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金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惠菁
林志昌
許家榛(原名:許瓊茹)
黃樂娟
許茲涵
陳沛瀠
林睿濬
林婕瀅(原名:林淑雯)
江恩霈
劉玲君
黃培英
羅千雯
孫小粢
陳偉文
游素緁(原名:游素燕)
莫涵㚬
上列被告等因違
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03年度偵續字第545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
自白
犯罪(104年度金訴字第2號),經本院
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並判決如下:
主 文
m○○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
束。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
沒收。
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陸萬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P○○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且應向檢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i○○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
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Q○○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
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W○○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
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
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B○○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p○○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玖萬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f○○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v○○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I○○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且應向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Y○○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
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c○○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且應向檢察
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
管束。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N○○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且應向檢察官指
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關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m○○(假名:葉宜蓁)、戌○○(假名:林森宏)、P○
○(原名:許瓊茹,假名:許家瑜)、i○○(假名:黃珮
蓉)、Q○○(假名:林依婕)、W○○、黃○○(假名:
林宇翔)、B○○(原名:林淑雯,假名:林沛瀅)、庚○
○(假名:王婕希、于嫚翎)、p○○(假名:劉佳玲)、
f○○(假名:黃國倫)、v○○(假名:李佳容)、I○
○(假名:葉予晴)、Y○○(假名:陳稚穎)、c○○(
原名:游素燕,假名:游瑞璇)、N○○等16人(下稱m○
○等16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
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及發給許
可證照,方得營業;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及居間
等證券業務,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蔡亞晴」、
「黃競儀」、「鄭心怡」、「周哲偉」、「張禎」、「陳寶
宜」、「趙思羽」等成年人(下稱「蔡亞晴」等7人)基於
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之
犯意聯絡,在有犯意聯絡之
舒明志、林淑玫(其等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非法
經營證券業務罪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判處
罪刑)先後開設之「聚富理財資訊中心」(址設:新北市○
○區○○路2段某處,下稱聚富中心)、「聚亨理財資訊中
心」(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1,下稱聚亨
中心)擔任電話行銷人員,由亦有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小姐」以每張股票成本價格約新臺幣(
下同)4萬3千元提供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予舒明志、林淑
玫,再由舒明志為m○○等16人、「蔡亞晴」等7人傳授股
務資訊及行銷技巧,復由m○○等16人、「蔡亞晴」等7人
以「聚富中心」、「聚亨中心」業務員名義,依照電話流水
編號表隨機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人,推銷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晶禾公司)、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
司)、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門公司)、訊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憶公司)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樹公司)等5家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若投資者表
達購買股票之意,m○○等16人、「蔡亞晴」等7人即會寄
送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宣傳資料予投資者,待投資者確定
要購買時,遂以每張股票5萬5千元至6萬6千元之價格出售股
票,並由林淑玫將投資者所交付供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之身分
證明文件交予「陳小姐」辦理股票過戶事宜,「陳小姐」辦
妥股票過戶登記後將股票交予舒明志,由舒明志以親交或郵
寄之方式將股票交予投資者,投資者則以當場交付購買股票
現金款項,或依指示匯款至舒明志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舒明志中國信託帳
戶),舒明志、林淑玫則將每張股票約4萬3千元之現金股款
交予「陳小姐」,並發放每張股票約1萬元至1萬5千元之銷
售獎金予m○○等16人及及「蔡亞晴」等7人,剩餘股款即
由舒明志、林淑玫取得。m○○等16人、「蔡亞晴」等7人
、舒明志、林淑玫及「陳小姐」即自民國101年11月起至102
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
為警查獲時止,以上開電話行銷
推薦未上市、上櫃股票予不特定人之方式
而非法經營有價證
券居間之證券業務,致附表一、二各編號「投資者(買受人
)欄」所示投資者則以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成交總金額欄
」所示金額購入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成交之未上市、上櫃
公司股票欄」、「成交股數(股)欄」欄所示公司之股票及
數量,其中m○○、戌○○、P○○、i○○、W○○、黃
○○、B○○、v○○、c○○、N○○分別因此獲有如附
表一「報酬欄」所示報酬,而Q○○、庚○○、p○○分別
獲有新臺幣(下同)1萬元、21萬元、35萬元之報酬,f○
○、Y○○則因未有成交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情形而未
得任何報酬(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成交單價、成交股數
、成交總金額、投資者(買受人)、交割日期、所得報酬均
詳如附表一所示,亞樹公司部分未有成交紀錄)。
嗣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上址聚亨中心搜索,並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物品,始悉上情。案經n○○、k○○、地○○
、己○○、午○○、u○○、a○○、卯○○、X○○、申
○○、丁○○、V○○、酉○○、F○○、t○○、j○○
、o○○、M○○、A○○、h○○、q○○、戊○○訴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本件
證據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
m○○等1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二第52頁
背面至第53頁正面、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正面)。
三、論罪
科刑之理由
(一)
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
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
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
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
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m○○等16人均明
知
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執
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卻受僱對外以「聚富中心」、「聚亨
中心」名義電話行銷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購買自「陳小姐」處
取得之晶禾公司、宣威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及亞樹公
司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與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
、「陳小姐」共同非法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業務,是核被告
m○○等16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均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處罰。被告m○○等16人、
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與「陳小姐」就前揭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經營證券業務行為,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44條第1項
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
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
乃立法者針
對該刑罰規範之
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
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
構成要件之「
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
、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
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被告m○○等16人均僅包括的成
立一罪,
公訴意旨認應成立
接續犯,容有誤會。爰
審酌被告
m○○等16人均明知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而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卻仍受僱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不
特定人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其等所為足以損害證券交易
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然其等
犯後均已坦承
犯
行,並兼衡其等從事此等犯罪之時間長短、銷售股票數量、
獲利數額、手段及素行,
暨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教育程
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二)查被告m○○、P○○、i○○、Q○○、W○○、B○○
、庚○○、p○○、f○○、v○○、I○○、Y○○、c
○○、N○○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被告戌○○前於83
年間因
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易字第5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4年5月17日執行完畢出監,其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節,有被告m○○、戌○○、P○
○、i○○、Q○○、W○○、B○○、庚○○、p○○、
f○○、v○○、I○○、Y○○、c○○、N○○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審酌其等均已坦
認犯行,已見悔意,並參考前述各情,本院認其等經此偵審
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
,宜給予其等自新機會,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考量其等犯罪時間之長短、銷售
股票數量、獲利數額,對其等分別
諭知如主文各項所示之緩
刑期間。惟為使
上揭被告能於本案從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
再度犯罪,並確實督促其等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法治之觀念
,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且
參諸檢察官、上揭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見本院卷二第53頁正面至第55頁
正面),暨上揭被告各自之犯罪時間、銷售股票數量、獲利
數額、目前之經濟能力、家庭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4款、第5款規定,宣告上揭被告如主文各項所示之緩刑條件
,以兼顧公允,並啟自新。又上揭被告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主文各項所示義務勞務),故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其等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至於其等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
問題,由檢察官考量其所犯罪名,並斟酌其性別、家庭、身
分、職業、經歷、特殊專長、體能狀況及素行紀錄與參加意
願等因素,再依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之地域、特性及勞
務內容等為適當之安排。又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
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次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而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認為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時,始得為之,刑法第74條規定甚明。所謂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
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是否執行在所不問
。因而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雖經同時諭知緩刑,苟無同法第
76條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情形,仍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黃
○○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緩刑3年,緩刑中交付保護管束,於
104年1月6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4年1月6日至107年1月5日
止,有被告黃○○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
可憑,是被告黃○○現仍在緩刑期內,刑之宣告尚未失其效
力,
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對被告黃○○再為緩刑之宣告,
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乃被告m○○等16人與另案被告舒
明志、林淑玫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就全體行為一併負責原則,於被
告m○○等16人所犯如主文所示罪項下諭知沒收。又扣案如
附表四所示之物,雖係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有,但無
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另按「左列
之物沒收之:一、
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
犯罪所得之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
否,沒收之。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
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由實施犯罪行為的結
果而直接取得之物而言;如現實所得之物,僅與犯罪所得之
物有間接關係,或非屬原物(如變賣竊盜物之所得),或非
有體物(如無形利益或權利),均不在沒收之列(最高法院
18年上字第1202號
判例意旨參照),是沒收對象既限於「物
」,依民法第66條、第67條之解釋,僅限於動產與不動產,
則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機構帳戶,已轉變為消費
