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平
被 告 陳雅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4 年度偵
字第11046 號、第27357 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
聲沒字第6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
046 號、第27357 號被告肯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肯邦公司)、陳雅雯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11
月9 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因犯罪所生之物,爰
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反第7 條第1 項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
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雖有明文,然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
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抵
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故上開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
條第1 項後段,因屬沒收之規定,依前開刑法施行法規定,
自105 年7 月1 日起即不再適用,而應回歸適用裁判時即現
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固於
105 年11月9 日修正公布,然就第27條第1 項後段關於沒收
規定,並無實質修正,故難認該沒收規定為105 年7 月1 日
後施行之規定,併此敘明)。復按
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
該等物品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亦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
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可知檢察官以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客體
,應限於符合上開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肯邦公司、陳雅雯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處罰一案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104
6 號、第2735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於104 年11月10日以104 年度上職議字第14162 號處
分駁回
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
書附卷
可佐,本件被告陳雅雯明知如附表所示化粧品許
可證
皆已逾期,仍於104 年2 月11日以被告肯邦公司名義向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
上揭產品,
業據被告陳雅雯供承在
卷,而被告陳雅雯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項
規定之行為人,被告肯邦公司係因被告陳雅雯違反前揭規定
輸入而取得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屬無正當理由而取
得上開犯罪所生之物。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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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產品名稱 │總淨重 │
├──┼──────────────┼─────┤
│ 1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10G │13.16公斤 │
│ │LIGHTEST GOLD BLONDE 90ML │ │
├──┼──────────────┼─────┤
│ 2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10NB│13.16公斤 │
│ │LIGHTEST NEUTRAL(聲請書誤載│ │
│ │為NAUTRAL) BLONDE 90ML │ │
├──┼──────────────┼─────┤
│ 3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3G │13.16公斤 │
│ │DARK GOLD (聲請書誤載為2NN │ │
│ │DARKEST NEUTRAL NEUTRAL) │ │
│ │BROWN 90ML │ │
├──┼──────────────┼─────┤
│ 4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3N │98.67公斤 │
│ │DARK NATURAL(聲請書誤載為 │ │
│ │DARKEST NAUTRAL) BROWN 90ML│ │
├──┼──────────────┼─────┤
│ 5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4N │65.78公斤 │
│ │NATURAL(聲請書誤載為NAUTRAL│ │
│ │) BROWN 90ML │ │
├──┼──────────────┼─────┤
│ 6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5N │65.78公斤 │
│ │LIGHT NATURAL(聲請書誤載為 │ │
│ │NAUTRAL) BROWN 90ML │ │
├──┼──────────────┼─────┤
│ 7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6N │46.05公斤 │
│ │DARK NATURAL BLONDE (聲請書│ │
│ │誤載為NAUTRAL BROWN )90ML │ │
├──┼──────────────┼─────┤
│ 8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7G │13.16公斤 │
│ │GOLD BLONDE 90ML │ │
├──┼──────────────┼─────┤
│ 9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8G │13.16公斤 │
│ │LIGHT GOLD BLONDE 90ML │ │
├──┼──────────────┼─────┤
│ 10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8N │13.16公斤 │
│ │LIGHT NATURAL(聲請書誤載為 │ │
│ │GOLD) BLONDE 90ML │ │
├──┼──────────────┼─────┤
│ 11 │PAUL MITCHELL THE COLOR HLG │65.78公斤 │
│ │HIGHLIFT GOLD BLONDE 90M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