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佑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 年度調偵字第276 號)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411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27
6 號被告簡佑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
害商標權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17日修正,於同年月30日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修
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
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
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商標法
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
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沒收實體規定,係於
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則依
上揭規定,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
起不再適用,從而,本件被告行為後,在違反商標法案件中
有關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之
沒收與否,即應依刑法沒收之規定論斷,合先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次按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均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簡佑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調偵字第276 號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
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本件被告為警查
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
告訴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及被害人香港歐柔寇禮品有限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4 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
為被告所有,並供
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
詢時及
偵查中
自承在卷,復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
仿品比對報告、薈萃商𣗖協會有限公司之104 年3 月26日出
具
鑑定證明書、明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唐朝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之104 年3
月31日出具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搜
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在卷可
參,
核屬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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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應沒收之扣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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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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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香奈兒商標之手機殼│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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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香奈兒商標眼鏡盒 │1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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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cliche商標手機殼 │4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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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三麗鷗商標手機殼 │10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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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 │3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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