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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拿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泰 被   告 葉美英 (已歿)       遠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水波 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已 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 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 院29年附字第47號裁判意旨可資參佐)。 三、查本件被告葉美英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葉美英業於民國10 5年6月28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789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張淑美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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