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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智訴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庭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續字第529 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瑞庭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巷00號9 樓之告訴人富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公 司)股東,亦為與告訴人公司經營相同營業項目、址設新北 市○○區○○街○○巷○○○○ 號之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頂公司)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公司所有之型 號X1、X3、X5機器之成本分析表(下稱成本分析表)及前20 大供應商資料(下稱供應商資料)均屬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 密,未經告訴人公司授權,不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竟 於民國103 年8 月間,委託永詮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告訴人 公司進行查帳,而取得成本分析表及供應商資料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利益,於103 年10月間,在上址美頂公司,委請 不知情之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大實業有限公司及慧登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仿製前開機器之零組件,且未經告訴 人公司授權,即依據成本分析表所載之前開機器各零組件之 成本價格,對前開公司進行殺價,而取得較優惠之價格,據 以降低美頂公司之成本,復依據供應商資料所載,向負責供 給告訴人公司前開機器特殊規格零組件之油聯精密有限公司 、裕和國際有限公司及國輝工業有限公司詢價,經前開公 司告知告訴人公司負責人張 杰,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 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知悉或持有營業秘 密而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富騏公司告訴被告陳瑞庭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 之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罪,該罪依同 法第13條之3 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5 年12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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