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財產所有人)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代 表 人 陳朝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陳偉鎮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
扣押第三
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
之存款,在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內,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均
准予扣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下稱林
口發電廠)因業務需要,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至103年8
月間,依據政府採購法先後辦理三次「碳酸鈣(石灰石粉)
」財物採購,均由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得標。本案被告陳偉鎮係林口發電廠供
應組材料課之料帳管理員,負責該廠物料之收發、驗收、裝
卸、整理、維護盤存、保管、查核、料帳管登、清理及倉儲
工作安全等事項,竟基於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安榮礦石化工
公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就其所負責石灰石粉
驗收事務,違背
上揭採購規範書所示未經會同過磅即逕行卸
貨、該車次不予驗收計價之規定接續在邱建國、洪春財、李
志凱、楊文霖、田永黔所提出未經其實際在場會同過磅之各
該過磅單上
予以簽名,用以表示其有在場會同過磅並予驗收
計價用意之證明,而違背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所規定應
依契約辦理驗收之法令,
嗣再連同相關驗收紀錄彙整後,交
林口發電廠會計單位核銷撥款予安榮礦石化工公司以行使,
足以生損害於林口發電廠對於石灰石粉數量驗收及採購規範
書執行之正確性,並因而使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取得各
次採購案原不應予驗收計價之石灰石粉貨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1, 187萬4,266.91元之不法利益【算式:(2,138.16公噸
x標案單價949元)+ (5,591.54公噸x標案單價928元)+(4,7
63.38公噸x標案單價977.5元)】 乙案,業經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2725號
起訴在案,有
偵查卷
附各項
證據可佐,現由本院審理中。上揭不法利益已符合刑
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之規定,自有必要
沒收第三人安
榮礦石化工公司
犯罪所得或
追徵其價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3第3項規定聲請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參與沒收
程序,並請
參酌附表所示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財產清單
,於1,187萬4266.91元範圍內扣押以保全執行等語。
二、
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
第133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附隨於
搜索之扣
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
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1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扣押之裁定,審核扣押之聲請,應視聲請之目的係為
保全沒收或追徵,就其所敘述之理由及所為之釋明,是否屬
於刑訴法第133條第1項所列「得沒收之物」,或是否符合同
條第2項所規定「必要」、「酌量」等要件,而為准否之裁
定。
三、本案被告陳偉鎮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
圖
利罪嫌,業經聲請人偵查終結以104年度偵字第32725號起訴
在案,聲請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後,認有扣押被告圖利對象即
第三人安榮礦石化工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銀行
帳戶內之存款(如附表一)及位於宜蘭縣○○鄉○○段等二筆
土地(如附表二),以保全沒收與追徵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
扣押裁定。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及上揭偵查全卷
資料,認尚無不合,應扣押如主文所示第三人財產,以確保
沒收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於聲請書羅列第三人如附表一、二所
示財物,並聲請本院在聲請金額範圍內為扣押,並未限制需
就第三人帳戶存款扣押全數聲請金額,本院
審酌將來案件審
理結果,就犯罪所得違法範圍之計算及第三人公司正常營運
所需資金調度,如將附表一帳戶金額於聲請金額內全數扣押
,必造成第三人公司短期內無法調度資金,而嚴重影響公司
正常運作,故審酌扣押之目的及沒收之必要等事由後,認應
扣押如主文所示範圍為
適當,核予敘明。
四、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
期間至民國106年2月28日17時止,逾
期不得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附表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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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標的 │ 備註 │
│ ├──────┬─────────┤ │
│ │ 財產內容 │ 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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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中小企業│新臺幣15,811,952元│ │
│ │銀行存款 ├─────────┤ │
│ │ │外幣82,945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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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灣銀行存款│新臺幣371元 │蘇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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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動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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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財產標的 │ 財產所 │
│ ├───────┬─────────┤ 有權人 │
│ │ 財產內容 │ 價值 │ │
│ │ │ (公告現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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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宜蘭縣冬山鄉東│新臺幣56,059,000元│安榮礦石│
│ │興段000-0000號│ │化工股份│
│ │之土地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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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宜蘭縣冬山鄉東│新臺幣50,716,000元│安榮礦石│
│ │興段000-0000號│ │化工股份│
│ │之土地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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