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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簡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維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 第341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 )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維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維麟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卷10 5 年2 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 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行理由: ㈠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 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 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 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被告受僱於虹屋光學眼鏡有限公 司(下稱虹屋公司),擔任在新北市等處銷售眼鏡、收付 帳款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甚明,而其所保管之貨款, 均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被告將之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實屬業務侵占行為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 按刑法上所稱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 為之持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評價。查被告於任職期間 即於103 年8 月下旬,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如 附件附表所示客戶所繳交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 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接續而為之,於法律評價 上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而論以一罪為已足。 ㈢爰審酌被告受雇於虹屋公司,擔任虹屋公司業務一職,竟 未能謹守份際,貪圖一時私利,利用業務上持有公司營收 款項之機會,將上開款項全數予以侵占入己,違背誠信及 職業道德,實有不該,且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本不宜 寬貸,惟念及其侵占金額非鉅,未曾有犯罪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素行良好, 犯後並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告訴代理人與檢察官均表示 請求依法審酌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調偵字第3417號 被 告 王維麟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麟(另涉詐欺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03 年 7 月17日起,為址設臺中市○○路000 號4 樓之虹屋光學眼 鏡有限公司(下稱虹屋公司)在新北市等處銷售眼鏡、收付 帳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 年8 月下旬,接續向虹屋公司如附表所示之16家客戶,先後 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5 萬9,545 元後,將上開貨款予 以侵占入己。王維麟遲未繳回貨款,虹屋公司察覺有異, 始悉上情。 二、案經虹屋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王維麟於偵查中之│被告上開侵占告訴人貨款共計│ │ │自白 │5萬9,545元,且已用於支應家│ │ │ │用之事實。 │ ├──┼──────────┼─────────────┤ │二 │告訴代理人楊劍虹於偵│被告負責收取告訴人貨款等業│ │ │查中之證述 │務,於上開時間侵占其收取之│ │ │ │告訴人貨款共計5萬9,545元之│ │ │ │事實。 │ ├──┼──────────┼─────────────┤ │三 │證人羅國恕於偵查中之│被告負責收取告訴人貨款等業│ │ │證述 │務,於上開時間所收之貨款均│ │ │ │未繳回告訴人之事實。 │ ├──┼──────────┼─────────────┤ │四 │證人之女友陳鈺瑄於偵│被告於103年8月間,曾於告訴│ │ │查中之證述 │人處任職,任職期間約1個多 │ │ │ │月之事實。 │ ├──┼──────────┼─────────────┤ │五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被告曾於告訴人處任職,並於│ │ │書收執聯影本1紙(中檢│103年9月10日領取8月份報酬2│ │ │卷14頁) │萬元之事實。 │ ├──┼──────────┼─────────────┤ │七 │附表所示之16家客戶確│被告向附表所示之虹屋公司16│ │ │認之領款單 │家客戶,收取附表所示貨款之│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 告於密接時、地,以同一方式,侵占上開款項,請論以接續 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江祐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1317號卷第 15至22頁) ┌──┬────────┬─────────────┬─────┐ │編號│客戶名稱 │客戶地址 │侵占貨款(│ │ │ │ │新臺幣) │ ├──┼────────┼─────────────┼─────┤ │ 1 │龍億隱形眼鏡 │新北市○○區○○街000號 │ 3,000元 │ ├──┼────────┼─────────────┼─────┤ │ 2 │聯華鐘錶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2,375元 │ ├──┼────────┼─────────────┼─────┤ │ 3 │葛萊光學眼鏡有限│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900元 │ │ │公司 │1樓 │ │ ├──┼────────┼─────────────┼─────┤ │ 4 │華新鐘錶眼鏡行 │新北市○○區○○街000號 │ 1,310元 │ ├──┼────────┼─────────────┼─────┤ │ 5 │三民隱形眼鏡公司│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 2,700元 │ ├──┼────────┼─────────────┼─────┤ │ 6 │大舒眼鏡行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2巷36 │ 3,200元 │ │ │ │號 │ │ ├──┼────────┼─────────────┼─────┤ │ 7 │統領眼鏡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 6,630元 │ ├──┼────────┼─────────────┼─────┤ │ 8 │明源眼鏡行 │新北市○○區○○街000號 │ 2,650元 │ ├──┼────────┼─────────────┼─────┤ │ 9 │明目美隱形眼鏡行│新北市○○區○○○路0號 │ 2,000元 │ ├──┼────────┼─────────────┼─────┤ │ 10 │新視友眼鏡有限公│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2,800元 │ │ │司 │ │ │ ├──┼────────┼─────────────┼─────┤ │ 11 │豐盈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6,650元 │ ├──┼────────┼─────────────┼─────┤ │ 12 │波士眼鏡名店 │新北市○○區○○○路000號 │ 1,800元 │ ├──┼────────┼─────────────┼─────┤ │ 13 │光曄隱形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 2,800元 │ ├──┼────────┼─────────────┼─────┤ │ 14 │昇昌眼鏡行 │新北市○○區○○○路00號1 │ 6,450元 │ │ │ │樓 │ │ ├──┼────────┼─────────────┼─────┤ │ 15 │慶錦眼鏡有限公司│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 3,830元 │ ├──┼────────┼─────────────┼─────┤ │ 16 │愛視眼鏡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450元 │ │ │ │1樓 │ │ ├──┴────────┴─────────────┼─────┤ │ 合 計 │59,5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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