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維麟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
第3417號),經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
)合議庭
裁定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維麟犯
業務侵占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維麟於本
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卷10
5 年2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
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行理由:
㈠
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
持有他人之物為前
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
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
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受僱於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
司(下稱虹屋公司),擔任在新北市等處銷售眼鏡、收付
帳款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甚明,而其所保管之貨款,
均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詎被告將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全數
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
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
按刑法上
所稱之
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侵害同一
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
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
為之持續進行,給予
單純一罪之評價。查被告於任職
期間
即於103 年8 月下旬,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如
附件附表所示客戶所繳交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
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於
法律評價
上應屬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
㈢爰
審酌被告受雇於虹屋公司,擔任虹屋公司業務一職,竟
未能謹守份際,貪圖一時私利,利用業務上持有公司營收
款項之機會,將上開款項全數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
職業道德,實有不該,且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失,本不宜
寬貸,惟念及其侵占金額非鉅,未曾有犯罪
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犯後並坦承
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告訴
代理人與檢察官均表示
請求依法審酌之
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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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3417號
被 告 王維麟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麟(另涉
詐欺等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3 年
7 月17日起,為址設臺中市○○路000 號4 樓之虹屋光學眼
鏡有限公司(下稱虹屋公司)在新北市等處銷售眼鏡、收付
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8 月下旬,接續向虹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16家客戶,先後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5 萬9,545 元後,將上開貨款予
以侵占入己。
嗣王維麟遲未繳回貨款,虹屋公司察覺有異,
始悉上情。
二、案經虹屋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
│編號│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王維麟於偵查中之│被告上開侵占
告訴人貨款共計│
│ │自白 │5萬9,545元,且已用於支應家│
│ │ │用之事實。 │
├──┼──────────┼─────────────┤
│二 │
告訴代理人楊劍虹於偵│被告負責收取告訴人貨款等業│
│ │查中之證述 │務,於上開時間侵占其收取之│
│ │ │告訴人貨款共計5萬9,545元之│
│ │ │事實。 │
├──┼──────────┼─────────────┤
│三 │
證人羅國恕於偵查中之│被告負責收取告訴人貨款等業│
│ │證述 │務,於上開時間所收之貨款均│
│ │ │未繳回告訴人之事實。 │
├──┼──────────┼─────────────┤
│四 │證人之女友陳鈺瑄於偵│被告於103年8月間,曾於告訴│
│ │查中之證述 │人處任職,任職期間約1個多 │
│ │ │月之事實。 │
├──┼──────────┼─────────────┤
│五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被告曾於告訴人處任職,並於│
│ │書收執聯影本1紙(中檢│103年9月10日領取8月份報酬2│
│ │卷14頁) │萬元之事實。 │
├──┼──────────┼─────────────┤
│七 │附表所示之16家客戶確│被告向附表所示之虹屋公司16│
│ │認之領款單 │家客戶,收取附表所示貨款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
告於密接時、地,以同一方式,侵占上開款項,請論以接續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317號卷第
15至22頁)
┌──┬────────┬─────────────┬─────┐
│編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侵占貨款(│
│ │ │ │新臺幣) │
├──┼────────┼─────────────┼─────┤
│ 1 │龍億隱形眼鏡 │新北市○○區○○街000號 │ 3,000元 │
├──┼────────┼─────────────┼─────┤
│ 2 │聯華鐘錶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2,375元 │
├──┼────────┼─────────────┼─────┤
│ 3 │葛萊光學眼鏡有限│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900元 │
│ │公司 │1樓 │ │
├──┼────────┼─────────────┼─────┤
│ 4 │華新鐘錶眼鏡行 │新北市○○區○○街000號 │ 1,310元 │
├──┼────────┼─────────────┼─────┤
│ 5 │三民隱形眼鏡公司│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 2,700元 │
├──┼────────┼─────────────┼─────┤
│ 6 │大舒
適眼鏡行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2巷36 │ 3,200元 │
│ │ │號 │ │
├──┼────────┼─────────────┼─────┤
│ 7 │統領眼鏡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 6,630元 │
├──┼────────┼─────────────┼─────┤
│ 8 │明源眼鏡行 │新北市○○區○○街000號 │ 2,650元 │
├──┼────────┼─────────────┼─────┤
│ 9 │明目美隱形眼鏡行│新北市○○區○○○路0號 │ 2,000元 │
├──┼────────┼─────────────┼─────┤
│ 10 │新視友眼鏡有限公│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2,800元 │
│ │司 │ │ │
├──┼────────┼─────────────┼─────┤
│ 11 │豐盈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6,650元 │
├──┼────────┼─────────────┼─────┤
│ 12 │波士眼鏡名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 1,800元 │
├──┼────────┼─────────────┼─────┤
│ 13 │光曄隱形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2,800元 │
├──┼────────┼─────────────┼─────┤
│ 14 │昇昌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0號1 │ 6,450元 │
│ │ │樓 │ │
├──┼────────┼─────────────┼─────┤
│ 15 │慶錦眼鏡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3,830元 │
├──┼────────┼─────────────┼─────┤
│ 16 │愛視眼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50元 │
│ │ │1樓 │ │
├──┴────────┴─────────────┼─────┤
│ 合 計 │59,5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