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陳憲宗
訴訟
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
法律扶助)
被 告 柳茂凱
被 告 三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