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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蘇子柔 被   告 黃天旺       聯鋼運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1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天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 原告與被告黃天旺就刑事案件和解並撤回刑事告訴,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兩造雖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尚未和解,然原告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 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原告仍可自行向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向被告2 人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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