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許戎尉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林秉祈、陳宗欽、賴凌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38 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許戎尉因被告林秉祈、陳宗欽、賴凌
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均為聲請人所有,並與聲請人之工作息息相關,且聲請人
於該案中僅為
證人,尚非被告,是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當無扣押或留存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
143 條規定請求發還等語。
二、
按可為
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其係
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
物,因所有人、
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
,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
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
上訴期
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
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
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述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
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復按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
或應予發還,
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
訟進行之程度,
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129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
參照)。
三、查聲請人因被告林秉祈、陳宗欽、賴凌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等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於104 年10月27日上午7 時
14分許,持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766號
搜索票前往雲林縣
○○鎮○○路○○○ 號之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搜索,
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後,
復於104 年10月27日下午2 時10
分許,經聲請人於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第一詢問室交付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該等物品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認屬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而
予
以扣押一情,有法務部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38 號刑事卷宗第136
頁至第139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而被告林秉祈、陳
宗欽、賴凌豪,經檢察官其等違反貪污罪條例等案件,提起
公訴,現繫屬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38 號),刻正審理中
,因本案尚未判決,無法完全排除該等物品與本案具有關連
性,仍有可能供日後認定被告林秉祈、陳宗欽、賴凌豪或共
犯是否確有為本案犯罪所需或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用。從而
,為日後審理需要或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乃認有繼續扣押
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應俟本案經判決確定後,由執行
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自難
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敘明
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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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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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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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試驗報告及出廠證明(編號DK-15001│頁 │2 │許戎尉│
│ │13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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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永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資料 │頁 │5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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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戎尉交際費、旅費明細表 │頁 │4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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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程合約書 │冊 │1 │同上 │
├──┼────────────────┼───┼───┼───┤
│ 5 │中和段台9 線、台9 甲線山區公路設│冊 │1 │同上 │
│ │施路面改善工程圖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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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會計憑證(103.1.1 至103.2.28)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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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會計憑證(103.3.1 至103.4.30) │冊 │1 │同上 │
├──┼────────────────┼───┼───┼───┤
│ 8 │會計憑證(103.5.1 至103.6.30)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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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會計憑證(103.7.1 至103.8.31)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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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會計憑證(103.9.1至103.10.31)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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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會計憑證(103.11.1至103.12.31)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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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許戎尉手機及充電器(序號:354384│臺 │1 │同上 │
│ │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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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等) │臺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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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星美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隨身碟 │項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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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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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押物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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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豐營造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憑證│冊 │1 │許戎尉│
│ │(10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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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明豐
傳票及憑證(104年1月~2月) │冊 │1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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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星美行傳票及憑證(104 年1 月~2 │冊 │1 │同上 │
│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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