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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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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自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蘿亞結婚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祥 自訴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       賴安國律師       沈泰宏律師 被   告 黃馨儀 選任辯護人 呂昀儒律師       劉宇哲律師       李文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05 年度自字 第3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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