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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禎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承宗 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律師 被   告 潘依婷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5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潘依婷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禎鴻企業有限 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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