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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6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7號 原   告 許家維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國賓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素真 被   告 洪志烈 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0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奎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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