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霆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陳麗莉
送達代收人 鄭翠婷
被 告 林佩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49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並引用刑事偵、審中之卷證資料及陳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佩勲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
第449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莊哲誠
法 官 黃
乃瑩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