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蘇子柔
被 告 黃天旺
聯鋼運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黃文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天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
原告與被告黃天旺就
刑事案件和解並撤回刑事
告訴,業經本
院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
兩造雖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尚未和解,然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原告仍可自行向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向被告2 人提起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
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