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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   告 歐陽自坤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羅名威律師       洪舒萍律師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參 加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政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蔡睿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陽自坤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