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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單聲沒字第 3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單聲沒字第369 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兆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偵字第24203 號被告曾兆康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一案,前 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期滿。扣案物 (105 年度白保字第487 號)係被告曾兆康(宇騰有限公司 負責人)進口,該貨物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認定應以藥品列管,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動物用禁藥之犯意,於10 4 年5 月11日,將上開貨品自新加坡經由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報關輸入我國,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業於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日施行,修正前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規定:依 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毀之。修 正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已遭移除,並將原條文 第2 項列為本條文。而揆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之立法 理由略以:「一、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 105 年7 月1 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規定。有關涉 及刑事部分之沒收規定,依刑法規定辦理。」等情。可知相 關動物用偽藥、禁藥沒收銷毀規定部分,已回歸刑法規定辦 理。另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規定。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兆康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24203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105 年11月16日期滿 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署前開案號之偵查卷及104 年度緩字 第438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係查獲之動物用禁藥,有進口報單、發票、裝箱單、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4 年7 月30日防檢一字第10 41447137號函文、104 年8 月17日防檢一字第1041413927號 函文各1 份、貨品照片共11張、貨品資料1 份(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4203 號卷第2 至16頁)在 卷可參,且前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則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品,均應依法沒收之。綜上,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 聲請宣告沒收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珮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 │ │ │ │ │ │ │ ├──┼────────────┼─────────┼───────────┤ │1 │8 IN 1 EX HYDROCORTISONE│10箱 │105 年度白保字第487 號│ │ │SPRAY 4 0Z 48F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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