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原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福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福財犯侵入建築物罪,
累犯,處
拘役伍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劉福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
罪。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之
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
足憑,於5 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
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於深夜駕車前往後,擅自闖入
告訴人台展公司之廠房,危害建築物之安全秩序,應予非難
,兼衡其自陳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自稱之
犯罪動機、目
的、所受刺激、手段、情節,及
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
犯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6684號
被 告 劉福財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福財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
第1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桃簡字第55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原易
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2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上開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罪刑,並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
字第3398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編號㈣所
示之罪刑接續執行,而於103年12月31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監
,另接續執行他案拘役30日刑期,
迨104年1月29日期滿釋放
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
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
殘刑,於105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基於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
,於105年2月21日凌晨1時30分許,無故侵入址設新北市○
○區○○○道○段○○○巷○○○號之「台展貿易有限公司」(下
稱台展公司)2樓廠房,
嗣經該公司員工陳彰仁當場發現,
並立刻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展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劉福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台展公司員工陳彰仁與楊文吉於警詢時與偵查
中之證述相符,復有上址廠房之平面圖1張及現場照片9張等
在卷
可佐,被告之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
侵入住居罪嫌。又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
可稽,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