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志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2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志洋為志洋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下稱志洋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產品均含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公告具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防曬劑成分,並於該等產
品外包裝均宣稱具防曬功能,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
第1 項規定,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
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
、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
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
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輸入,
詎其竟未依
上揭規定申請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查驗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即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如附表所示之產品,而
擅自從泰國輸入如附表所示之產品。
嗣於如附表所示之產品
通關時,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稽查人員稽查而查獲。因認
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而涉犯同條
例第27條第1 項前段罪嫌。
二、
按「於緩
起訴前,因
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起訴期間內受
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者」,被告於
緩起訴期間內,檢察官得
依
職權或依
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
偵查或起訴,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2 款定有明文。又此一規定之
撤銷緩
起訴條件,係於民國91年2 月8 日修正通過實施緩起訴制度
時一併增訂,而關於此一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其實質內容
與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以下稱
修正前刑法)第75條第1 項所規定
撤銷緩刑宣告事由之要件
相同,均係以「於緩起訴(緩刑)前,因
故意犯他罪,而在
緩起訴(緩刑)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為
要件。又刑法第75條關於撤銷緩刑之規定,於修正前係規定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或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惟此
所稱受刑之宣告,係別
乎刑之執行而言,而撤銷緩刑之宣告,既以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為前提要件,當然須俟宣告刑之裁判確定後,始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司法院院字第387 號解釋意旨
參照),而
於上開刑法修正時,即以實務上認「以後案之裁判已經確定
,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因而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
2 款明定為「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
易科罰金
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嗣再經修正為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此
參諸刑法第75條立法理由
亦明。而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既與撤銷緩刑之要件
並無不同,故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
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自應指已確定者而言(
法務部94年12月16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函亦同此見解),
是檢察官以該事由而撤銷緩起訴者,應待他罪於緩起訴期間
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始得為之。
三、復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曾為
不起訴處分、
撤回起訴或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260 條之規定
再行起訴者,法
院均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4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得就已偵查終結之原緩起訴案件,繼續偵查
或起訴,應以原緩起訴處分係經合法撤銷為前提,是倘檢察
官誤認被告有違背同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之情形,而
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或聲請
簡易判決處
刑)時,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即存有明顯之重大瑕
疵,依司法院釋字第140 號解釋之同一法理,應認此重大違
背法令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
無異。其後所提起之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視其
原緩起訴期間已否屆滿,分別
適用同法第303 條第1 款或第
4 款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
232 號、98年度台非字1 號、98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
參照)。亦即,如原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因其起訴(或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
款以原緩起訴處分已經合法撤銷為前提之規定,應認其起訴
(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 條
第1 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於原緩起訴期間已屆滿,
應認其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違反「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而違背第260 條之規定再行起訴」,依同法第303 條
第4 款之規定,
諭知判決不受理。
四、經查:
(一)被告本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犯行,原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963、9293、1330
1 、16443 、104 年度偵續字第238 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04 年7 月3 日起至105 年7 月2 日止,
惟被告於緩起訴前之104 年5 月10日,因違反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23條第1 項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輸
入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化粧品罪案件,於緩起訴期間即10
5 年3 月28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31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 月,檢察官即據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105 年度撤緩字第337 號撤銷緩起
訴處分,再以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231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
乙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起訴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各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先予敘明。
(二)惟檢察官憑以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104 年度簡字第6311號
號案件,雖經本院105 年3 月28日以該案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 月,然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
嗣經本院合議庭於緩起
訴期間屆滿後之同年8 月5 日,始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39
4 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等情
,此有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394 號判決書1 份附卷
可憑
,依
首揭說明,足認檢察官前以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所為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符合撤銷緩起訴
處分之要件。此外,被告關於本件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
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963、9293、13
301、16443、104年度偵續字第238號緩起訴處分所命履行
之義務,均已履行完畢,且被告於緩起訴期間,亦無故意
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各1份存卷可憑,故被告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而得為撤銷緩起訴
之事由,併此敘明。
(三)據此,檢察官前揭105年度撤緩字第337號之撤銷緩起訴處
分,因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以他案在緩
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之前提規定,係
重大違背法令,不生實質之效力,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
分無異,且本案
乃105年9月1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13日新北檢兆宏105撤緩偵231字第
4432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
可按,
斯時緩起訴期間既已
屆滿,即屬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4款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進口日期 │報關日期 │產品(品項)/數量 │報關單編號 │
├──┼───────┼───────┼────────────────┼────────┤
│ 1 │103年11月1日 │103年11月3日 │VASELINE FACE CREAM (7G*6包*24盒│AA/03/3850/2005 │
│ │ │ │*144)(黃色) │CKCOTHL0000000 │
├──┼───────┼───────┼────────────────┼────────┤
│ 2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4日 │「LOTION( CITRABRAND)乳液24x150M│AA/03/4050/2002 │
│ │ │ │L」、「LOTION(CITRA BRAND)乳液 │CKCOTHL0000000 │
│ │ │ │12x400ML」、「THAILAND THE CREAM│ │
│ │ │ │(OLAY BRAND)歐蕾面霜144x10G」、 │ │
│ │ │ │「THAILAND THE CREAM(GARNIER BRA│ │
│ │ │ │ND)佳耐護膚霜6x6x7ML」、「CREAM │ │
│ │ │ │(GARNIER BRAND)佳耐護膚霜24x6x10│ │
│ │ │ │ML」。 │ │
├──┼───────┼───────┼────────────────┼────────┤
│ 3 │103年11月12日 │103年11月14日 │「VASELINE FACE CREAM(7G*6包*24 │AA/03/4050/2003 │
│ │ │ │盒)(黃色)」「NIVEA乳液(525ML*12)│CKCOTHL0000000 │
│ │ │ │」、「VASELINE乳液(600ML*12)」。│ │
├──┼───────┼───────┼────────────────┼────────┤
│ 4 │103年12月29日 │103年12月31日 │「CREAM(OLAYBRAND)歐蕾面霜 │AA/03/4619/0018 │
│ │ │ │144x10G」、「LOTION(CITRABRAND( │GTD00000000 │
│ │ │ │CREEN) CITRA乳液(紅)(未含藥) │ │
│ │ │ │12x00ML」。 │ │
├──┼───────┼───────┼────────────────┼────────┤
│ 5 │104年1月10日 │104年1月12日 │「LOTION(MISTINE)乳液(未含藥) │AA/03/4806/0004 │
│ │ │ │35x500ML」、「LOTION(MISTINE)乳 │GTD0000000 │
│ │ │ │液(未含藥)40x 400ML」、「LOTION │ │
│ │ │ │(BHAESAJ BRAND)潤膚乳液(未含藥) │ │
│ │ │ │144x70M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