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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判字第 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延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振松 代 理 人 陳世偉律師 被   告 張鎧麟       謝絢如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105 年度上聲議字 第311 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28385 號),聲請交付審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 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 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 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 法256 條第1 項前段、第258 條前段、第258 條之1 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告訴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要旨: ⒈聲請人以:被告2 人明知聲請人銷售之「德國雙人牌旋轉指 甲剪」商品,係臺灣雙人股份有限公司(德國雙人牌公司子 公司)獨家授權聲請人銷售於臺灣區商品,詎被告2 人為銷 售其等購入之德國雙人牌指甲剪,竟基於誹謗犯意,自民國 103 年年初起,透過網際網路以帳號以「宏美實業」、「歐 德利」名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張貼其與聲請人銷售之雙 人牌指甲剪,誣指聲請人銷售之雙人牌指甲剪為「假」係大 陸工廠製造等誹謗文字(下稱本件拍賣網頁),而損害聲請 人商譽,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310 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於103 年10月2 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2 人於網 路張貼販售之商品,確係被告2 人向德國供應商訂購,由德 國供應商在德國採購並寄送來臺灣之德國雙人牌公司於德國 販售之型號00000-000 商品,有供應商電子郵件、商品訂購 單、德國雙人牌2014/2015 商品型錄(偵卷第10-12 、14-1 60頁)可證(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至頁),另被告2 人持聲請人商品向百貨公司內之「德國雙人牌」專櫃詢問, 經專櫃小姐告知未販售該商品,該商品可能係國外販售或專 作贈品使用之德國商人牌公司於大陸或越南製造產品,並非 德國製造產品等語,有有被告2 人與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專櫃 小姐對話錄影影像、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影像譯文(偵卷第16 1-167 頁)可佐(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至頁),認被 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所刊載內容,目的僅在解說商品來源 ,凸顯自己販售商品係自德國原裝進口,縱其說明不盡真確 ,難認有誹謗聲請人名譽之犯意(不起訴處分書第3 頁第 至頁),而於104 年11月12日以該署104 年度偵字第2838 5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下稱不起訴處分 書)。 ㈡聲請人聲請再議及駁回再議意旨略以: ⒈聲請人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以:被告2 人於網頁刊等本件 拍賣網頁所載內容前,負有查證義務,被告2 人未適當查證 即刊登該等不實內容,已損害聲請人商譽,其偵查中向百貨 公司專櫃人員之詢問,不影響其先前犯行成立為由,聲請再 議。 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受理後,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509 號解釋文意旨,行為人若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之 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 評者感到不快,尚難認構成誹謗罪(駁回再議處分書第2 頁 第至行)。被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所載內容,係將被 告2 人販售之剪刀頭為圓弧型之型號00000-000 雙人牌指甲 剪(下稱圓弧型指甲剪)、剪刀頭為平口型之雙人牌指甲剪 (下稱平口頭型指甲剪)並列,於圓弧型指甲剪之圓弧刀頭 以「○」圈選標註「真」、於平口型指甲剪之平口刀頭以「 ○」圈選標註「假」【本裁定註:駁回再議處分書就該圖漏 載,於圓弧型指甲剪旁註明「德國原廠製」、於平口型指甲 剪旁註明「大陸or越南廠製」】,並於該拍賣網頁之「解惑 番外篇」記載「因為陸續有買家在詢問『為何網路某款透明 雙人牌指甲剪可以賣這麼便宜?品質又有何差異?』,因此 小幫手Sharon在此做個說明:如上圖,左邊【本裁定註:即 上開平口頭型指甲剪】那把就是傳說中的便宜雙人牌指甲剪 ,它是由台灣雙人牌請大陸工廠製造,專門用來做某些公司 的股東會小贈品和百貨公司的滿額贈禮。各位大大可以看到 ,主要的差異點在於大陸做不出符合人體工學的指甲弧度刀 面,而且其緞鋼技術也無法做出鋒利的刀口,所以剪起來常 會有指甲分層斷裂或毛邊的惱人狀況。在造型上,大陸版的 握把事平光表面,LOGO是用印上去的(雖然一看就很不平很 粗糙... ),原廠德國製造的是霧面防滑把手,LOGO是壓模 而成的。以上資訊提供各位買家做參考囉,一分錢一分貨, 祝大家買把好指甲剪,剪出平整的指甲與好運勢!」【本裁 定註:駁回再議處分僅節錄數句,在此援引全文】,是依上 開刊載內容,參酌被告2 人辯詞,足臻被告2 人雖於本件拍 賣網頁刊登商品對照比較說明,但目的係為銷售其等進口之 雙人牌指甲剪,並對其進口商品給予較高評價,並非故意誹 謗聲請人商品,亦非指摘該商品係仿冒品,自無誹謗故意( 駁回再議處分書第3 頁第至行),而於105 年1 月5 日 以105 年上聲議字第311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下稱駁 回再議處分書)。 ㈢告訴人於105 年1 月19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後,委任律師 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告訴事實交付審判,於聲請交付審判之10 日不變期間內(始日不算入,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即同年 月31日)之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偵 查卷宗查閱無誤,並有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為憑,是告訴人就本件駁回再議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程序為 合法。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核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 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復按「法院前項裁定(註:即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固雖 定有明文,然就本條項所指之「必要之調查」,就法院調查 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出 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法院辦理 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決議、95年法律座 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決議要旨參照)。又法院於審查交付 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 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項參 照)。 三、聲請人除以同於聲請再議理由作為本件聲請理由,並指責駁 回再議處分書不採信此部分再議理由外,並指稱:被告2 人 並無證據確認其所販售商品為德國製造、聲請人商品為大陸 製造,被告2 人辯稱本件拍賣網頁上之「真」、「假」係區 別是否係德國製造,顯屬卸責之詞,檢察官未就此部分為偵 查,已非適法。惟查:被告2 人以本件拍賣網頁販售其等進 口之圓弧型指甲剪經過,係因被告張鎧麟於1 、2 年前在股 東會時收到雙人牌指甲剪贈品後,欲購買相同指甲剪送人, 惟至百貨公司之雙人牌專櫃詢問,得知雙人牌專櫃未販售該 種贈品指甲剪,該種指甲剪係雙人牌公司在大陸或越南廠製 作,嗣其出國至奧地利,發現該有販售圓弧型指甲剪,經詢 問奧地利經銷商得知該種指甲剪係德國製作,其後即自奧地 利經銷商購入圓弧型指甲剪回國在網路販售,而其於本件拍 賣網頁為圓弧型指甲剪、平口頭型指甲剪比較,並註明「真 」、「假」,主要是欲表彰商品係進口自德國等情,經被告 張鎧麟陳述明確(他卷第15反面頁)且由檢察官於不起訴處 書記載明確(不起訴處分書第2 頁第行至行),查與被 告2 人於偵查中自百貨公司專櫃人員取得之商品訊息相符( 理由欄一、㈠、⒉),而被告2 人販售之商品,確係來自德 國販售之型號00000-00 0商品,有供應商電子郵件、商品訂 購單可佐(理由欄一、㈠、⒉),是參酌本件拍賣網頁整體 文義內容(理由欄一、㈡、⒉),被告2 人於本件拍賣網頁 所載內容,僅係在表明其販售之圓弧型指甲剪確係自德國進 口而應為德國製商品,質感較低價而多用作為贈品用之平口 型指甲剪較好,並無誣指平口型指甲剪為假貨或仿冒品之通 常商業性言論,自難認被告2 人涉有誣告犯行。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審核結果,查無聲請人所 指摘偵查中顯現之證據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 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 則等之可准予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陳世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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