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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1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5 年度執聲沒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培欽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 定,以103 年度偵字第18970 號、104 年度偵字第5198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3 月 19日期滿。扣案之敏皓有限公司(下稱敏皓公司)日記帳資 料、銷貨明細表各1 本、內帳資料1 張、敏皓公司電子郵件 DVD 光碟1 片、敏皓公司帳冊資料3 包、敏皓公司驗收單、 安泰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各4 本,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13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8970 號 、104 年度偵字第51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 年3 月20 日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 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然被告 於法務物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及偵訊時,均未曾表示 扣案之敏皓公司日記帳資料、銷貨明細表各1 本、內帳資料 1 張、敏皓公司電子郵件DVD 光碟1 片、敏皓公司帳冊資料 3 包、敏皓公司驗收單、安泰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存摺各4 本為其所有(見102 年度他字第2325號偵查 ㈢卷第116 至121 頁、第149 至151 頁、103 年度偵字第18 970 號第24至28頁);且上開扣案物係扣自位於臺北市○○ 區○○街○○○ 巷○○號之敏皓公司營業處所,認均係敏皓公 司所有;被告雖屬敏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持有該等物品, 然其並不因而取得該等物品之所有權,顯非該等物品之所有 人,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所規定得沒收之列。是 聲請人認上開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尚 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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