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文
選任辯護人 唐德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06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慶文前為強生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強生公司)之員工,離職後從事相同領域運動、健身
相關產品及維修服務,並創設寶生休閒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寶生公司),且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下稱奇摩拍賣)申請
取得拍賣帳號Z0000000000 ,以經營寶生公司網路業務,竟
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
備連接網際網路,在上開帳號之奇摩拍賣個人賣場「關於我
」分頁內,撰寫刊登並多次增刪修改如附表所示描述虛構且
不利強生公司之情節,使不特定網友皆得輕易瀏覽而共同見
聞,以此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強生公司名譽之事。因認
被告陳慶文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強生公司於本院審理中,
聲
請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
法條,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時間 │誹謗內容 │誹謗│
│ │ │ │方式│
├──┼────┼───────────────────────┼──┤
│ ㈠ │102 年10│1.強生在農地蓋工廠/別在欺騙消費者/明明被縣府拆│圖片│
│ │月22日至│ 除 │加註│
│ │103 年7 │2.惡劣卑鄙行徑/放任垃圾經理惡搞/還說是員工行為│文字│
│ │月30日間│ │ │
│ │之某日 │ │ │
├──┼────┼───────────────────────┼──┤
│ ㈡ │102 年10│1.本司更換零件及商品均為全新品且現場拆封組裝(│文字│
│ │月22日至│ 信用實在及售後服務)可開發票皆享有一年保固(│ │
│ │103 年7 │ 須由本司更換)不像強生將維修過零件當新品販售│ │
│ │月30日間│ (被發現還一直造謠我司說我是我司所為) │ │
│ │之某日 │2.強生目前興建營運總部及工廠為農地目前興建好7 │ │
│ │ │ 層樓已被桃園縣政府強制移為平地 │ │
│ │ │6.強生價格
故意爆高及產品虛報規格作假這就是為何│ │
│ │ │ 取消共同契約原因(國防部都知道) │ │
│ │ │14.強生派遣員工並破壞我司已維修完成跑步機並撕 │ │
│ │ │ 掉我司服務電話並取走已更換零件並嫁禍我司 │ │
│ ├────┼───────────────────────┤ │
│ │103 年7 │17.強生員工經銷業務沈風傑、王子銘及維修人員對 │ │
│ │月30日至│ 我方毀謗、誣告、惡意攻擊、教唆、毀謗、偷竊 │ │
│ │8 月18日│ 、栽贓嫁禍、公然污辱、妨害商譽、散布謠、妨 │ │
│ │間之某日│ 害信用罪妨害名譽及恐嚇我方客戶及破壞我財物 │ │
│ │ │ 極拿取社區剛更換零件造成我方損失 │ │
├──┼────┼───────────────────────┼──┤
│ ㈢ │102 年10│近查強生放任不肖員工對我方毀謗、誣告、惡意攻擊│文字│
│ │月22日至│、教唆、毀謗、偷竊、栽贓嫁禍、
公然侮辱、妨害商│ │
│ │103 年7 │譽、散佈謠言、
妨害信用罪妨害名譽及恐嚇我方客戶│ │
│ │月30日間│及破壞我方財物 │ │
│ │之某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