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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財產所有人)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代 表 人   陳朝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偉鎮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扣押第三 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 之存款,在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內,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均 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下稱林 口發電廠)因業務需要,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至103年8 月間,依據政府採購法先後辦理三次「碳酸鈣(石灰石粉) 」財物採購,均由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得標。本案被告陳偉鎮係林口發電廠供 應組材料課之料帳管理員,負責該廠物料之收發、驗收、裝 卸、整理、維護盤存、保管、查核、料帳管登、清理及倉儲 工作安全等事項,竟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安榮礦石化工 公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就其所負責石灰石粉 驗收事務,違背上揭採購規範書所示未經會同過磅即逕行卸 貨、該車次不予驗收計價之規定接續在邱建國、洪春財、李 志凱、楊文霖、田永黔所提出未經其實際在場會同過磅之各 該過磅單上予以簽名,用以表示其有在場會同過磅並予驗收 計價用意之證明,而違背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所規定應 依契約辦理驗收之法令,再連同相關驗收紀錄彙整後,交 林口發電廠會計單位核銷撥款予安榮礦石化工公司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林口發電廠對於石灰石粉數量驗收及採購規範 書執行之正確性,並因而使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取得各 次採購案原不應予驗收計價之石灰石粉貨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1, 187萬4,266.91元之不法利益【算式:(2,138.16公噸 x標案單價949元)+ (5,591.54公噸x標案單價928元)+(4,7 63.38公噸x標案單價977.5元)】 乙案,業經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2725號起訴在案,有偵查卷 附各項證據可佐,現由本院審理中。上揭不法利益已符合刑 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之規定,自有必要沒收第三人安 榮礦石化工公司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3第3項規定聲請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參與沒收 程序,並請參酌附表所示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財產清單 ,於1,187萬4266.91元範圍內扣押以保全執行等語。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搜索之扣 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 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1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扣押之裁定,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聲請之目的係為 保全沒收或追徵,就其所敘述之理由及所為之釋明,是否屬 於刑訴法第133條第1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 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 定。 三、本案被告陳偉鎮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圖 利罪嫌,業經聲請人偵查終結以104年度偵字第32725號起訴 在案,聲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後,認有扣押被告圖利對象即 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 帳戶內之存款(如附表一)及位於宜蘭縣○○鄉○○段等二筆 土地(如附表二),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 扣押裁定。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上揭偵查全卷 資料,認尚無不合,應扣押如主文所示第三人財產,以確保 沒收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聲請書羅列第三人如附表一、二所 示財物,並聲請本院在聲請金額範圍內為扣押,並未限制需 就第三人帳戶存款扣押全數聲請金額,本院審酌將來案件審 理結果,就犯罪所得違法範圍之計算及第三人公司正常營運 所需資金調度,如將附表一帳戶金額於聲請金額內全數扣押 ,必造成第三人公司短期內無法調度資金,而嚴重影響公司 正常運作,故審酌扣押之目的及沒收之必要等事由後,認應 扣押如主文所示範圍為當,核予敘明。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至民國106年2月28日17時止,逾 期不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表一:存款 ┌──┬────────────────┬─────┐ │編號│ 財產標的 │ 備註 │ │ ├──────┬─────────┤ │ │ │ 財產內容 │ 數額 │ │ ├──┼──────┼─────────┼─────┤ │ 1 │臺灣中小企業│新臺幣15,811,952元│ │ │ │銀行存款 ├─────────┤ │ │ │ │外幣82,945美元 │ │ ├──┼──────┼─────────┼─────┤ │ 2 │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71元 │蘇澳分行 │ └──┴──────┴─────────┴─────┘ 附表二:不動產(土地) ┌──┬─────────────────┬────┐ │編號│ 財產標的 │ 財產所 │ │ ├───────┬─────────┤ 有權人 │ │ │ 財產內容 │ 價值 │ │ │ │ │ (公告現值) │ │ ├──┼───────┼─────────┼────┤ │ 1 │宜蘭縣冬山鄉東│新臺幣56,059,000元│安榮礦石│ │ │興段000-0000號│ │化工股份│ │ │之土地 │ │有限公司│ ├──┼───────┼─────────┼────┤ │ 2 │宜蘭縣冬山鄉東│新臺幣50,716,000元│安榮礦石│ │ │興段000-0000號│ │化工股份│ │ │之土地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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