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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緝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陳立勝 被   告 辛勝強       方愛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3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求為判決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百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明星志願2 」係原告所開發之電腦應用或遊戲軟體,廣受 消費者之喜好,依法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非經 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 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或明知係侵 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詎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 臺北縣蘆洲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號惠 陽超市專櫃銷售內含原告具有著作權之上開電腦軟體之非法 光碟(即俗稱大補帖),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大隊 第一中隊查獲。本件被告2 人故意非法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 之電腦軟體,侵害原告耗費鉅大人力、物力所開發之多種電 腦軟體,造成原告重大損害,其情節不可謂不重大,依修正 前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2 人應賠償原 告新臺幣1 百萬元。 二、被告辛勝強、方愛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等2 人被訴違 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3 號判 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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