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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簡字第 94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財 選任辯護人 黃千芸律師 被   告 張富翔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134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464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丙○○、乙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之「負責人」欄應更正為「建 華公司負責人」欄,及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丙○○、乙○ ○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 布,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 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 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 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 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 四、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 、乙○○分別為建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於民國 102年4月間至5月間及102年8月間至12月間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 務人,渠等於前開期間,多次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以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是核被告2人所 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被告2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 犯行,渠等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均極密接,構成要件相同 ,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 是渠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 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2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交付他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 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2人虛開不 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 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然考量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終 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被告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目前待業中,尚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被 告乙○○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於全家便利商店擔任店 員,自稱罹患肺腺癌,且尚需扶養年邁之母親之生活狀況, 暨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所生危害之輕重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3440號 被 告 丙○○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係係址設新北市○○區○○里○○路00號之「建華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公司)自102年4月間起至5月間止 之負責人;乙○○係建華公司自102年8月間起至12月間止之 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明知建華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分別 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於上開擔任負責人之期間內,接續開立附表所示虛偽不實 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如附表所示 公司再據以持其中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向該管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扣抵該期應繳銷項營業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 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 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方法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丙○○於102年4月 │ │ │述 │ 間起至5月間止係建華公│ │ │ │ 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丙○○以建華公司 │ │ │ │ 負責人名義填寫財政部 │ │ │ │ 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 │ │ │ │ 票購票證申請書之事實 │ │ │ │ 。 │ ├──┼───────────┼────────────┤ │ 2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1、被告乙○○自102年8月 │ │ │述 │ 間起至12月間止係建華 │ │ │ │ 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2、被告乙○○以建華公司 │ │ │ │ 負責人名義填寫財政部 │ │ │ │ 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 │ │ │ │ 票購票證申請書之事實 │ │ │ │ 。 │ │ │ │3、被告乙○○曾將個人印 │ │ │ │ 鑑章交付予公司會計領 │ │ │ │ 取統一發票之事實。 │ ├──┼───────────┼────────────┤ │ 3 │建華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建華公司有於100年7月間起│ │ │查詢作業列印表、營業人│至102年12月間止曾向國稅 │ │ │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局請領統一發票之事實。 │ │ │委託書、建華公司變更登│ │ │ │記表、房屋租賃契約書各│ │ │ │1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 │ │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 │ │ │書2紙、營業人使用統一 │ │ │ │發票購票證影本2紙。 │ │ ├──┼───────────┼────────────┤ │ 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9│全部犯罪事實。 │ │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暨建華公│ │ │ │司涉案期間各負責人異常│ │ │ │進項來源分析表、建華公│ │ │ │司涉案期間各負責人涉嫌│ │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 │ │ │分析表、建華公司營業人│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 │ │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 │ │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票查核清冊、專案申請調│ │ │ │檔查核清單、建華公司涉│ │ │ │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 │ │ │資料分析表、建華公司扣│ │ │ │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 │ │ │每期實際逃漏稅計算表、│ │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 │ │ │詢表各1份。 │ │ ├──┼───────────┼────────────┤ │ 5 │建華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全部犯罪事實。 │ │ │行員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及交易傳票影本各1份 │ │ ├──┼───────────┼────────────┤ │ 6 │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全部犯罪事實。 │ │ │動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 │ │ │ │電防二字第00000000000 │ │ │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 │ │ │福德正開發實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翔毅國際有限公司│ │ │ │、丞利實業有限公司、采│ │ │ │赫企業有限公司、諧泰企│ │ │ │業有限公司、虎威運通有│ │ │ │限公司、御軒國際有限公│ │ │ │司、禮開興業有限公司、│ │ │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 │ │司、明標有限公司及鑫憶│ │ │ │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稅申報│ │ │ │查詢資料;翔盈多媒體企│ │ │ │業有限公司、聯通國際實│ │ │ │業有限公司、紫微實業有│ │ │ │限公司、富吉爾國際產業│ │ │ │有限公司、勝永國際有限│ │ │ │公司、大科電科技有限公│ │ │ │司、鴻信光電線公司、全│ │ │ │正陽企業有限公司、榮紡│ │ │ │企業有限公司、掗旌有限│ │ │ │公司、侒杰國際有限公司│ │ │ │、藝萊實業有限公司、笙│ │ │ │寶興業有限公司、鴻總興│ │ │ │業有限公司、進侯企業有│ │ │ │限公司、采盟材料開發有│ │ │ │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 │ │ │發票通知函、分析表及移│ │ │ │送書影本;豪纖企業有限│ │ │ │公司、天仁坊國際運通有│ │ │ │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 │ │ │發票案件派查表。 │ │ └──┴───────────┴────────────┘ 二、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 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9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核被告二人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又被告先後 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 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請均 論以一罪。另被告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行使而逃漏 稅捐,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進項營業人提出扣抵統一發票銷│ │ │ │售額明細 │ │ │ │ │ │ ├─────┬────┬──┬─────┬─────┼──┬─────┬─────┤ │ │營業人名稱│負責人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稅銷售額 │營業稅稅額│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虎威運通有│丙○○ │2 │798,156元 │39,908元 │ 2 │798,156元 │39,908元 │ │ │限公司 │ │ │ │ │ │ │ │ ├──┼─────┼────┼──┼─────┼─────┼──┼─────┼─────┤ │ 2 │昌承企業有│乙○○ │11 │933萬元 │46萬6,500 │11 │933萬元 │46萬6,500 │ │ │限公司 │ │ │ │元 │ │ │元 │ ├──┼─────┼────┼──┼─────┼─────┼──┼─────┼─────┤ │ 3 │掗旌有限公│乙○○ │ 2 │127萬元 │6萬3,500元│ 2 │127萬元 │6萬3,500元│ │ │司 │ │ │ │ │ │ │ │ ├──┼─────┼────┼──┼─────┼─────┼──┼─────┼─────┤ │ 4 │易購貿易有│乙○○ │ 3 │190萬元 │9萬5,000元│ 3 │190萬元 │9萬5,000元│ │ │限公司 │ │ │ │ │ │ │ │ ├──┼─────┼────┼──┼─────┼─────┼──┼─────┼─────┤ │ 5 │保卡有限公│乙○○ │ 4 │258萬元 │12萬9,000 │ 4 │258萬元 │12萬9,000 │ │ │司 │ │ │ │元 │ │ │元 │ ├──┼─────┼────┼──┼─────┼─────┼──┼─────┼─────┤ │ 6 │藝森有限公│乙○○ │ 1 │70萬元 │3萬5,000元│ 1 │70萬元 │3萬5,000元│ │ │司 │ │ │ │ │ │ │ │ ├──┼─────┼────┼──┼─────┼─────┼──┼─────┼─────┤ │ 7 │藝萊實業有│乙○○ │ 1 │92萬元 │4萬6,000元│ 1 │92萬元 │4萬6,000元│ │ │限公司 │ │ │ │ │ │ │ │ ├──┼─────┼────┼──┼─────┼─────┼──┼─────┼─────┤ │ 8 │采盟材料開│乙○○ │ 9 │687萬元 │34萬3,500 │ 9 │687萬元 │34萬3,500 │ │ │發有限公司│ │ │ │元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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