寄託債權,屬於非有體物的「利益」,難以認為是「物」,
且已經過轉換,亦難認為是屬於犯罪「直接」所得,惟如此
希望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俾以減少
犯罪動機的
目的,勢必無法達成,是以目前我國特別法已可見明文擴大
沒收範圍而符合有效追訴犯罪的政策,例如證券交易法第17
1條第7項即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
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可知如行為
人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時,該條文所規定的「犯罪所得」
定義,將較刑法第38條規定為廣,即便犯罪行為人將犯罪所
得加以變賣,或將變賣所得金錢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存放於
金融機構,或將原物移轉與第三人所有時,仍屬於得沒收範
圍;反之,如行為人所犯者是同法其他條文之罪(如本案違
反第175條第1項),因該條文並無沒收的特別規定,即應回
歸普通法即刑法第38條規定加以處理,沒收之範圍則僅限於
由實施犯罪行為的結果而直接取得之物。查被告m○○等16
人雖於本案以非法經營證券居間業務方式使他人購買未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從中賺取獎金獲利,但該等款項既已經被
告m○○等16人花費殆盡或存入金融機構,犯罪
偵查機關就
此部分亦未扣得其等之犯罪所得,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所示
,因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並未如同法第171條設有沒收之特別
規定,則適用刑法第38條規定的結果,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從
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
略以:被告m○○、戌○○、P○○、i○○、Q
○○、W○○、黃○○、B○○、庚○○、p○○、f○○
、v○○、I○○、Y○○、c○○、N○○等16人與另案
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均明知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直
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
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
犯意聯絡,自101年11月間起,由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
(
渠等所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
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訴
字第27號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先在新北市○○區○○路
2段某處成立聚富中心,嗣自102年7月間起,遷移至新北市
○○區○○路○段○號4樓之1,並更名為聚亨中心,另案被告
舒明志擔任實際負責人,另案被告林淑玫則負責行政、會計
、財務出納事宜,而被告m○○等16人受渠等先後招攬擔任
上開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以從事未上市、上櫃股票之推介
及銷售業務,其等推介及銷售模式係先由另案舒明志、林淑
玫與「陳小姐」約定,自「陳小姐」處取得未上市、上櫃公
司之股票及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宣傳資料,再由另案被告
舒明志教導被告m○○等16人相關之行銷話術,由被告m○
○等16人依據另案被告舒明志所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
,透過電話行銷,並將上開宣傳資料寄予投資人,稱晶禾公
司、宣威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司、亞樹公司等5家未上
市、上櫃公司獲利能力良好,未來前景極佳,股票即將上市
、上櫃交易,而產生未來上開晶禾公司等5家公司股價將大
幅上漲之現象,並慫恿投資人以高於市場交易之價格認購上
開晶禾公司等5家公司之股票,被告m○○等16人即與另案
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共同以上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提供上開晶禾公司等5家公司股票之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認被告m○○等16人涉嫌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起訴書漏載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
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亦著有
規定。故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與事實是否相符,苟無法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根本即失其證
據之
證明力,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據;而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是否相符,須依具體情事,如現場跡象、被害人指供或調
查其他之必要證據,以認定之,不能憑空臆測,認為與事實
相符,而採為判決基礎;另被告之自白,經查明與事實不符
者,自不得採為證據;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係就自白
之補強性設其規定,重在排斥虛偽之自白,欲以
補強證據擔
保自白之真實性。其立法旨意乃在藉補強證據之存在,以限
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並作為擔保其真實性之程序上要件
。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
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
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
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
院46年台上字第809 號、第170號、30年上字第2785號、74
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100年度台
上字第6181號判決供憑)。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m○○等16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另案
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即
告訴人
k○○、地○○、己○○、午○○、u○○、卯○○、X○
○、申○○、V○○、F○○、t○○、j○○、A○○、
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人n○○、a○
○、丁○○、酉○○、o○○、M○○、h○○、q○○於
警詢中之證詞、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告訴人k○○、地
○○、己○○、午○○、u○○、卯○○、X○○、申○○
、V○○、F○○、t○○、j○○、A○○、戊○○、n
○○、a○○、丁○○、酉○○、o○○、M○○、h○○
、q○○所提出之晶禾公司、宣威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
司之股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
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11月12日財北國
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宣
威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8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
較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11月20日中區國稅三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宣威公司102
年1月至102年9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11月14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
000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宣威公司102年1月至
102年10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103年5月6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附之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宣威公司、晶禾公司101年11
月至102年11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
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5月2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訊憶公司、宣威公司101年11月至102
年11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103年5月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之晶禾公司101年11月至102年8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
價格比較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5月2日中區國稅三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晶禾公司101年11月至102年8月
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3年5月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晶禾
公司101年11月至102年8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
較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8月1日中區國稅三字第000
0000000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102年9月至102年11月之「同期
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8月
4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賽門公司、訊
憶公司102年9月至102年11月之「同期間其他股東交易價格
比較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2年11月8日中信銀字第0000
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另案被告舒明志中國信託帳戶之客
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告m○○等16人對應人名冊
各1份、現場照片30張為主要論據。
(四)
訊據被告m○○等16人固均坦認有公訴意旨
所稱非法經營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罪之犯行。惟查:被告m○○等16人及「蔡
亞晴」等7人、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陳小姐」自101
年11月起至102年11月14日上午11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所載方式推銷未上市、上櫃股票,如附
表一各編號「投資者(買受人)欄」所示投資者因而以如附
表一各編號「總成交金額欄」所示金額購入如附表一各編號
「成交之股票欄」、「成交股數(股)欄」欄所示公司之股
票及數量(出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成交單價、成交股數、
成交總金額、投資者(買受人)、交割日期詳如附表一所示
)
一節,業經被告m○○等16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正面、第60頁背面至第61
頁正面),且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提之各項供述及非
供述證據
可佐。惟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
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
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
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
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
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
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係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
資顧問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三、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
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據此,行為人因其提供上
開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收取報酬,其報酬之
收取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提供間有
對價關係存在,始屬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查另
案被告舒明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伊是向「陳小姐」取得
晶禾公司、宣威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司股票,每張股票
以6萬5千元販售,伊沒有支付底薪予電話行銷人員,每販賣
1張股票,電話行銷人員抽取獎金1萬5千元,伊則是抽取3千
元至5千元;成交1張股票,給電話行銷人員1萬5千元,伊等
則分3千至7千元;每張股票伊等賺6千至7千元,員工則抽取
獎金1萬至1萬5千元等語(見偵字第9165號卷一第5頁、偵字
第29540號卷一第182頁、偵字第29540號卷二第146頁)、另
案被告林淑玫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1張股票成交價格是6萬
5千元,成交後,電話行銷人員可抽成1萬5千元,4萬2千元
要拿回給陳小姐,其餘由伊等取得;成交1張股票,給電話
行銷人員獎金1萬5千元,給陳小姐4萬3千元,伊抽7千元等
語(見偵字第9165號卷一第10頁、偵字第29540號卷一第188
頁),而被告m○○、戌○○、P○○、i○○、Q○○、
W○○、B○○、庚○○、p○○、f○○、v○○、I○
○、Y○○、c○○、N○○於警詢及偵訊時亦均供述:伊
等工作是賣未上市、上櫃股票,沒有底薪,薪水是股票交易
成功後抽成來的等語(見偵字第9165號卷一第15頁、第21頁
、第27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41頁、第46頁至第48頁、第
52頁至第53頁、第58頁至第59頁、第64頁、第71頁、第76頁
至第77頁、第82頁至第83頁、第89頁、第101頁、第108頁、
偵字29540號卷一第193頁、第200頁至第201頁、第210頁至
第211頁、偵字第9145號卷二第199頁背面、第202頁背面、
第205頁正面、第207頁正面、第210頁背面、第213頁背面、
第216頁背面、第219頁正面、第222頁正面、第225頁正面)
,足知需有受推銷者經由被告m○○等16人以電話行銷方式
推銷後同意購買未上市、上櫃股票,被告m○○等16人與另
案被告舒明志、m○○始得自股票銷售款項內取得報酬,亦
即被告m○○等16人與另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取得之利
益純係基於銷售未上市、上櫃股票而來,而非因提供有關未
上市、上櫃股票之投資或交易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取得
報酬,又被告m○○等16人雖就所欲銷售之未上市、上櫃股
票向客戶提供購買建議,然其等之目的顯係為向受推銷者銷
售上開股票以獲取利潤,而非為透過經常性提供股票購買建
議之服務以從中收取報酬,基上所述,被告m○○等16人所
為,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性質
並非相同,從而,被告m○○等16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
白其等有公訴意旨所載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行,
惟因
公訴檢察官所舉各項事證均不足以作為補強被告m○○
等16人前述
任意性自白之證據,因此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
m○○等16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自不得遽
以該罪責相繩,然若此部分成立犯罪,係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
分屬
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起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施建榮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附錄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
、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
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附表一
┌────────────────┬────────┬─────┬──────┬───────┬────────┬────────┬────┬───────┬──────────┐
│編號/姓名(假名) │成交之未上市、上│出賣人統編│成交單價(新│成交股數(單位│成交總金額(新臺│投資者(買受人)│交割日期│報酬(新臺幣,│附註(原起訴書編號)│
│ │櫃公司股票 │ │臺幣,單位:│:股) │幣,單位:元) │ │ │單位:元) │ │
│ │ │ │元) │ │ │ │ │ │ │
├────────────────┼────────┼─────┼──────┼───────┼────────┼────────┼────┼───────┼──────────┤
