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興
周廣俊
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
字第167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5
年度簡字第5517號),改依
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
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各兼告訴人,下同)各被訴毀損案件,聲請認各
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
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
須
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調解,由告訴人撤回本件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
徵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
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6710號
被 告 陳建興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廣俊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廣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審交簡字第204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12月31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3月30
日14時,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委託陳建
興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修車廠,為烤漆維修,
於該車完成修護後,發現原放置在車內之衝浪風箏及行車紀
錄器電源線各1個不翼而飛,
嗣於105年4月22日11時50分許
,前往上址與陳建興理論並發生爭執,陳建興竟基於毀損之
犯意,手持板手,敲破周廣俊上開自小客車右前方玻璃(價
值約新臺幣〈下同〉5,000元),致無法使用,足生損害於
周廣俊;周廣俊見狀,亦基於毀損之犯意,手持板手,將陳
建興放置在上址處所有之魚缸(價值約4,500元)打破,致
無法使用,足生損害於陳建興。
二、案經周廣俊、陳建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陳建興、周廣俊
坦承不諱,核與
證
人即告訴人周廣俊、陳建興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周廣
俊提出之成泰汽車玻璃有限公司送貨單、告訴人陳建興提出
之三慶角鋼玻璃行估價單、蒐證照片4張等證據在卷足資
佐
證,被告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足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周
廣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
可佐,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姜 麗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