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淑蘭
訴訟
代理人 賴青鵬
律師
被 告 李尚宥
沈文明
馨隆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正豐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90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