│1.m○○(假名葉宜蓁)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h○○ │102.5.2 │ 15,000 │附表一編號2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申○○ │102.5.7 │ 90,000 │附表一編號1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F○○ │102.5.20│ 45,000 │附表一編號1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申○○ │102.5.29│ 80,000 │附表一編號15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宙○○(未告訴)│102.7.3 │ 18,000 │附表二(三)編號8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7,000 │ 455,000 │宙○○(未告訴)│102.7.19│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87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 715,000 │宙○○(未告訴)│102.8.19│165,000 │附表二(三)編號88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b○○(未告訴)│102.7.10│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b○○(未告訴)│102.10.1│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75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578,000 │ │
├────────────────┼────────┼─────┼──────┼───────┼────────┼────────┼────┼───────┼──────────┤
│2.戌○○(假名林森宏)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h○○ │102.5.2 │ 15,000 │附表一編號2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申○○ │102.5.7 │ 90,000 │附表一編號1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F○○ │102.5.20│ 45,000 │附表一編號1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申○○ │102.5.29│ 80,000 │附表一編號15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b○○(未告訴)│102.7.10│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b○○(未告訴)│102.10.1│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75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305,000 │ │
├────────────────┼────────┼─────┼──────┼───────┼────────┼────────┼────┼───────┼──────────┤
│3.P○○(假名許家瑜)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5,000 │ 290,000 │k○○ │101.12.1│ 75,000 │附表一編號3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5,000 │ 290,000 │丑○○ │101.12.2│ 75,000 │附表一編號5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己○○ │102.1.17│ 90,000 │附表一編號6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M○○ │102.3.8 │ 90,000 │附表一編號24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戊○○ │102.3.14│ 90,000 │附表一編號30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5 │10,000 │ 550,000 │楊貽如 │102.4.2 │150,000 │附表一編號31 │
│ │公司 │ │ │ │ │(誤載為戊○○)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戊○○ │102.4.19│156,000 │附表一編號28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0,000 │q○○ │102.4.19│ 45,000 │附表一編號27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k○○ │102.5.2 │ 40,000 │附表一編號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0,000 │ 650,000 │戊○○ │102.5.30│130,000 │附表一編號2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卯○○ │102.6.5 │ 33,000 │附表一編號11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o○○ │102.6.18│ 15,000 │附表一編號23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卯○○ │102.6.19│ 45,000 │附表一編號12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U○○(未告訴)│102.2.21│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0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寅○○(未告訴)│102.2.21│ 78,000 │附表二(二)編號24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7,000 │ 434,000 │寅○○(未告訴)│102.3.18│ 77,000 │附表二(二)編號25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亥○○(未告訴)│102.4.16│ 40,000 │附表二(二)編號30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r○○(未告訴)│102.5.3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3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r○○(未告訴)│102.5.6 │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37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8,000 │ 520,000 │r○○(未告訴)│102.5.14│170,000 │附表二(三)編號38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0,000 │ 650,000 │r○○(未告訴)│102.5.27│1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5,000 │ 975,000 │r○○(未告訴)│102.6.25│210,000 │附表二(三)編號40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7,000 │ 455,000 │r○○(未告訴)│102.8.14│ │附表二(三)編號41 │
│ │公司 │ │ │ │ │ │ │ │ │
│ ├────────┼─────┼──────┼───────┼────────┼────────┼────┤260,000(兩筆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5,000 │ 975,000 │r○○(未告訴)│102.8.14│交易之報酬係合│附表二(三)編號42 │
│ │公司 │ │ │ │ │ │ │併計算)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甲○○(未告訴)│102.6.24│ 63,000 │附表二(三)編號63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260,000 │e○○(未告訴)│102.6.24│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64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 195,000 │C○○(未告訴)│102.7.24│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8,000 │ 520,000 │C○○(未告訴)│102.9.13│105,000 │附表二(三)編號77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 260,000 │C○○(未告訴)│102.11.1│ 60,000 │附表二(三)編號78 │
│ │公司 │(起訴書誤 │ │ │ │ │ │ │ │
│ │ │載為A12080│ │ │ │ │ │ │ │
│ │ │3188,應予│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辰○○(未告訴)│102.7.17│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85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3,000 │ 845,000 │吳羚湊(未告訴)│102.10.8│180,000 │附表二(三)編號92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吳羚湊(未告訴)│102.10.2│ 15,000 │附表二(四)編號94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810,000 │ │
│ │ │ │ │ │ │ │ │ │ │
├────────────────┼────────┼─────┼──────┼───────┼────────┼────────┼────┼───────┼──────────┤
│4.i○○(假名:黃珮蓉)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 650,000 │酉○○ │102.7.23│150,000 │附表一編號18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辛○○(未告訴)│102.7.29│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83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65,000 │ │
├────────────────┼────────┼─────┼──────┼───────┼────────┼────────┼────┼───────┼──────────┤
│5.W○○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d○○(未告訴)│102.10.1│15,000 │附表二(三)編號8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天○○(未告訴)│102.10.7│30,000 │附表二(三)編號91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天○○(未告訴)│102.10.9│15,000 │附表二(三)編號93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60,000 │ │
├────────────────┼────────┼─────┼──────┼───────┼────────┼────────┼────┼───────┼──────────┤
│6.黃○○(假名林宇翔)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a○○ │102.7.12│ 30,000 │附表一編號10 │
│ │公司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Z000000000│66 │ 2,000 │ 132,000 │乙○○(未告訴)│101.11.2│ 30,000 │附表二(一)編號1 │
│ │公司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Z000000000│66 │ 1,000 │ 66,000 │s○○(未告訴)│101.11.2│ 15,000 │附表二(一)編號2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1,000 │ 58,000 │S○○(未告訴)│101.12.2│ 15,000 │附表二(一)編號8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58 │ 1,000 │ 58,000 │T○○(未告訴)│101.12.2│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9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丙○○(未告訴)│102.1.3 │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1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癸○○(未告訴)│102.3.14│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2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 │ 186,000 │O○○(未告訴)│102.2.25│ 39,000 │附表二(二)編號14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 │ 186,000 │J○○(未告訴)│102.1.30│ 39,000 │附表二(二)編號15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3,000 │ 186,000 │J○○(未告訴)│102.2.4 │ 27,000 │附表二(二)編號16 │
│ │公司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J○○(未告訴)│102.2.26│ │附表二(二)編號17 │
│ │公司 │ │ │ │ │ │ │ │ │
│ ├────────┼─────┼──────┼───────┼────────┼────────┼────┤132,000(兩次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J○○(未告訴)│102.2.26│交易之報酬係合│附表二(二)編號18 │
│ │公司 │ │ │ │ │ │ │併計算)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玄○○(未告訴)│102.3.11│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20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6,000 │ 372,000 │Z○○(未告訴)│102.3.8 │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22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 1,000 │ 62,000 │D○○(未告訴)│102.3.11│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23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2 (起訴書誤│ 6,000 │ 390,000 │玄○○(未告訴)│102.5.29│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46 │
│ │公司 │ │載為65,應予│ │ │ │(起訴書│ │ │
│ │ │ │更正) │ │ │ │誤載為 │ │ │
│ │ │ │ │ │ │ │5.3,應 │ │ │
│ │ │ │ │ │ │ │予更正0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J○○(未告訴)│102.5.28│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52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K○○(未告訴)│102.6.5 │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53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K○○(未告訴)│102.7.26│ 30,000 │附表二(二)編號54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717,000 │ │
├────────────────┼────────┼─────┼──────┼───────┼────────┼────────┼────┼───────┼──────────┤
│7.B○○(假名林沛瀅)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H○○○(未告訴│102.10.1│165,000 │附表二(三)編號68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2,000 │ 780,000 │H○○○(未告訴│102.10.1│165,000 │附表二(三)編號69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15,000 │ 975,000 │H○○○(未告訴│102.10.3│210,000 │附表二(三)編號70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6,000 │ 390,000 │g○○○(未告訴│102.10.2│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71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R○○(未告訴)│102.8.27│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72 │
│ │限公司 │ │ │ │ │ │(起訴書│ │ │
│ │ │ │ │ │ │ │誤載為 │ │ │
│ │ │ │ │ │ │ │102.10. │ │ │
│ │ │ │ │ │ │ │15,應予│ │ │
│ │ │ │ │ │ │ │更正)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9,000 │ 585,000 │R○○(未告訴)│102.9.5 │120,000 │附表二(三)編號73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 │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L○○(未告訴)│102.8.15│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2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840,000 │ │
├────────────────┼────────┼─────┼──────┼───────┼────────┼────────┼────┼───────┼──────────┤
│8.v○○(假名李佳容)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n○○ │102.8.19│ 15,000 │附表一編號1 │
│ │公司 │ │ │ │ │ │ │ │ │
│ ├────────┼─────┼──────┼───────┼────────┼────────┼────┼───────┼──────────┤
│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n○○ │102.11.5│ 30,000 │附表一編號2 │
│ │公司 │(起訴書誤│ │ │ │ │ │ │ │
│ │ │載為Q22079│ │ │ │ │ │ │ │
│ │ │0243,應予│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45,000 │ │
├────────────────┼────────┼─────┼──────┼───────┼────────┼────────┼────┼───────┼──────────┤
