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原 告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俊光
訴訟代理人 陳文銓
陳立勝
被 告 辛勝強
方愛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3 號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求為判決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百
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
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明星志願2 」係原告所開發之電腦應用或遊戲軟體,廣受
消費者之喜好,依法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任何人非經
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
或
意圖散布而陳列或
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或明知係侵
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詎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於
臺北縣蘆洲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區○○○○路○ 號惠
陽超市專櫃銷售內含原告具有著作權之上開電腦軟體之非法
光碟(即俗稱大補帖),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大隊
第一中隊查獲。本件被告2 人
故意非法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
之電腦軟體,侵害原告耗費鉅大人力、物力所開發之多種電
腦軟體,造成原告重大損害,其情節不可謂不重大,依修正
前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被告2 人應賠償原
告新臺幣1 百萬元。
二、被告辛勝強、方愛玲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
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辛勝強、方愛玲等2 人被訴違
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智訴緝字第3 號判
決
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二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