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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6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佳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調偵字第2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佳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新臺 幣肆萬元均沒收,而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部分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宜補充為「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現該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下同)」者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詹佳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 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 修正及增訂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 2項規定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用裁 判時之法律」;另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 第4項分別規定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合先 說明。是本件被告所為侵占犯行所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1輛,暨其以之向當鋪出質所得款項新臺幣4萬 元,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並就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部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調偵字第2418號 被 告 詹佳華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佳華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遠 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址設在新北市○ ○區○○○路000 號之國葉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雙方約定總價款新臺幣(下同) 7 萬元,分12期清償,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應於每月4 日 支付遠信公司5,834 元,再由國葉車業有限公司公司將對詹 佳華所得請求之各項權利讓與遠信公司,經遠信公司審核後 撥付貸款,詹佳華因此持有上開機車。詹佳華明知依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第4 條規定,於分期價款未全部清償前,該車 仍屬遠信公司所有,詹佳華僅得就該車為保管、占有使用, 不得擅自處分,竟僅繳納1 期款項後,於104 年1 、2 月間 之某日,將上開機車出質予某當舖,質借款項4 萬元而侵占 入己,而未繼續清償其餘分期款項。 二、案經遠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佳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新銘證述情節相符,又有分期付款買賣申 請書暨約定書、遠信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行車執照及車籍查詢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詹佳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書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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