│9.c○○、原名游素燕(假名游瑞璇│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195,000 │宇○○(未告訴)│102.4.12│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26 │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715,000 │宇○○(未告訴)│102.9.5 │150,000 │附表二(三)編號27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G○○(未告訴)│102.4.12│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28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 715,000 │G○○(未告訴)│102.7.24│130,000 │附表二(三)編號2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壬○○(未告訴)│102.4.19│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1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F10****046│65 │ 1,000 │ 65,000 │壬○○(未告訴)│102.5.31│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32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2,000 │ 130,000 │巳○○(未告訴)│102.6.18│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57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巳○○(未告訴)│102.8.19│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8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4,000 │ 260,000 │l○○(未告訴)│102.7.12│ 60,000 │附表二(三)編號59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23,000 │1,495,000 │l○○(未告訴)│102.8.15│3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0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1,000 │ 65,000 │E○○(未告訴)│102.10.3│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90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850,000 │ │
├────────────────┼────────┼─────┼──────┼───────┼────────┼────────┼────┼───────┼──────────┤
│10.N○○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 3,000 │ 195,000 │宇○○(未告訴)│102.4.12│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26 │
│ │公司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Z000000000│65 │11,000 │ 650,000 │u○○ │102.11.4│135,000 │附表一編號9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80,000 │ │
└────────────────┴────────┴─────┴──────┴───────┴────────┴────────┴────┴───────┴──────────┘
附表二(其他人員銷售情形)
┌──┬───────┬─────────┬─────┬────┬───────┬────────┬────────┬─────┬────┬───────────┐
│編號│電話行銷人員 │成交之未上市、上櫃│出賣人統編│成交單價│成交股數(股)│成交總金額(新臺│投資者(買受人)│交割日期 │報酬(新│附註(原起訴書編號) │
│ │ │公司股票 │ │(新臺幣│ │幣,單位:元) │ │ │臺幣,單│ │
│ │ │ │ │,單位:│ │ │ │ │位:元)│ │
│ │ │ │ │元) │ │ │ │ │ │ │
├──┼───────┼─────────┼─────┼────┼───────┼────────┼────────┼─────┼────┼───────────┤
│1 │蔡亞晴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午○○ │102.5.16 │45,000 │附表一編號7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1,000 │66,000 │V○○ │101.11.13 │15,000 │附表一編號17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8 │2,000 │116,000 │陳定緯(未告訴)│101.12.14 │30,000 │附表二(二)編號4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1,000 │62,000 │簡建裕(未告訴)│102.3.1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21 │
│ │ │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林雨儂(未告訴)│102.5.22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45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蘇木榮(未告訴)│102.4.25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47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林銘信(未告訴)│102.6.19 │195,000 │附表二(三)編號61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林銘信(未告訴)│102.8.2 │195,000 │附表二(三)編號61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陳清祥(未告訴)│102.6.2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6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謝銘珈(未告訴)│102.7.31 │90,000 │附表二(三)編號79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鄭玉山(未告訴)│102.8.1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0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殷水婷(未告訴)│102.8.12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81 │
│ │ │公司 │ │ │ │ │ │ │ │ │
├──┼───────┼─────────┼─────┼────┼───────┼────────┼────────┼─────┼────┼───────────┤
│2 │黃競儀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X○○ │102.7.4 │90,000 │附表一編號12 │
│ │ │公司 │ │ │ │ │ │ │ │ │
│ ├───────┼─────────┼─────┼────┼───────┼────────┼────────┼─────┼────┼───────────┤
│ │黃競儀與林淑玫│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t○○ │102.6.6 │96,000 │附表一編號20 │
│ │(假名:林珮璇│公司 │ │ │ │ │ │ │ │ │
│ │、林沛翎) │ │ │ │ │ │ │ │ │ │
│ ├───────┼─────────┼─────┼────┼───────┼────────┼────────┼─────┼────┼───────────┤
│ │黃競儀與林淑玫│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t○○ │102.8.26 │45,000 │附表一編號21 │
│ │ │公司 │(起訴書誤│ │ │ │ │ │ │ │
│ │ │ │載為R12022│ │ │ │ │ │ │ │
│ │ │ │8358,應予│ │ │ │ │ │ │ │
│ │ │ │更正) │ │ │ │ │ │ │ │
│ ├───────┼─────────┼─────┼────┼───────┼────────┼────────┼─────┼────┼───────────┤
│ │黃競儀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廖繼仕(未告訴)│102.5.28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51 │
│ │ │公司 │ │ │ │ │ │ │ │ │
├──┼───────┼─────────┼─────┼────┼───────┼────────┼────────┼─────┼────┼───────────┤
│3 │林淑玫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1,000 │66,000 │丁○○ │101.11.28 │15,000 │附表一編號16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淑玫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6,000 │390,000 │t○○ │102.6.6 │96,000 │附表一編號20 │
│ │ │公司 │ │ │ │ │ │ │ │ │
│ ├───────┼─────────┼─────┼────┼───────┼────────┼────────┼─────┼────┼───────────┤
│ │林淑玫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t○○ │102.8.26 │45,000 │附表一編號21 │
│ │ │公司 │(誤載為 │ │ │ │ │ │ │ │
│ │ │ │Z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林淑玫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0 │3,000 │180,000 │A○○ │102.1.22 │45,000 │附表一編號25 │
│ │ │司 │ │ │ │ │ │ │ │ │
│ │ ├─────────┼─────┼────┼───────┼────────┼────────┼─────┼────┼───────────┤
│ │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6 │2,000 │132,000 │吳振東(未告訴)│101.11.29 │30,000 │附表二(一)編號3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1,000 │62,000 │謝郁仙(未告訴)│102.3.19 │15,000 │附表二(二)編號19 │
│ │ │司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蘇高棣(未告訴)│102.5.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43 │
│ │ │ 公司 │ │ │ │ │ │ │ │ │
├──┼───────┼─────────┼─────┼────┼───────┼────────┼────────┼─────┼────┼───────────┤
│4 │鄭心怡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起訴書誤│j○○ │102.7.11 │15,000 │附表一編號22 │
│ │ │公司 │ │ │ │載62,000,應予更│ │ │ │ │
│ │ │ │ │ │ │正)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施松村(未告訴)│102.5.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44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4,000 │260,000 │陳蘭金(未告訴)│102.5.23 │52,000 │附表二(三)編號48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潘昆義(未告訴)│102.6.18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55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潘昆義(未告訴)│102.6.19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56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張香菊(未告訴)│102.7.22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84 │
│ │ │公司 │ │ │ │ │ │ │ │ │
├──┼───────┼─────────┴─────┴────┴───────┴────────┴────────┴─────┴────┴───────────┤
│5 │周哲偉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8 │2,000 │116,000 │匡泰芳(未告訴)│101.11.20 │30,000 │附表二(二)編號7 │
│ │ │司 │ │ │ │ │ │ │ │ │
│ │ ├─────────┼─────┼────┼───────┼────────┼────────┼─────┼────┼───────────┤
│ │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62 │30,000 │1860,000 │盧淑蘭(未告訴)│102.2.26 │330,000 │附表二(二)編號13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郭蘋香(未告訴)│102.6.25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65 │
│ │ │公司 │ │ │ │ │ │ │ │ │
├──┼───────┼─────────┼─────┼────┼───────┼────────┼────────┼─────┼────┼───────────┤
│6 │舒明志(假名蘇│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5(起訴│6,000 │330,000(起訴書 │張賢墩(未告訴)│102.2.1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6 │
│ │泓銘)與張晏禎│司 │(起訴書誤│書誤載為│ │誤載為372,000,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A12080│62,應予│ │應予更正) │ │載為102.1.│ │ │
│ │ │ │3188,應予│更正) │ │ │ │31,應予更│ │ │
│ │ │ │更正) │ │ │ │ │正) │ │ │
├──┼───────┼─────────┼─────┼────┼───────┼────────┼────────┼─────┼────┼───────────┤
│7 │舒明志與張晏禎│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Z000000000│55(起訴│6,000 │330,000(起訴書 │張賢墩(未告訴)│102.2.1 │90,000 │附表二(二)編號6 │
│ │ │司 │(起訴書誤│書誤載為│ │誤載為372,000, │ │(起訴書誤│ │ │
│ │ │ │載為A12080│62,應予│ │應予更正) │ │載為102.1.│ │ │
│ │ │ │3188,應予│更正) │ │ │ │31,應予更│ │ │
│ │ │ │更正) │ │ │ │ │正) │ │ │
├──┼───────┼─────────┼─────┼────┼───────┼────────┼────────┼─────┼────┼───────────┤
│8 │陳寶宜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吳嘉華(未告訴)│102.4.2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3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陳揮升(未告訴)│102.6.27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67 │
│ │ │公司 │ │ │ │ │ │ │ │ │
├──┼───────┼─────────┼─────┼────┼───────┼────────┼────────┼─────┼────┼───────────┤
│9 │鄭心怡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2,000 │130,000 │廖芳藝(未告訴)│102.4.26 │30,000 │附表二(三)編號34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1,000 │65,000 │廖芳藝(未告訴)│102.4.26 │15,000 │附表二(三)編號35 │
│ │ │公司 │ │ │ │ │ │ │ │ │
├──┼───────┼─────────┼─────┼────┼───────┼────────┼────────┼─────┼────┼───────────┤
│10 │趙思羽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3,000 │195,000 │董雲龍(未告訴)│102.5.24 │45,000 │附表二(三)編號49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 │Z000000000│65 │7,000 │260,000 │董雲龍(未告訴)│102.6.26 │95,000 │附表二(三)編號50 │
│ │ │公司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持有人/ 所有人 │
├──┼─────────────────────────┼────────┤
│ 1 │名片肆盒、客戶資料壹本、產業評估報告書壹疊、業績報│ 舒明志 │
│ │告表壹本、教戰手冊壹疊、電話流水編號表壹疊、賽門公│ │
│ │司股票參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 │
│ │支(含SIM卡壹枚)、賽門公司宣傳光碟25片 │ │
├──┼─────────────────────────┼────────┤
│ 2 │名片參盒、賽門公司美研燈壹台、員工資料壹份、筆記型│ 林淑玫 │
│ │電腦壹臺、教戰資料壹份、宣傳資料壹份、業績報表壹份│ │
│ │、客戶資料壹份、舒明志中國信託帳戶存摺貳本及金融卡│ │
│ │壹張、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及0九三0二二│ │
│ │0一六七號行動電話各壹支(各含SIM卡壹枚) │ │
├──┼─────────────────────────┼────────┤
│ 3 │客戶名冊伍本、客戶成交名冊拾張、教戰單拾貳張、名片│ p○○ │
│ │壹盒、電話流水編號表參張、電話壹具 │ │
├──┼─────────────────────────┼────────┤
│ 4 │名片壹盒、教戰筆記壹本、訊憶科技產業評估報告書壹本│ f○○ │
│ │、話術資料陸張、CALL客統計表參張、電話壹具 │ │
├──┼─────────────────────────┼────────┤
