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隆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調偵字第1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世隆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處
拘
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㈡
所載之
「
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於
偵查中之指訴」,應補充為「
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公司代表人周以明於偵查中具狀之指訴
」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審酌被告周世隆明知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以
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公司購買,於該車價
金全部清償完畢前,所有權仍屬告訴人所有,竟貪圖不法利
益,擅自將該車出賣而得款花用,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
教育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客觀價值
(交易價格新臺幣95,100元)、
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
且業與告訴人之
代理人陳勝義在臺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成
立調解(參105 年度調偵字第1163號卷第4 頁該會調解書影
本所載),並已將調解約定之賠償款項全數清償完畢(參本
院卷第9 頁電話紀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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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1163號
被 告 周世隆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
居臺北市○○區○○街○○○巷○號9樓
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世隆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某時許,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
之方式,向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2樓之2,下稱廿一世紀資融公司)之特約商
國葉車業有限公司購貸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雙方書面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5,100元,分20期
給付,每期應繳4,755元,並約定價金未清償完畢前,上開
機車所有權仍屬廿一世紀資融公司所有,周世隆僅得以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占有使用,不得擅自出賣、出質或為其他
處分。
詎周世隆於新北市○○區○○○路○○○號取得上開機
車之占有後,即未繳納分期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3年8月20日,以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未得廿一世紀
資融公司之同意,將該機車賣與他人,致廿一世紀資融公司
追索無著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廿一世紀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周世隆於偵查中之
自白,(二)告訴人廿
一世紀資融公司於偵查中之指訴,(三)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
約定書、車牌號碼000-000號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查詢1紙、機車補換照歷史查詢,被告犯嫌已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 漢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