)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 │,P.125;他卷,P.94反 │ │ │ │ )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46 │烘乾室 │2 間 │3 樓烘乾室│ 無 │178-181 │0000000aj0000-000 │小有刺(半成品)│3F乾燥室 │A010│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 門)│ │ │、233- ├─────────┼────────┼──────┼──┼─────┼──┤ │ │ │ │ │ │234 │0000000aj0000-000 │烏元球(半成品)│3F乾燥室 │A011│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靴參(半成品) │3F乾燥室 │A012│同抽驗物單│陰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白玉(半成品) │3F乾燥室 │A013│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八針(半成品) │3F乾燥室 │A014│同抽驗物單│陽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赤蟲黃(半成品)│3F乾燥室 │A015│同抽驗物單│陽性│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3 樓烘乾室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03:置於3F乾燥室熱風乾燥之半成品。 │ │ │ ⑵0000000aj0000-000至006:置於3F乾燥室熱風乾燥之半成品。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 │ │ 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 │附表八:104.05.13/19: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 │ ├──────────────────────────────┬─────────────────────────┬───────────┤ │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60反) │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P.47反) │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 │ │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 │ │,P.125;他卷,P.94反 │ │ │ │ ) │ ├──┬────────┬────┬─────┬──┬────┼─────────┬────────┬──────┼──┬─────┬──┤ │清單│種類(名稱) │ 數量 │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 │品名 │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 │編號│ │ │ │編號│照片編號│ │ │ │序號│送檢編號 │ │ ├──┼────────┼────┼─────┼──┼────┼─────────┼────────┼──────┼──┼─────┼──┤ │47 │海參多種 │2F冷藏庫│2F冷藏庫 │無 │168-177 │0000000aj0000-000 │黑安貝大(成品)│2F常溫倉庫區│A016│同抽驗物單│陽性│ │ │ │2 間 │2 間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赤蟲(成品) │2F常溫倉庫區│A017│同抽驗物單│陰性│ │ │ │ │ │ │ ├─────────┼────────┼──────┼──┼─────┼──┤ │ │ │ │ │ │ │0000000aj0000-000 │刺參(成品) │2F冷藏庫 │A018│同抽驗物單│陽性│ ├──┼────────┴────┴─────┴──┴────┴─────────┴────────┴──────┴──┴─────┴──┤ │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 │ │ │ ⒈「封存清單」記載:現場種類繁多,秤量不意,經FDA科長及現場負責人同意,封存2F冷藏庫2間 │ │ │ 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08 「黑安貝大(成品)」、「赤蟲(成品)」:置於2F常溫倉庫區。 │ │ │ ⑵0000000aj0000-000 「刺參(成品)」:置於2F冷藏庫儲放。 │ │ │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 │ │ 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 │ └──┴─────────────────────────────────────────────────────────────────┘ 【附件三】 ┌──────────────────────────────────────────────────┐ │冰醋酸(Acetic Acid)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附表一、二規定 │ ├──┬───────────────────────────────────────────────┤ │編號│附表及內容 │ ├──┼───────────────────────────────────────────────┤ │ 1 │於「附表一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 第(十一)類 調味劑」之規定 │ │ ├───────────────────────────────────────────────┤ │ │㈠編號021 /品名:冰醋酸(Acetic Acid , Glacial) │ │ │㈡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 │ │㈢使用限制: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 ├──┼───────────────────────────────────────────────┤ │ 2 │於「附表二 食品添加物規格 第(十一)類 調味劑」之規格規定 │ │ ├───────────────────────────────────────────────┤ │ │ §11021 │ │ │ 冰醋酸 Acetic Acid , Glacial │ │ │ 分子式:CH3COOH 分子量:60.05 │ │ │ ⒈含量 :99% 以上。 │ │ │ ⒉外觀 :無色透明液或結晶塊,具特異刺激臭。 │ │ │ ⒊凝固溫度:14.5℃以上。 │ │ │ ⒋氯化物 : 3.6 ppm以下(以Cl 計)。 │ │ │ ⒌硫酸鹽 :19.6 ppm以下(以SO4計)。 │ │ │ ⒍砷 : 3 ppm以下(以As2O3計)。 │ │ │ ⒎重金屬 :10 ppm以下(以Pb計)。 │ │ │ ⒏易氧化物:本品2g溶於水10mL,加0.1N高錳酸鉀液0.1mL時,其液色不得於30分鐘內消失。 │ │ │ ⒐蒸發殘渣:0.01% 以下。 │ │ │ ⒑甲醛 :30 ppm以下。 │ │ │ ⒒分類 :食品添加物第(十一)類。 │ │ │ ⒓用途 :調味劑。 │ ├──┼───────────────────────────────────────────────┤ │備註│扣案藍桶冰醋酸之食品添加物規格之SGS 檢測結果(本院卷㈢,P.134-135) │ │ ├───────────────────────────────────────────────┤ │ │㈠僅「⒋氯化物」測試結果為「>3.6 ppm」,不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其餘各項(除下列㈡外)均經標註「│ │ │ 通過」符合規格。 │ │ │㈡就「⒏易氧化物」測試結果為「>30min」,未經測試報告標註「通過」,惟上開規格係規定「其液色不得│ │ │ 於30分鐘內消失」,而測試結果係大於30分鐘,是就此項部分,仍應認為符合規格。 │ │ │㈢依上開測試結果,扣案藍桶冰醋酸僅「⒋氯化物」該項未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 │ └──┴───────────────────────────────────────────────┘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6 條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第 17 條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 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 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 改正。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 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 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9 條(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 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 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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