│ 5 │客戶名冊壹本、名片壹盒、教戰手則陸張、電話壹具 │ v○○ │
├──┼─────────────────────────┼────────┤
│ 6 │名片壹盒、話術資料拾參張、訊憶公司產業評估報告書壹│ I○○ │
│ │本、客戶名冊柒拾陸張、成交客戶資料壹本、電話壹具 │ │
├──┼─────────────────────────┼────────┤
│ 7 │訊憶科技產業評估資料參份、客戶電話資料表壹本、公司│ Y○○ │
│ │話術資料(教戰守則)壹份、名片壹盒、客戶認購流程表│ │
│ │壹份、客戶流水編號表壹份、投資評估報告書壹份、筆記│ │
│ │本壹本、電話壹具 │ │
├──┼─────────────────────────┼────────┤
│ 8 │產業評估報告書貳本、電話流水編號及電話資料表壹份、│ c○○ │
│ │話術教育參考資料壹份、名片壹批、電話壹具 │ │
├──┼─────────────────────────┼────────┤
│ 9 │客戶話術資料(教戰手則)壹份、名片壹盒、客戶資料及│ N○○ │
│ │電話流水編號壹份、客戶電話資料表壹份、筆記本壹本、│ │
│ │電話壹具 │ │
├──┼─────────────────────────┼────────┤
│ 10 │名片壹批、筆記簿壹本、電話流水編號表1份、電話1具 │ m○○ │
├──┼─────────────────────────┼────────┤
│ 11 │電話流水編號表肆張、客戶資料表參張、話術資料貳張、│ 戌○○ │
│ │名片壹盒、亞樹科技產業評估報告壹本、電話壹具 │ │
├──┼─────────────────────────┼────────┤
│ 12 │客戶名冊壹本、教戰手冊肆張、名片壹盒、電話壹具 │ P○○ │
├──┼─────────────────────────┼────────┤
│ 13 │客戶名冊陸拾張、成交名冊壹張、客戶流水編號表參拾伍│ i○○ │
│ │張、教戰手冊拾貳張、名片壹盒、電話壹具 │ │
├──┼─────────────────────────┼────────┤
│ 14 │名片壹盒、教戰手則壹本、流水編號拾柒張、客戶名冊參│ Q○○ │
│ │本、電話壹具 │ │
├──┼─────────────────────────┼────────┤
│ 15 │名片壹盒、客戶資料拾壹張、話術資料伍拾壹張、宣傳資│ W○○ │
│ │料捌拾張、賽門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壹本、電話壹具 │ │
├──┼─────────────────────────┼────────┤
│ 16 │電話流水編號表壹份、電話壹具 │ 黃○○ │
├──┼─────────────────────────┼────────┤
│ 17 │客戶電話資料流水編號表壹份、亞樹公司資料表壹張、公│ B○○ │
│ │司話術資料(教戰手則)壹份、名片壹盒、電話壹具 │ │
├──┼─────────────────────────┼────────┤
│ 18 │客戶電話流水編號表壹份、客戶聯絡資料表壹份、公司話│ 庚○○ │
│ │術資料(教戰手則)壹份、名片貳盒、賽門公司投資資料│ │
│ │伍份、股票影本壹份、電話壹具 │ │
└──┴─────────────────────────┴────────┘
附表四: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所有人 │
├──┼─────────────────────────┼────────┤
│ 1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 │ 舒明志 │
├──┼─────────────────────────┼────────┤
│ 2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含SIM卡1枚) │ 林淑玫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續字第545號
被 告 m○○
戌○○
P○○
i○○
Q○○
W○○
黃○○
B○○
庚○○
p○○
f○○
v○○
I○○
Y○○
c○○
N○○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
分,經
依職權送
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
發回續
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戌○○、P○○、i○○、Q○○、W○○、黃○
○、B○○、庚○○、p○○、f○○、v○○、I○○、
Y○○、c○○(原名游素燕)、N○○等16人(下稱m○
○等16人)與舒明志、林淑玫夫妻2人(所涉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部分業經提起公訴),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許可及發
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
、自行買賣及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與其他業務
等證券相關業務,及非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
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
或推介建議,竟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業務,違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犯意聯絡,而自民國101年11月
間起,由舒明志、林淑玫先在新北市○○區○○路2段某處
成立「聚富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富中心),嗣自102年7
月間起,遷移至新北市○○區○○路0段0號4樓之1,並更名
為「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下稱聚亨中心),上開聚富中心
、聚亨中心均係未經合法設立登記之未上市股票銷售營利事
業,由舒明志擔任實際負責人,林淑玫負責行政、會計、財
務出納事宜,而m○○等16人均未具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即
受舒明志、林淑玫先後招攬擔任上開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
以從事未上市股票之推介及銷售業務,其等推介及銷售模式
係先由舒明志、林淑玫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陳小
姐」約定,自「陳小姐」處取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
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不實宣傳資料,再由舒明志教導m○
○等16名電話行銷人員相關之行銷話術,由m○○等16名電
話行銷人員依據舒明志所提供之「電話流水編號表」,透過
電話行銷,並將上開宣傳資料寄予投資人,稱「晶禾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禾公司)、「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宣威公司)、「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賽
門公司)、「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憶公司)、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樹公司)等5家未上市
(櫃)公司獲利能力良好,未來前景極佳,股票即將上市(
櫃)交易等,而產生未來晶禾公司等5家公司股價將大幅上
漲之現象,並慫恿投資人以高於市場交易之價格,以每股新
臺幣(下同)55至65元不等價格認購上開晶禾公司等4家公
司之股票(亞樹公司股票部分尚未有成交記錄),m○○等
16人即與舒明志、林淑玫2人以上開方式,未經主管機關之
核准,提供上開宣威等5家公司股票之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共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
陸續同意以每股55至65元不等價格買進「晶禾公司」、「宣
威公司」、「賽門公司」及「訊憶公司」等4家公司股票。
林淑玫復將上開買受人所傳真之身分證件影本交予「陳小姐
」,由「陳小姐」將股票過戶至買受人名下,再由舒明志將
實體股票親交或郵寄給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並向買受
人收取現金股款,或指定買受人存入舒明志設於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中信銀帳
戶)後,由林淑玫將每張(即1,000股)股票約4萬3, 000元
之成本以現金方式交予「陳小姐」,並發放成交1張股票1萬
5,000元之銷售獎金予m○○等16名電話行銷人員,m○○
等16人即與舒明志、林淑玫2人藉此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經
營證券業務,自101年11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共販售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股票共計593張以上,成交金額達3, 799
萬3,000元以上,舒明志、林淑玫並自每張股票之銷售價款
抽取約7,000元之佣金,牟取不法利益約計415萬1,000元《
(150張+443張)×7,000元=415萬1,000元》以上。嗣於
102年11月14日11時15分許,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
搜索票,在上址聚亨中心搜
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供非法經營上開業務之物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n○○、k○○、地○○、己○○、午○○、u○○、
a○○、卯○○、X○○、申○○、丁○○、V○○、酉○
○、F○○、t○○、j○○、o○○、M○○、A○○、
h○○、q○○、戊○○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
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m○○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5月間,未具證券從業人員│
│ │查中之供述 │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化名│
│ │ │「葉宜榛」擔任「聚亨理財資訊中心│
│ │ │」之電話行銷,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
│ │ │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告│
│ │ │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編號│
│ │ │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股票│
│ │ │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上開宣傳│
│ │ │資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薦│
│ │ │銷售賽門及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2 │被告戌○○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10月下旬起,未具證券從 │
│ │查中之供述 │業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
│ │ │以化名「林森宏」擔任「聚亨理財資│
│ │ │訊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由同案被│
│ │ │告舒明志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
│ │ │究評估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
│ │ │照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客戶稱所推│
│ │ │薦股票之好處及未來上市櫃之發展性│
│ │ │並寄送上開宣傳資料予有興趣者,而│
│ │ │向不特定人推薦亞樹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
├──┼──────────┼────────────────┤
│ 3 │被告P○○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6月間,經同案被告舒明志│
│ │查中之供述 │應徵以化名「許家榆」擔任「聚亨理│
│ │ │財資訊中心」及「聚富理財中心」之│
│ │ │電話行銷人員,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
│ │ │導行銷話術並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林│
│ │ │淑玫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文宣│
│ │ │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編號表撥打電│
│ │ │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股票之好處及│
│ │ │未來發展性並寄送上開宣傳資料予有│
│ │ │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薦宣威、賽│
│ │ │門及訊憶公司之股票。 │
├──┼──────────┼────────────────┤
│ 4 │被告i○○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4月初起,未具證券從業人│
│ │查中之供述 │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化│
│ │ │名「黃姵蓉」擔任「聚富理財資訊中│
│ │ │心」、「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之理財│
│ │ │顧問,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導行銷話│
│ │ │術如預估每股盈餘及股價目標等並提│
│ │ │供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
│ │ │,其即依照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
│ │ │特定人稱所推薦股票之好處及未來上│
│ │ │市櫃之發展性並寄送投資評估書予有│
│ │ │興趣者,而向不特定推薦銷售賽門及│
│ │ │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5 │被告Q○○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9月16日起,未具證券從業│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
│ │ │化名「林依婕」擔任「聚亨理財資訊│
│ │ │中心」之電話行銷,由同案被告舒明│
│ │ │志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
│ │ │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
│ │ │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
│ │ │股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宣傳│
│ │ │資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薦│
│ │ │銷售賽門及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6 │被告W○○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9月間起,未具證券從業人│
│ │查中之供述 │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擔任│
│ │ │「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之電話行銷,│
│ │ │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導行銷話術如成│
│ │ │功案例等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
│ │ │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編號表│
│ │ │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股票之│
│ │ │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上開宣傳資│
│ │ │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薦銷│
│ │ │售賽門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7 │被告黃○○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7、8月間,未具證券從 │
│ │查中之供述 │業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 │
│ │ │徵以化名「林宇翔」擔任「聚富理 │
│ │ │財中心」之理財顧問,由同案被告 │
│ │ │舒明志指導行銷話術如分析產業專 │
│ │ │利及如何與客戶分析獲利等並提供 │
│ │ │投資評估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
│ │ │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客戶稱所推薦│
│ │ │股票之好處、成功案例及未來發展性│
│ │ │並寄送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予有興趣│
│ │ │之客戶,向不特定人推薦販售宣威、│
│ │ │賽門及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8 │被告B○○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7月底,未具證券從業人員│
│ │查中之供述 │資格,即經伊姐夫即同案被告舒明志│
│ │ │應徵以化名「林沛瀅」擔任「聚富理│
│ │ │財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由同案被│
│ │ │告舒明志指導話術,依據流水編號播│
│ │ │打電話開發客戶,寄送所銷售之公司│
│ │ │股票資料,並以賽門公司預計明後年│
│ │ │上市櫃,上市櫃後獲利可期等語,向│
│ │ │不特定客戶以每張股票6萬5,000元之│
│ │ │價格推薦販售賽門公司股票之事實。│
├──┼──────────┼────────────────┤
│ 9 │被告庚○○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7月23日起,未具證券從業│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
│ │ │化名「于嫚翎」、「江婕希」擔任「│
│ │ │聚亨理財資訊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
│ │ │,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導行銷話術如│
│ │ │賽門公司預估1至2年即可以興櫃上市│
│ │ │、獲利可期等,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
│ │ │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
│ │ │編號表撥打電話向客戶稱所推薦股票│
│ │ │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投資評│
│ │ │估書予有興趣之客戶,向不特定客戶│
