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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驊庭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67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驊庭係址設新北市○○區○○路○○○ ○○ 號童話世紀公寓大廈(下稱童話社區)管理委員會(下 稱管委會)第6 屆主任委員,任期自民國103 年12月1 日起 至104 年11月30日止,告訴人陳文凱則係童話社區管委會第 7 屆主任委員,被告明知童話社區內之監視器為社區之公共 設備,該社區之住戶均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監視器畫面,緣 告訴人前因遭他人在童話社區內張貼涉有妨害名譽之文宣, 而於104 年11月27日14時44分許,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對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提出告訴後, 警方即以電話向被告詢問上開監視器畫面調閱事宜,惟經被 告拒絕後,被告竟於104 年11月28日2 時40分許,前往硬碟 內存有上開監視器畫面之電腦主機所在之上址管委會主控室 ,並將其因擔任主任委員而知悉之監視器密碼輸入電腦主機 後,無故以格式化方式刪除硬碟內所儲存104 年11月28日3 時9 分33秒許前之所有監視器畫面電磁紀錄,致告訴人嗣後 無法調閱案發當時之監視器畫面,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嗣因 告訴人於同年月30日獲管委會許可調閱監視器畫面時,發現 104 年11月28日3 時9 分33秒許前之監視器畫面均已不復存 在,管委會旋即調閱案發後之監視器畫面,並查閱由負責執 行童話社區管理事務之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人員鄭 俊廷職務上所製作之警衛值勤日報表,另委託址設臺北市○ ○○路○ 段○○○ 巷○○弄○○號之全佑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對 電腦主機進行檢測,確認監視器畫面係遭人為刪除,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告訴人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107 年1 月18日準備 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考(見本院105 年度訴字 第1042號卷第159 頁至第160 頁、第161 頁),依前揭條文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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