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延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振松
代 理 人 陳世偉
律師
被 告 張鎧麟
謝絢如
上列
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5 年度上聲議字
第311 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8385 號),聲請
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
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或檢察總長
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
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
法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告訴及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要旨:
⒈聲請人以:被告2 人明知聲請人銷售之「德國雙人牌
旋轉指
甲剪」商品,係臺灣雙人股份有限公司(德國雙人牌公司子
公司)獨家授權聲請人銷售於臺灣區商品,
詎被告2 人為銷
售其等購入之德國雙人牌指甲剪,竟基於誹謗犯意,自民國
103 年年初起,透過網際網路以帳號以「宏美實業」、「歐
德利」名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其與聲請人銷售之雙
人牌指甲剪,誣指聲請人銷售之雙人牌指甲剪為「假」係大
陸工廠製造等誹謗文字(下稱本件拍賣網頁),而損害聲請
人商譽,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310 第2 項之加重
誹謗罪
嫌,於103 年10月2 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偵查後,以:被告2 人於網
路張貼販售之商品,確係被告2 人向德國供應商訂購,由德
國供應商在德國採購並寄送來臺灣之德國雙人牌公司於德國
販售之型號00000-000 商品,有供應商電子郵件、商品訂購
單、德國雙人牌2014/2015 商品型錄(偵卷第10-12 、14-1
60頁)
可證(
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至頁),另被告2
人持聲請人商品向百貨公司內之「德國雙人牌」專櫃詢問,
經專櫃小姐告知未販售該商品,該商品可能係國外販售或專
作贈品使用之德國商人牌公司於大陸或越南製造產品,並非
德國製造產品等語,有有被告2 人與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專櫃
小姐對話錄影影像、
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影像譯文(偵卷第16
1-167 頁)
可佐(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至頁),認被
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所刊載內容,目的僅在解說商品來源
,凸顯自己販售商品係自德國原裝進口,縱其說明不盡真確
,難認有誹謗聲請人名譽之犯意(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
至頁),而於104 年11月12日以該署104 年度偵字第2838
5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
書)。
㈡聲請人聲請再議及駁回再議意旨
略以:
⒈聲請人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以:被告2 人於網頁刊等本件
拍賣網頁
所載內容前,負有查證義務,被告2 人未
適當查證
即刊登該等不實內容,已損害聲請人商譽,其偵查中向百貨
公司專櫃人員之詢問,不影響其先前
犯行成立為由,聲請再
議。
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理後,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 號解釋文意旨,行為人若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之
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
評者感到不快,尚難認構成誹謗罪(駁回
再議處分書第2 頁
第至行)。被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所載內容,係將被
告2 人販售之剪刀頭為圓弧型之型號00000-000 雙人牌指甲
剪(下稱圓弧型指甲剪)、剪刀頭為平口型之雙人牌指甲剪
(下稱平口頭型指甲剪)並列,於圓弧型指甲剪之圓弧刀頭
以「○」圈選標註「真」、於平口型指甲剪之平口刀頭以「
○」圈選標註「假」【本裁定註:駁回再議處分書就該圖漏
載,於圓弧型指甲剪旁註明「德國原廠製」、於平口型指甲
剪旁註明「大陸or越南廠製」】,並於該拍賣網頁之「解惑
番外篇」記載「因為陸續有買家在詢問『為何網路某款透明
雙人牌指甲剪可以賣這麼便宜?品質又有何差異?』,因此
小幫手Sharon在此做個說明:如上圖,左邊【本裁定註:即
上開平口頭型指甲剪】那把就是傳說中的便宜雙人牌指甲剪
,它是由台灣雙人牌請大陸工廠製造,專門用來做某些公司
的股東會小贈品和百貨公司的滿額贈禮。各位大大可以看到
,主要的差異點在於大陸做不出符合人體工學的指甲弧度刀
面,而且其緞鋼技術也無法做出鋒利的刀口,所以剪起來常
會有指甲分層斷裂或毛邊的惱人狀況。在造型上,大陸版的
握把事平光表面,LOGO是用印上去的(雖然一看就很不平很
粗糙... ),原廠德國製造的是霧面防滑把手,LOGO是壓模
而成的。以上資訊提供各位買家做參考囉,一分錢一分貨,
祝大家買把好指甲剪,剪出平整的指甲與好運勢!」【本裁
定註:駁回再議處分僅節錄數句,在此援引全文】,是依上
開刊載內容,
參酌被告2 人辯詞,足臻被告2 人雖於本件拍
賣網頁刊登商品對照比較說明,但目的係為銷售其等進口之
雙人牌指甲剪,並對其進口商品給予較高評價,並非
故意誹
謗聲請人商品,亦非指摘該商品係仿冒品,自無誹謗故意(
駁回再議處分書第3 頁第至行),而於105 年1 月5 日
以105 年上聲議字第31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下稱駁
回再議處分書)。
㈢告訴人於105 年1 月19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
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告訴事實交付審判,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
日不變
期間內(始日不算入,並加計
在途期間2 日,即同年
月31日)之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偵
查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為憑,是告訴人就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交付
審判程序為
合法。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核其立法意旨,係
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
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復按「法院前項裁定(註:即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固雖
定有明文,然就本條項所指之「必要之調查」,就法院調查
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
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法院辦理
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項、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
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決議、95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決議要旨
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
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
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或其他
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
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項參
照)。
三、聲請人除以同於聲請再議理由作為本件聲請理由,並指責駁
回再議處分書不採信此部分再議理由外,並指稱:被告2 人
並無證據確認其所販售商品為德國製造、聲請人商品為大陸
製造,被告2 人辯稱本件拍賣網頁上之「真」、「假」係區
別是否係德國製造,顯屬
卸責之詞,檢察官未就此部分為偵
查,已非適法。惟查:被告2 人以本件拍賣網頁販售其等進
口之圓弧型指甲剪經過,係因被告張鎧麟於1 、2 年前在股
東會時收到雙人牌指甲剪贈品後,欲購買相同指甲剪送人,
惟至百貨公司之雙人牌專櫃詢問,得知雙人牌專櫃未販售該
種贈品指甲剪,該種指甲剪係雙人牌公司在大陸或越南廠製
作,
嗣其出國至奧地利,發現該有販售圓弧型指甲剪,經詢
問奧地利經銷商得知該種指甲剪係德國製作,其後即自奧地
利經銷商購入圓弧型指甲剪回國在網路販售,而其於本件拍
賣網頁為圓弧型指甲剪、平口頭型指甲剪比較,並註明「真
」、「假」,主要是欲表彰商品係進口自德國等情,經被告
張鎧麟陳述明確(他卷第15反面頁)且由檢察官於不起訴處
書記載明確(不起訴處分書第2 頁第行至行),查與被
告2 人於偵查中自百貨公司專櫃人員取得之商品訊息相符(
理由欄一、㈠、⒉),而被告2 人販售之商品,確係來自德
國販售之型號00000-00 0商品,有供應商電子郵件、商品訂
購單可佐(理由欄一、㈠、⒉),是參酌本件拍賣網頁整體
文義內容(理由欄一、㈡、⒉),被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
所載內容,僅係在表明其販售之圓弧型指甲剪確係自德國進
口而應為德國製商品,質感較低價而多用作為贈品用之平口
型指甲剪較好,並無誣指平口型指甲剪為假貨或仿冒品之通
常商業性言論,自難認被告2 人涉有誣告犯行。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審核結果,查無聲請人所
指摘偵查中顯現之證據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
則等之可准予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