│ │ │推薦賽門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10 │被告p○○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7月1日起,未具證券從業 │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
│ │ │化名「劉佳玲」擔任「聚亨理財資訊│
│ │ │中心」之理財顧問,由同案被告舒明│
│ │ │志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
│ │ │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
│ │ │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訊憶公│
│ │ │司於103年第4季會上興櫃,獲利每股│
│ │ │達150元等並寄送宣傳資料予有興趣 │
│ │ │者,向不特定人推薦銷售訊憶公司股│
│ │ │票之事實。 │
├──┼──────────┼────────────────┤
│ 11 │被告f○○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9月初起,未具證券從業人│
│ │查中之供述 │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化│
│ │ │名「黃國倫」擔任「聚亨理財資訊中│
│ │ │心」之理財顧問,由同案被告舒明志│
│ │ │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
│ │ │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編│
│ │ │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股│
│ │ │票之好處及未來上市櫃之發展性並寄│
│ │ │送宣傳資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
│ │ │人推薦銷售賽門及訊憶公司股票之事│
│ │ │實。 │
├──┼──────────┼────────────────┤
│ 12 │被告v○○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9月間起,未具證券從業人│
│ │查中之供述 │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化│
│ │ │名「李佳容」擔任「聚亨理財資訊中│
│ │ │心」之電話行銷,由同案被告舒明志│
│ │ │指導行銷話術如預估獲利等並提供投│
│ │ │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
│ │ │即依照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
│ │ │人稱所推薦股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
│ │ │並寄送宣傳資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
│ │ │特定人推薦銷售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
├──┼──────────┼────────────────┤
│ 13 │被告I○○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7月中旬起,未具證券從業│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林淑玫應徵以│
│ │ │化名「葉于晴」擔任「聚亨理財資訊│
│ │ │中心」之電話行銷人員,由同案被告│
│ │ │舒明志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
│ │ │評估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
│ │ │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推薦│
│ │ │訊憶公司股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
│ │ │寄送上開資訊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
│ │ │定人推薦銷售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14 │被告Y○○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10月15日,未具證券從業 │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
│ │ │化名「陳稚穎」擔任「聚富理財中心│
│ │ │」之電話行銷人員,由同案被告舒明│
│ │ │志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
│ │ │報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
│ │ │編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
│ │ │股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投資│
│ │ │評估書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
│ │ │薦銷售訊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15 │被告游素婕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4、5月間,未具證券從業 │
│ │查中之供述 │人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舒明志應徵以│
│ │ │化名「游瑞璇」擔任「聚亨理財資訊│
│ │ │中心」及「聚富理財中心」之理財顧│
│ │ │問,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指導話術行銷│
│ │ │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及文宣等資│
│ │ │訊,其即依照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向│
│ │ │客戶稱所推薦股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
│ │ │性並寄送上開宣傳資料予有興趣者,│
│ │ │而向不特定人推薦銷售宣威、賽門及│
│ │ │訊憶公司之股票。 │
├──┼──────────┼────────────────┤
│ 16 │被告N○○於警詢及偵│其於102年9月初起,未具證券從業人│
│ │查中之供述 │員資格即經同案被告林淑玫應徵以化│
│ │ │名「林家萱」擔任「聚亨理財資訊中│
│ │ │心」之電話行銷,由同案被告舒明志│
│ │ │指導行銷話術並提供投資研究評估報│
│ │ │告書及文宣等資訊,其即依照流水編│
│ │ │號表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稱所推薦股│
│ │ │票之好處及未來發展性並寄送上開宣│
│ │ │傳資料予有興趣者,而向不特定人推│
│ │ │薦銷售賽門公司之股票。 │
├──┼──────────┼────────────────┤
│ 17 │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1.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以「蘇泓│
│ │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 銘」、「林珮璇」之化名,先於 │
│ │述 │ 101年11月在新北市○○區○○路2│
│ │ │ 段成立未經公司登記之「聚富理財│
│ │ │ 資訊中心」,於102年7月間起,遷│
│ │ │ 移至在上址並更名為「聚亨理財資│
│ │ │ 訊中心」,並共同招募上開未具證│
│ │ │ 券從業人員資格之被告m○○等16│
│ │ │ 人為電話行銷人員,以聚富中心名│
│ │ │ 義推介銷售晶禾及宣威公司股票,│
│ │ │ 以聚亨中心名義推介銷售賽門及訊│
│ │ │ 憶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2.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係分別以│
│ │ │ 每張股票平均4萬3,000元之成本,│
│ │ │ 向「陳小姐」取得晶禾公司、宣威│
│ │ │ 公司、賽門公司及訊憶公司等4家 │
│ │ │ 未上市公司股票,並由「陳小姐」│
│ │ │ 以每本8元之代價,提供該等公司 │
│ │ │ 之產品研究評估報告書及產業訊息│
│ │ │ 、目錄等相關資訊,再依據陳小姐│
│ │ │ 之訂價,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教導被│
│ │ │ 告m○○等16人行銷話術並交付上│
│ │ │ 開報告書等宣傳資料予上開電話行│
│ │ │ 銷人員,由被告m○○等16人依據│
│ │ │ 電話流水編號表撥打電話予不特定│
│ │ │ 人,以上開行銷話術及每張股票6 │
│ │ │ 萬5,000元不等之價格,推介及銷 │
│ │ │ 售上開公司股票予不特定人之事實│
│ │ │ 。 │
│ │ │3.成交客戶所傳真之身分證件,由同│
│ │ │ 案被告林淑玫交由「陳小姐」辦理│
│ │ │ 過戶事宜,再將股東戶號告知客戶│
│ │ │ ,客戶與股務代理機構確認後,即│
│ │ │ 與同案被告舒明志約同面交股款及│
│ │ │ 股票或將股款匯款至上開中信銀帳│
│ │ │ 戶,再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
│ │ │ 寄送股票予客戶,復由同案被告林│
│ │ │ 淑玫將4萬3,000元不等之股票購買│
│ │ │ 成本以現金支付予「陳小姐」,而│
│ │ │ 每銷售1張股票,即由同案被告林 │
│ │ │ 淑玫支付被告m○○等16人1萬至1│
│ │ │ 萬5,000元不等之佣金之事實。 │
│ │ │4.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未向上開│
│ │ │ 4家公司查證財務等相關資訊,亦 │
│ │ │ 未確知上開4家公司是否已由特定 │
│ │ │ 券商輔導上市(櫃),而有上市(│
│ │ │ 櫃)之預定時間,即逕教導被告葉│
│ │ │ 惠菁等16人依據上開投資研究評估│
│ │ │ 報表書向不特定人推介、銷售上開│
│ │ │ 公司股票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 │ 及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證券業務之│
│ │ │ 事實。 │
│ │ │5.被告等均知悉「聚富理財資訊中心│
│ │ │ 」、「聚亨理財資訊中心」未經公│
│ │ │ 司登記,亦未獲主管機關許可及發│
│ │ │ 給證照,不具合法之證券商及證券│
│ │ │ 投資顧問事業資格之事實。 │
├──┼──────────┼────────────────┤
│ 18 │告訴人k○○、地○○│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招募被告葉│
│ │、己○○、午○○、簡│惠菁等16人為電話行銷人員,以上開│
│ │麗華、卯○○、X○○│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宣傳資料及行│
│ │、申○○、V○○、姜│銷話術,推銷及介紹上開公司股票,│
│ │俊耀、t○○、j○○│致告訴人k○○等22人以匯款或面交│
│ │、A○○、戊○○於警│予同案被告舒明志等方式,交付如附│
│ │詢及偵查中
具結之指證│表一所示之款項,購買如附表一所示│
│ │述;告訴人n○○、章│之未上市公司股票共150張,共計金 │
│ │琳俐、丁○○、酉○○│額達940萬2,000元之事實。 │
│ │、o○○、M○○、黃│ │
│ │詠欣、q○○於警詢時│ │
│ │之指證述 │ │
├──┼──────────┼────────────────┤
│ 19 │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
佐證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成立上│
│ │,含聚富中心及聚亨中│開聚富及聚亨中心,招攬被告m○○│
│ │心舒明志、林淑玫及林│等16人電話行銷人員,教導渠等行銷│
│ │婕瀅等16人以上開化名│話術,並提供電話流水編號表及「宣│
│ │使用之名片、電話流水│威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
│ │編號表、話術資料、業│司」及「晶禾公司」、「亞樹公司」│
│ │績月報表、成交客戶資│等5家公司之產業評估報告書等宣傳 │
│ │料、客戶聯繫名冊及「│資料,以化名電話行銷方式,推介上│
│ │宣威公司」、「賽門公│開5家公司之股票,致如附表一、二 │
│ │司」、「訊憶公司」「│所示之告訴人及買受人購買「宣威公│
│ │晶禾公司」、「亞樹公│司」、「賽門公司」、「訊憶公司」│
│ │司」等5家公司之產業 │及「晶禾公司」等4家公司股票,並 │
│ │評估報告書等宣傳資料│有成交紀錄之事實。 │
├──┼──────────┼────────────────┤
│ 20 │告訴人k○○等22人所│佐證告訴人k○○等22人有成交如附│
│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表一所示股票之事實。 │
│ │股票影本及證券交易稅│ │
│ │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 │
│ │本等資料 │ │
├──┼──────────┼────────────────┤
│ 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賽門│佐證如附表一之告訴人及如附表二之│
│ │公司、訊憶公司及宣威│買受人等有成交如附表一、二所示股│
│ │公司102年1月至102年8│票及其成交數量、單價、總額等事實│
│ │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 │
│ │格比較表計29紙、賽門│ │
│ │公司、訊憶公司102年9│ │
│ │月至11月同期其他股東│ │
│ │交易價格比較表計8紙 │ │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賽│ │
│ │門公司、訊憶公司及宣│ │
│ │威公司102年1月至102 │ │
│ │年9月同期其他股東交 │ │
│ │易價格比較表計24紙、│ │
│ │賽門公司102年9月至11│ │
│ │月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 │
│ │格比較表1紙;財政部 │ │
│ │高雄國稅局賽門公司、│ │
│ │訊憶公司及宣威公司 │ │
│ │102年1月至10月同期其│ │
│ │他股票交易價格比較表│ │
│ │計26紙;財政部北區國│ │
│ │稅局賽門公司等4家公 │ │
│ │司101年11月至102年11│ │
│ │月同期其他股票交易價│ │
│ │格比較表計126紙;財 │ │
│ │政部南區國稅局賽門公│ │
│ │司等4家公司101年11月│ │
│ │至102年11月同期其他 │ │
│ │股票交易價格比較表計│ │
│ │32紙 │ │
├──┼──────────┼────────────────┤
│ 22 │同案被告舒明志設於中│佐證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成立上開中│
│ │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心,招攬被告m○○等16人為電話行│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銷人員,推銷「宣威公司」、「賽門│
│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公司」、「訊憶公司」及「晶禾公司│
│ │明細 │」、「亞樹公司」等5家公司之股票 │
│ │ │,致如附表一之告訴人及如附表二之│
│ │ │買受人等有成交如附表一、二所示股│
│ │ │票,並由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以│
│ │ │上開中信銀帳戶收款客戶股款,違法│
│ │ │經營上開業務之事實。 │
├──┼──────────┼────────────────┤
│ 23 │被告m○○等16人對應│佐證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成立上開中│
│ │人名冊、辦公室位置圖│心,招攬被告m○○等16人為電話行│
│ │、現場照片30張 │銷人員,違法經營上開業務之事實。│
└──┴──────────┴────────────────┘
二、核被告m○○等16人所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論處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等罪嫌。再被告m○○等16人與同案被告舒明志、林
淑玫及「陳小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
論以
共同正犯。另被告m○○所為4次、P○○所為13次、
v○○所為2次、N○○所為2次之非法推介如附表一、二之
投資人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股票之行為,均係於密接之時
、地,以手法相同之模式為之,應各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
為,請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末被告m○○等16人均以一行
為,違反上開二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
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嫌論處。至扣案物品
,業經本署102年度偵字第29540號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提起
公訴案件中
聲請沒收,不另聲請沒收,併此敘明。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被告m○○等16人自「陳小姐」處取
得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及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等不實宣
傳資料,以不實行銷話術透過電話行銷,並將上開不實宣傳
資料寄予投資人,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
陷於錯誤,陸
續買進「晶禾公司」、「宣威公司」、「賽門公司」及「訊
憶公司」等4家公司股票,因認被告m○○等16人涉違反證
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
論處罪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
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訊據
被告m○○等16人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伊等係依
照同案被告舒明志所教授之上開行銷話術,依據中心所提供
之電話流水編號表以撥打電話方式開發客戶,並將同案被告
舒明志、林淑玫所提供之上開5家公司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
等宣傳資料寄送予有興趣之客戶參考,若成交則由同案被告
林淑玫收取客戶所傳真之身分證件資料以辦理過戶事宜,並
由同案被告舒明志負責收取及送交股款與股票,或由成交客
戶以匯款方式將股款匯至同案被告舒明志上開中信銀帳戶,
再寄送股票予客戶,伊等僅係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之員
工,依據公司規定負責開發客戶並收取成交獎金,均不清楚
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係向何人取得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
票,伊等有上網求證確有上開未上市公司,而伊等亦係因為
信任舒明志、林淑玫所教授之行銷話術及其等所提供之投資
評估報告書,才對不特人推介銷售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票,
伊等僅於有成交時,才收取每張1萬5,000元不等之獎金為伊
等之薪資,並未對客戶詐欺,或有參與公司營運等語。經查
:被告m○○等16人雖有擔任聚富中心、聚亨中心之電話行
