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華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鳳
原 告 九和洋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鳳
原 告 翊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鳳
被 告 黃淑娟(劉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劉俊毅(劉自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告之被繼承人劉自強因
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2
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淑娟、劉俊毅為被告劉自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
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劉自強業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
前之民國105 年1 月5 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其繼承人為黃淑娟、劉俊毅等2 人
,亦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存卷足查。是依
上述繼承事實,依法即應由劉自強之繼承人黃淑娟、劉俊毅
承受訴訟,惟黃淑娟、劉俊毅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
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劉自強之繼承人黃淑娟、劉俊毅續行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