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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1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原   告 寶德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燕 被   告 謝明錦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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