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財團法
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
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羅名威律師
洪舒萍律師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參 加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
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
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