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培欽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
5 年度執聲沒字第2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培欽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
定,以103 年度偵字第18970 號、104 年度偵字第5198號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1 年,並已於民國105 年3 月
19日期滿。
扣案之敏皓有限公司(下稱敏皓公司)日記帳資
料、銷貨明細表各1 本、內帳資料1 張、敏皓公司電子郵件
DVD 光碟1 片、敏皓公司帳冊資料3 包、敏皓公司驗收單、
安泰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各4 本,為
供
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 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2 月13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8970 號
、104 年度偵字第51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4 年3 月20
日確定,且
緩起訴期間已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
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各1 份在卷
可稽。然被告
於法務物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及偵訊時,均未曾表示
扣案之敏皓公司日記帳資料、銷貨明細表各1 本、內帳資料
1 張、敏皓公司電子郵件DVD 光碟1 片、敏皓公司帳冊資料
3 包、敏皓公司驗收單、安泰銀行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存摺各4 本為其所有(見102 年度他字第2325號
偵查
㈢卷第116 至121 頁、第149 至151 頁、103 年度偵字第18
970 號第24至28頁);且上開扣案物係扣自位於臺北市○○
區○○街○○○ 巷○○號之敏皓公司營業處所,
堪認均係敏皓公
司所有;被告雖屬敏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
持有該等物品,
然其並不因而取得該等物品之所有權,顯非該等物品之所有
人,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所規定得沒收之列。是
聲請人認上開物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而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法尚
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