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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74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琬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緝字第2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琬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 酌被告明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係以附條件買賣方 式向仲信資融公司購買,於該車價金尚未全部清償完畢前, 系爭機車所有權仍屬仲信資融公司所有,竟將該機車予以侵 占入己並加以變賣換現,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兼衡其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 之價值,以及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本件被告將其侵占之普通重型機車1 輛變賣而獲得現金新臺 幣5 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該5 萬元屬於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394號 被 告 陳琬喻 女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琬喻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以分期付款之附條件買賣方式 ,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特約商、 址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昇鴻車業有限公司 ,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雙方約定買 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8萬2,500元,由陳琬喻自104年12 月15日起至105年11月止,分12期清償,以每月15日為1期, 每期繳納6,875元,機車價款未全部付清前,該機車所有權 仍屬仲信資融公司所有,陳琬喻僅得依約先行占有使用該機 車,不得擅自處分該機車。詎陳琬喻於104年11月11日取得 上開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4年11月16日 ,在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上某車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將上開機車侵占入己,以並5萬元之價格轉賣過戶予謝 嘉軒。嗣經仲信資融公司法務人員多次向陳琬喻請求返還該 機車均置之不理,並將該機車出售予謝嘉軒,始悉上情。 二、案經仲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琬喻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即證人陳秋芳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車牌號碼 000-0000號重型機車買賣契約書及分期付款申請表、車牌號 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照、仲信資融公司分期付款繳納表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105年5月13日北 監板站字第1050105673號函暨機車異動歷史查詢及機車過戶 申請登記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檢察官 魏 子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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