銷人員,對不特定人推介、銷售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票,然
質諸同案被告舒明志於偵查中證稱:聚富及聚亨中心係由伊
與林淑玫所成立未經登記之公司,並共同招募被告m○○等
16人擔任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以經營推介銷售未上市股票
,上開未上市股票之來源及產品評估報告書等宣傳資料均係
伊等2人分別以4萬3,000元不等及每本8元之代價向「陳小姐
」取得,而被告m○○等16人至公司上班後,即由伊教授被
告m○○等16人上開行銷話術,並要求依據電話流水編號表
撥打電話,依據「陳小姐」所訂之每張股票銷售價格,向不
特定人推薦銷售上開未上市公司之股票,但被告m○○等16
人沒有向伊質疑過這些資料可能不實,伊有作進一步求證,
自己也認為是真的等語;同案被告林淑玫亦於偵查中證稱:
這些未上市股票銷售資訊都是「陳小姐」提供的,他提供後
伊有上網查證,網路上也都有這些資訊可以查到,所以相信
「陳小姐」,而被告m○○等16人也都未曾向伊質疑資料可
能不實,他們的工作內容就是開發客戶、說明,再看客戶有
無認購意願等語,核與被告m○○等16人所辯之詞相符,足
認被告m○○等16人此部分辯解當可採信。是以被告m○○
等16人均係基於信任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所教授之行銷
話術及所提供之產業評估報告書,而對非特定人為上開未上
市公司股票之推介銷售,實難認被告m○○等16人知悉聚富
中心、聚亨中心之實際營運狀況及相關產業評估報告書之製
作情節等,並認知上開行銷話術及報告書之內容均係虛偽不
實,是難僅以被告m○○等16人有擔任電話行銷人員乙情,
逕認其等主觀上有何以虛偽資料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買受人
陷於錯誤而買進未上市公司股票之犯意,自難遽認被告m○
○等16人就同案被告舒明志、林淑玫及「陳小姐」3人間之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虛偽詐欺買賣
有價證券犯行有所知悉或
彼此間具犯意聯絡。惟此部分若成
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應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之關係,
核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未○○
附表一:告訴人股票買賣明細表
┌─┬────┬────┬─────┬──┬───┬─────────────────────────────────────────┐
│編│ 告訴人 │投資標的│投資金額 │投資│電話行│ 國稅局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價表 │
│號│ │ │ │方式│銷人員├─────┬─────┬───┬─────┬────┬──┬─────┬─────┤
│ │ │ │ │ │ │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買受人統編│成交股數│成交│成交總價( │資料來源 │
│ │ │ │ │ │ │ │ │姓名 │ │(股) │單價│元) │ │
│ │ │ │ │ │ │ │ │ │ │ │(元)│ │ │
├─┼────┼────┼─────┼──┼───┼─────┼─────┼───┼─────┼────┼──┼─────┼─────┤
│1 │n○○ │訊憶公司│ 65,000│轉帳│v○○│102.08.19 │Z000000000│n○○│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 │n○○ │訊憶公司│ 130,000│匯款│v○○│102.11.05 │Z000000000│n○○│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3 │楊丞在 │宣威公司│ 290,000│匯款│P○○│101.12.17 │Z000000000│楊丞在│Z000000000│ 5,000│ 58│ 290,000│北區國稅局│
├─┼────┼────┼─────┼──┼───┼─────┼─────┼───┼─────┼────┼──┼─────┼─────┤
│4 │楊丞在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P○○│102.05.02 │Z000000000│楊丞在│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5 │地○○ │宣威公司│ 290,000│匯款│P○○│101.12.28 │Z000000000│丑○○│Z000000000│ 5,000│ 58│ 290,000│北區國稅局│
├─┼────┼────┼─────┼──┼───┼─────┼─────┼───┼─────┼────┼──┼─────┼─────┤
│6 │己○○ │宣威公司│ 372,000│匯款│P○○│102.01.17 │Z000000000│己○○│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中區國稅局│
├─┼────┼────┼─────┼──┼───┼─────┼─────┼───┼─────┼────┼──┼─────┼─────┤
│7 │午○○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蔡亞晴│102.05.16 │Z000000000│午○○│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8 │u○○ │賽門公司│ 780,000│面交│莫涵妁│102.09.30 │Z000000000│u○○│Z000000000│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9 │u○○ │賽門公司│ 585,000│面交│莫涵妁│102.11.04 │Z000000000│u○○│Z000000000│ 9,000│ 65│ 585,000│北區國稅局│
├─┼────┼────┼─────┼──┼───┼─────┼─────┼───┼─────┼────┼──┼─────┼─────┤
│10│a○○ │賽門公司│ 130,000│匯款│黃○○│102.07.12 │Z000000000│a○○│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臺北國稅局│
├─┼────┼────┼─────┼──┼───┼─────┼─────┼───┼─────┼────┼──┼─────┼─────┤
│11│卯○○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P○○│102.06.05 │Z000000000│卯○○│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12│卯○○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P○○│102.06.19 │Z000000000│卯○○│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13│X○○ │賽門公司│ 390,000│匯款│黃競儀│102.07.04 │Z000000000│X○○│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4│申○○ │賽門公司│ 390,000│面交│m○○│102.05.07 │Z000000000│申○○│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5│申○○ │賽門公司│ 370,000│面交│m○○│102.05.29 │Z000000000│申○○│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16│丁○○ │晶禾公司│ 66,000│匯款│林淑玫│101.11.28 │Z000000000│丁○○│Z000000000│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17│V○○ │晶禾公司│ 66,000│匯款│蔡亞晴│101.11.13 │Z000000000│V○○│Z000000000│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18│酉○○ │賽門公司│ 650,000│匯款│黃姵蓉│102.07.23 │Z000000000│酉○○│Z000000000│ 11,000│ 65│ 715,000│北區國稅局│
├─┼────┼────┼─────┼──┼───┼─────┼─────┼───┼─────┼────┼──┼─────┼─────┤
│19│F○○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m○○│102.05.20 │Z000000000│F○○│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20│t○○ │賽門公司│ 390,000│面交│黃競儀│102.06.06 │Z000000000│t○○│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 │ │ │ │林淑玫│ │ │ │ │ │ │ │ │
├─┼────┼────┼─────┼──┼───┼─────┼─────┼───┼─────┼────┼──┼─────┼─────┤
│21│t○○ │賽門公司│ 195,000│面交│黃競儀│102.08.26 │Z000000000│t○○│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 │ │ │ │林淑玫│ │ │ │ │ │ │ │ │
├─┼────┼────┼─────┼──┼───┼─────┼─────┼───┼─────┼────┼──┼─────┼─────┤
│22│j○○ │賽門公司│ 62,000│面交│鄭心怡│102.07.11 │Z000000000│j○○│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3│o○○ │賽門公司│ 65,000│面交│P○○│102.06.18 │Z000000000│o○○│Z000000000│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24│M○○ │宣威公司│ 240,000│匯款│P○○│102.03.08 │Z000000000│M○○│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5│A○○ │宣威公司│ 180,000│匯款│林淑玫│102.01.22 │Z000000000│A○○│Z000000000│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26│h○○ │賽門公司│ 65,000│面交│m○○│102.05.02 │Z000000000│h○○│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27│q○○ │賽門公司│ 190,000│面交│P○○│102.04.19 │Z000000000│q○○│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28│戊○○ │賽門公司│ 780,000│面交│P○○│102.04.19 │Z000000000│戊○○│Z000000000│ 12,000│ 65│ 780,000│臺北國稅局│
├─┼────┼────┼─────┼──┼───┼─────┼─────┼───┼─────┼────┼──┼─────┼─────┤
│29│戊○○ │賽門公司│ 650,000│面交│P○○│102.05.30 │Z000000000│戊○○│Z000000000│ 10,000│ 65│ 650,000│臺北國稅局│
├─┼────┼────┼─────┼──┼───┼─────┼─────┼───┼─────┼────┼──┼─────┼─────┤
│30│戊○○ │宣威公司│ 372,000│面交│P○○│102.03.14 │Z000000000│戊○○│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臺北國稅局│
├─┼────┼────┼─────┼──┼───┼─────┼─────┼───┼─────┼────┼──┼─────┼─────┤
│31│戊○○ │宣威公司│ 550,000│面交│P○○│102.04.02 │Z000000000│楊貽如│Z000000000│ 10,000│ 55│ 550,000│臺北國稅局│
├─┼────┼────┼─────┼──┼───┼─────┼─────┼───┼─────┼────┼──┼─────┼─────┤
│ │總計 │ │ 9,288,800│ │ │ │ │ │ │ 150,000│ │ 9,519,000│ │
└─┴────┴────┴─────┴──┴───┴─────┴─────┴───┴─────┴────┴──┴─────┴─────┘
附表二:非告訴人股票買賣明細表
┌──────────────────────────────────────────────┐
│(一)晶禾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買受人統編│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 │(股) │(元) │元) │ │
├─┼─────┼─────┼────┼─────┼────┼────┼─────┼─────┤
│1 │101.11.20 │Z000000000│乙○○ │Z000000000│ 2,000│ 66│ 132,000│北區國稅局│
├─┼─────┼─────┼────┼─────┼────┼────┼─────┼─────┤
│2 │101.11.21 │Z000000000│s○○ │Z000000000│ 1,000│ 66│ 66,000│北區國稅局│
├─┼─────┼─────┼────┼─────┼────┼────┼─────┼─────┤
│3.│101.11.29 │Z000000000│吳振東 │Z000000000│ 2,000│ 66│ 132,000│北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 5,000│ 66│ 330,000│ │
├─┴─────┴─────┴────┴─────┴────┴────┴─────┴─────┤
│(二)宣威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買受人統編│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 │(股) │(元) │元) │ │
├─┼─────┼─────┼────┼─────┼────┼────┼─────┼─────┤
│4 │101.12.14 │Z000000000│陳定緯 │Z000000000│ 2,000│ 58│ 116,000│北區國稅局│
├─┼─────┼─────┼────┼─────┼────┼────┼─────┼─────┤
│5 │102.01.09 │A12****282│黃啟彰 │Z000000000│ 2,000│ 55│ 110,000│中區國稅局│
├─┼─────┼─────┼────┼─────┼────┼────┼─────┼─────┤
│6 │102.01.31 │Z000000000│張賢墩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7 │101.12.20 │Z000000000│匡泰芳 │Z000000000│ 2,000│ 58│ 116,000│南區國稅局│
├─┼─────┼─────┼────┼─────┼────┼────┼─────┼─────┤
│8 │101.12.20 │Z000000000│S○○ │Z000000000│ 1,000│ 58│ 58,000│北區國稅局│
├─┼─────┼─────┼────┼─────┼────┼────┼─────┼─────┤
│9 │101.12.21 │Z000000000│T○○ │Z000000000│ 1,000│ 58│ 58,000│北區國稅局│
├─┼─────┼─────┼────┼─────┼────┼────┼─────┼─────┤
│10│102.02.21 │Z000000000│U○○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11│102.01.03 │Z000000000│丙○○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南區國稅局│
├─┼─────┼─────┼────┼─────┼────┼────┼─────┼─────┤
│12│102.03.14 │Z000000000│癸○○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南區國稅局│
├─┼─────┼─────┼────┼─────┼────┼────┼─────┼─────┤
│13│102.02.26 │Z000000000│盧淑蘭 │Z000000000│ 30,000│ 62│ 1,860,000│北區國稅局│
├─┼─────┼─────┼────┼─────┼────┼────┼─────┼─────┤
│14│102.02.25 │Z000000000│O○○ │Z000000000│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5│102.01.30 │Z000000000│J○○ │Z000000000│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6│102.02.04 │Z000000000│J○○ │Z000000000│ 3,000│ 62│ 186,000│北區國稅局│
├─┼─────┼─────┼────┼─────┼────┼────┼─────┼─────┤
│17│102.02.26 │Z000000000│J○○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18│102.02.26 │Z000000000│J○○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19│102.03.19 │Z000000000│謝郁仙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中區國稅局│
├─┼─────┼─────┼────┼─────┼────┼────┼─────┼─────┤
│20│102.03.11 │Z000000000│玄○○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1│102.03.01 │Z000000000│簡建裕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22│102.03.08 │Z000000000│Z○○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3│102.03.11 │Z000000000│D○○ │Z000000000│ 1,000│ 62│ 62,000│北區國稅局│
├─┼─────┼─────┼────┼─────┼────┼────┼─────┼─────┤
│24│102.02.21 │Z000000000│寅○○ │Z000000000│ 6,000│ 62│ 372,000│北區國稅局│
├─┼─────┼─────┼────┼─────┼────┼────┼─────┼─────┤
│25│102.03.18 │Z000000000│寅○○ │Z000000000│ 7,000│ 62│ 434,000│北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 96,000│ │ 5,914,000│ │
├─┴─────┴─────┴────┴─────┴────┴────┴─────┴─────┤
│(三)賽門公司 │
├─┬─────┬─────┬────┬─────┬────┬────┬─────┬─────┤
│26│102.04.12 │A12****188│宇○○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27│102.09.05 │A12****188│宇○○ │Z000000000│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28│102.04.12 │A12****188│G○○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29│102.07.24 │A12****188│G○○ │Z000000000│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30│102.04.16 │Z000000000│亥○○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31│102.04.19 │Z000000000│壬○○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中區國稅局│
├─┼─────┼─────┼────┼─────┼────┼────┼─────┼─────┤
