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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審附民字第 6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陳憲宗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柳茂凱 被   告 三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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