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驊庭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67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驊庭係址設新北市○○區○○路○○○
○○ 號童話世紀公寓大廈(下稱童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
稱管委會)第6 屆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
至104 年11月30日止,
告訴人陳文凱則係童話社區管委會第
7 屆主任委員,被告明知童話社區內之監視器為社區之公共
設備,該社區之住戶均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緣
告訴人前因遭他人在童話社區內張貼涉有妨害名譽之文宣,
而於104 年11月27日14時44分許,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對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出告訴後,
警方即以電話向被告詢問上開監視器畫面調閱事宜,惟經被
告拒絕後,被告竟於104 年11月28日2 時40分許,前往硬碟
內存有上開監視器畫面之電腦主機所在之上址管委會主控室
,並將其因擔任主任委員而知悉之監視器密碼輸入電腦主機
後,無故以格式化方式刪除硬碟內所儲存104 年11月28日3
時9 分33秒許前之所有監視器畫面電磁紀錄,致告訴人
嗣後
無法調閱案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因
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獲管委會許可調閱監視器畫面時,發現
104 年11月28日3 時9 分33秒許前之監視器畫面均已不復存
在,管委會
旋即調閱案發後之監視器畫面,並查閱由負責執
行童話社區管理事務之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人員鄭
俊廷職務上所製作之警衛值勤日報表,另委託址設臺北市○
○○路○ 段○○○ 巷○○弄○○號之全佑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對
電腦主機進行檢測,確認監視器畫面係遭人為刪除,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
成
和解,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7 年1 月18日
準備
程序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存卷
可考(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1042號卷第159 頁至第160 頁、第161 頁),依前揭條文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