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原 告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聖原
被 告 李秉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08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
據之事實經法院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者,均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李秉剛所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608 號背信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以,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對
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之規
定,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