│32│102.05.31 │F10****046│壬○○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33│102.04.26 │Z000000000│吳嘉華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臺北國稅局│
├─┼─────┼─────┼────┼─────┼────┼────┼─────┼─────┤
│34│102.04.26 │Z000000000│廖芳藝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35│102.05.23 │Z000000000│廖芳藝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36│102.05.03 │Z000000000│r○○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臺北國稅局│
├─┼─────┼─────┼────┼─────┼────┼────┼─────┼─────┤
│37│102.05.09 │Z000000000│r○○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臺北國稅局│
├─┼─────┼─────┼────┼─────┼────┼────┼─────┼─────┤
│38│102.05.14 │Z000000000│r○○ │Z000000000│ 8,000│ 65│ 520,000│臺北國稅局│
├─┼─────┼─────┼────┼─────┼────┼────┼─────┼─────┤
│39│102.05.27 │Z000000000│r○○ │Z000000000│ 10,000│ 65│ 650,000│臺北國稅局│
├─┼─────┼─────┼────┼─────┼────┼────┼─────┼─────┤
│40│102.06.25 │Z000000000│r○○ │Z000000000│ 15,000│ 65│ 975,000│臺北國稅局│
├─┼─────┼─────┼────┼─────┼────┼────┼─────┼─────┤
│41│102.08.14 │Z000000000│r○○ │Z000000000│ 7,000│ 65│ 455,000│臺北國稅局│
├─┼─────┼─────┼────┼─────┼────┼────┼─────┼─────┤
│42│102.08.14 │Z000000000│r○○ │Z000000000│ 15,000│ 65│ 975,000│臺北國稅局│
├─┼─────┼─────┼────┼─────┼────┼────┼─────┼─────┤
│43│102.05.06 │Z000000000│蘇高棣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44│102.05.07 │Z000000000│施松村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45│102.05.22 │Z000000000│林雨儂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46│102.05.28 │Z000000000│玄○○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47│102.04.25 │Z000000000│蘇木榮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48│102.05.23 │Z000000000│陳蘭金 │Z000000000│ 4,000│ 65│ 260,000│臺北國稅局│
├─┼─────┼─────┼────┼─────┼────┼────┼─────┼─────┤
│49│102.05.24 │Z000000000│董雲龍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50│102.06.26 │Z000000000│董雲龍 │Z000000000│ 7,000│ 65│ 455,000│臺北國稅局│
├─┼─────┼─────┼────┼─────┼────┼────┼─────┼─────┤
│51│102.05.28 │Z000000000│廖繼仕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52│102.05.28 │Z000000000│J○○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 │北區國稅局│
├─┼─────┼─────┼────┼─────┼────┼────┼─────┼─────┤
│53│102.06.05 │Z000000000│K○○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 │北區國稅局│
├─┼─────┼─────┼────┼─────┼────┼────┼─────┼─────┤
│54│102.07.26 │Z000000000│K○○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55│102.06.18 │Z000000000│潘昆義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高雄國稅局│
├─┼─────┼─────┼────┼─────┼────┼────┼─────┼─────┤
│56│102.06.19 │Z000000000│潘昆義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高雄國稅局│
├─┼─────┼─────┼────┼─────┼────┼────┼─────┼─────┤
│57│102.06.18 │Z000000000│巳○○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南區國稅局│
├─┼─────┼─────┼────┼─────┼────┼────┼─────┼─────┤
│58│102.08.19 │Z000000000│巳○○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南區國稅局│
├─┼─────┼─────┼────┼─────┼────┼────┼─────┼─────┤
│59│102.07.12 │Z000000000│l○○ │Z000000000│ 4,000│ 65│ 260,000│南區國稅局│
├─┼─────┼─────┼────┼─────┼────┼────┼─────┼─────┤
│60│102.08.15 │Z000000000│l○○ │Z000000000│ 23,000│ 65│ 1,495,000│南區國稅局│
├─┼─────┼─────┼────┼─────┼────┼────┼─────┼─────┤
│61│102.06.19 │Z000000000│林銘信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2│102.08.02 │Z000000000│林銘信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3│102.06.24 │Z000000000│甲○○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64│102.06.24 │Z000000000│e○○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65│102.06.25 │Z000000000│郭蘋香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66│102.06.27 │Z000000000│陳清祥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67│102.06.27 │Z000000000│陳揮升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68│102.10.01 │Z000000000│H○○○│Z000000000│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69│102.10.15 │Z000000000│H○○○│Z000000000│ 12,000│ 65│ 780,000│北區國稅局│
├─┼─────┼─────┼────┼─────┼────┼────┼─────┼─────┤
│70│102.10.31 │Z000000000│H○○○│Z000000000│ 15,000│ 65│ 975,000│北區國稅局│
├─┼─────┼─────┼────┼─────┼────┼────┼─────┼─────┤
│71│102.10.02 │Z000000000│g○○○│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72│102.10.15 │Z000000000│R○○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73│102.09.05 │Z000000000│R○○ │Z000000000│ 9,000│ 65│ 585,000│北區國稅局│
├─┼─────┼─────┼────┼─────┼────┼────┼─────┼─────┤
│74│102.07.10 │Z000000000│b○○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北區國稅局│
├─┼─────┼─────┼────┼─────┼────┼────┼─────┼─────┤
│75│102.10.14 │Z000000000│b○○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76│102.07.24 │Z000000000│C○○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南區國稅局│
├─┼─────┼─────┼────┼─────┼────┼────┼─────┼─────┤
│77│102.09.13 │Z000000000│C○○ │Z000000000│ 8,000│ 65│ 520,000│南區國稅局│
├─┼─────┼─────┼────┼─────┼────┼────┼─────┼─────┤
│78│102.11.01 │Z000000000│C○○ │Z000000000│ 4,000│ 65│ 260,000│南區國稅局│
├─┼─────┼─────┼────┼─────┼────┼────┼─────┼─────┤
│79│102.07.31 │Z000000000│謝銘珈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80│102.08.01 │Z000000000│鄭玉山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南區國稅局│
├─┼─────┼─────┼────┼─────┼────┼────┼─────┼─────┤
│81│102.08.12 │Z000000000│殷水停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中區國稅局│
├─┼─────┼─────┼────┼─────┼────┼────┼─────┼─────┤
│82│102.08.15 │Z000000000│L○○ │Z000000000│ 3,000│ 65│ 195,000│臺北國稅局│
├─┼─────┼─────┼────┼─────┼────┼────┼─────┼─────┤
│83│102.07.29 │Z000000000│辛○○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北區國稅局│
├─┼─────┼─────┼────┼─────┼────┼────┼─────┼─────┤
│84│102.07.22 │Z000000000│張香菊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北區國稅局│
├─┼─────┼─────┼────┼─────┼────┼────┼─────┼─────┤
│85│102.07.17 │Z000000000│辰○○ │Z000000000│ 6,000│ 65│ 390,000│北區國稅局│
├─┼─────┼─────┼────┼─────┼────┼────┼─────┼─────┤
│86│102.07.03 │Z000000000│宙○○ │Z000000000│ 12,000│ 65│ 780,000│中區國稅局│
├─┼─────┼─────┼────┼─────┼────┼────┼─────┼─────┤
│87│102.07.19 │Z000000000│宙○○ │Z000000000│ 7,000│ 65│ 455,000│中區國稅局│
├─┼─────┼─────┼────┼─────┼────┼────┼─────┼─────┤
│88│102.08.19 │Z000000000│宙○○ │Z000000000│ 11,000│ 65│ 715,000│中區國稅局│
├─┼─────┼─────┼────┼─────┼────┼────┼─────┼─────┤
│89│102.10.1 │Z000000000│d○○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90│102.10.3 │Z000000000│E○○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91│102.10.7 │Z000000000│天○○ │Z000000000│ 2,000│ 65│ 130,000│中區國稅局│
├─┼─────┼─────┼────┼─────┼────┼────┼─────┼─────┤
│92│102.10.8 │Z000000000│子○○ │Z000000000│ 13,000│ 65│ 845,000│臺北國稅局│
├─┼─────┼─────┼────┼─────┼────┼────┼─────┼─────┤
│93│102.10.9 │Z000000000│天○○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中區國稅局│
├─┼─────┼─────┼────┼─────┼────┼────┼─────┼─────┤
│ │小計 │ │ │ │ 341,000│ │22,165,000│ │
├─┴─────┴─────┴────┴─────┴────┴────┴─────┴─────┤
│(四)訊憶公司 │
├─┬─────┬─────┬────┬─────┬────┬────┬─────┬─────┤
│編│交割日期 │出賣人統編│買受人姓│買受人統編│成交股數│成交單價│成交總價(│資料來源 │
│號│ │ │名 │ │(股) │(元) │元) │ │
├─┼─────┼─────┼────┼─────┼────┼────┼─────┼─────┤
│94│102.10.25 │Z000000000│子○○ │Z000000000│ 1,000│ 65│ 65,000│臺北國稅局│
├─┴─────┴─────┴────┴─────┴────┼────┴─────┴─────┤
│ 小計 1,000│ 65,000 │
├─────────────────────────────┼────────────────┤
│ 總計 443,000│ 28,474,000 │
└─────────────────────────────┴────────────────┘
附表三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
│ │ │所有人 │
├──┼────────────────────┼──────┤
│ 1 │名片4盒、客戶資料1本、產業評估報告書1疊 │ 舒明志 │
│ │、業績報告表1本、教戰手冊1疊、電話流水編│ │
│ │號表1疊、賽門公司股票3張、印章(甲○○)│ │
│ │1顆、行動電話2支(門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賽門公司宣傳光碟25片 │ │
├──┼────────────────────┼──────┤
│ 2 │名片(聚富中心林珮璇)1盒、名片(長瀛股 │ 林淑玫 │
│ │市會員研究室林沛翎)1盒、名片(聚亨中心 │ │
│ │林珮璇)1盒、賽門公司美研燈1台、員工資料│ │
│ │1份、筆記型電腦1台、教戰資料1份、宣傳資 │ │
│ │料1份、業績報表1份、客戶資料1份、上開中 │ │
│ │信銀帳戶存摺2本及金融卡1張、中信銀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及金融卡1張、玉│ │
│ │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及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共3本、行動電話(│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 │
│ │)各1支 │ │
├──┼────────────────────┼──────┤
│ 3 │客戶名冊5本、客戶成交名冊10張、教戰單12 │ p○○ │
│ │張、電話1具、名片1盒、電話流水編號表3張 │ │
├──┼────────────────────┼──────┤
│ 4 │名片(化名:黃國倫)1盒、教戰筆記1本、訊 │ f○○ │
│ │憶科技產業評估報告書1本、話術資料6張、 │ │
│ │CALL客統計表3張、市內電話1具 │ │
├──┼────────────────────┼──────┤
│ 5 │客戶名冊1本、名片1盒、教戰手則6張、電話1│ v○○ │
│ │具 │ │
├──┼────────────────────┼──────┤
│ 6 │聚亨理財中心葉予晴名片1盒、話術資料13張 │ I○○ │
│ │、訊憶公司產業評估報告書1本、客戶名冊76 │ │
│ │張、成交客戶資料1本、電話1支 │ │
├──┼────────────────────┼──────┤
│ 7 │訊憶科技產業評估資料3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 Y○○ │
│ │本、公司話術資料(教戰守則)1份、名片( │ │
│ │理財顧問陳稚穎)1盒、鉅鼎財經資訊名片( │ │
│ │理財顧問黃國倫)1份、客戶認購流程表1份、│ │
│ │客戶流水編號表1份、投資評估報告書1份、筆│ │
│ │記本1本、市內電話1支 │ │
├──┼────────────────────┼──────┤
│ 8 │產業評估報告書2本、電話流水編號及電話資 │ c○○ │
│ │料表1份、話術教育參考資料1份、游瑞璇名片│ │
│ │1批、市內電話1具 │ │
├──┼────────────────────┼──────┤
│ 9 │客戶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份、聚亨理財中 │ 莫涵 │
│ │心名片(理財顧問林家萱)1盒、客戶資料及 │ │
│ │電話流水編號1份、客戶電話資料表1份、筆記│ │
│ │本1本、市內電話1台 │ │
├──┼────────────────────┼──────┤
│ 10 │葉宜蓁名片1批、筆記簿1本、電話流水編號表│ m○○ │
│ │1份、三洋有線電話1具 │ │
├──┼────────────────────┼──────┤
│ 11 │電話流水編號表4張、客戶資料表3張、話術資│ 戌○○ │
│ │料2張、名片(林森宏)1盒、市內電話1台、 │ │
│ │亞樹科技產業評估報告1本 │ │
├──┼────────────────────┼──────┤
│ 12 │客戶名冊1本、教戰手冊4張、名片1盒、電話1│ P○○ │
│ │具 │ │
├──┼────────────────────┼──────┤
│ 13 │客戶名冊60張、成交名冊1張、客戶流水編號 │ i○○ │
│ │表35張、教戰手冊12張、電話1具、名片1盒 │ │
├──┼────────────────────┼──────┤
│ 14 │名片1盒、教戰手則1本、流水編號17張、客戶│ Q○○ │
│ │名冊3本、電話1具 │ │
├──┼────────────────────┼──────┤
│ 15 │名片(W○○)1盒、電話1支、客戶資料11張│ W○○ │
│ │、話術資料51張、宣傳資料80張、賽門公司投│ │
│ │資評估報告書1本 │ │
├──┼────────────────────┼──────┤
│ 16 │三洋廠片有線電話1具、電話流水編號表1份 │ 黃○○ │
├──┼────────────────────┼──────┤
│ 17 │客戶電話資料流水編號表1份、亞樹公司資料 │ B○○ │
│ │表1張、公司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份、聚亨│ │
│ │理財中心名片(理財顧問林沛瀅)1盒、市內 │ │
│ │電話1台 │ │
├──┼────────────────────┼──────┤
│ 18 │客戶電話流水編號表1份、客戶聯絡資料表1份│ 庚○○ │
│ │、公司話術資料(教戰手則)1份、聚亨理財 │ │
│ │中心名片(理財顧問于嫚翎)1盒、聚亨理財 │ │
│ │中心名片(理財顧問王婕希)1盒、賽門公司 │ │
│ │投資資料5份、股票影本1份、室內電話機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